转移质量安全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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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出口高速增长,然而出口的风险却无处不在。除了反倾销、技术、环保等壁垒之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非常强的海外市场,企业还会碰到这样的尴尬:出口到这些市场的产品即使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毫无纰漏,也可能会引发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诉讼。
  2003年5月,美国加州对荷西高等法院做出一项判决,判定生产果冻的中国台湾某公司向一位9岁女童的家人赔付1670万美元。该女童1999年因吃了该公司生产的果冻后被噎住,不幸成为植物人;后于2001年不治身亡。两个月后的7月11日,美国旧金山高等法院判定同一家公司向另一位两岁男童的父母赔付5000万美元。该男童也因食用该公司生产的果冻意外身亡。
  “1670万美元”、“5000万美元”,巨额的罚金对一般企业来讲是个天文数字。或许我们会把上面的事例当作一个极端的个案,但也由此可以看到,产品责任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对产品的出口者不啻为一个噩梦。据悉,在美国,平均每年有超过950万起由产品缺陷造成的非致命人身伤害,有9万件产品责任的诉讼在美国法庭备案。即使一般的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也在50万~100万美元。财产损失就要看实际情况而定。要知道,每年中国出口美国2000亿美元以上的产品。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
  
  直面更严格的赔偿制度
  
  据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部经理柴轶波介绍,从产品出口市场的司法体系及严格程度来看,美国、加拿大是特别高风险的市场,其次是澳大利亚和欧盟。
  以美国举例,法院在产品责任的归则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消费者如果能够证明产品存在瑕疵,且该瑕疵造成其遭受伤害,就可向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进行索赔,而无须证明生产商或销售商在生产或销售的过程中存在过失。
  在中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0条也有名文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中国与欧美国家在司法体系及具体法律规定的不同,致使这两种差异反映在同样一种伤害事故上,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在中国,赔偿标准只按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生活水平或者月收入来计算,柴轶波说,这也是出口企业感触不深的原因。
  
  漠视的产品责任险
  
  中国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的比例仅为4%,而从中国进口的美国商品投保率高达81%。
  对于这样的数据对比,柴轶波认为,更多的是中国企业意识不强。一个出口企业最关心的事情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比如收汇、航运这些最直接的风险,一般会去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或货物运输保险。目前我国出口的产品多集中于服装、玩具、鞋和家电等,不论是产业还是产品,在技术、工艺上都达到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所以大部分生产商认为,除非生产商偷工减料,否则产品不会出现问题。另外,他们也没意识到美国市场和中国市场的差别,可能有的企业决策者认为,电器着火,赔10多万人民币就可以了事。综合几方面的因素,出口企业对产品责任风险意识比较淡漠,需求也就较少。从客观环境来讲,人民币升值、原材料涨价,出口商的利润空间在不断变小,不愿意花钱购买产品责任险。除非海外客商有特别要求,而这部分费用要打入出口产品的成本之中。
  为保护自身及本国消费者的权利,美、加市场的进口商往往要求生产商为其产品购买产品责任险,因此,国内出口企业往往是因买家要求购买责任险,才“被迫”投保。
  有的美国进口商会要求外国出口商在本国内投保产品责任险,并将美国进口商列为附加被保险人共同享受保险利益。他们甚至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开具信用证的条件之一,如果供货商未能购买产品责任险,他们将拒绝结汇。
  其实对于出口厂商来说,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他们将可能面临消费者巨额的索赔以及没完没了的法律诉讼。更为严重的是,出口产品的声誉将会受损,海外市场因此将会受阻。
  另外,很多企业出口产品为OEM,认为出口产品责任险大都由海外品牌拥有者解决,自己只对生产环节和产品质量负责。柴轶波表示,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因为海外客商投保的责任险并没有涵盖OEM企业,国内出口厂商同样面临因产品责任而遭巨额赔偿的风险。
  
  采取多重预防措施
  
  为将出口产品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首先出口的产品从设计、制造到检测都要达到要求,在生产工艺和所用设备上多下功夫。要将管理体系ISO执行到位,同步规范产品生产。但不要认为产品符合当地认证,就可做到万无一失。柴轶波举例,电器出口方面,UL是一个北美地区比较通用的认证,从行业来看要求较高,但相对来说它只是一个市场准入条件,并不意味着有了UL认证,产品就尽善尽美,没有缺陷。只能说有UL认证,在万一发生伤害事故的时候能够成为生产商的抗辩的理由之一。
  即使认为产品设计、生产已极尽完美,柴轶波还要提醒出口企业在两个地方要给予更多的关注,那就是出口产品的说明书和警告用语。现在的产品功能先进、工艺复杂,具体的用途要靠说明书来体现,说明书是否符合出口目的地的语言文化背景,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就显得尤为重要。说明书有问题,使用方法没有正确的告诉消费者,消费者误用之后,厂商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特别是那些使用起来有一定风险的产品,警告用语更要清晰易懂,最好咨询熟悉产品行业和深谙产品责任法律的律师,或与海外客户沟通之后来做标识,从一个专业的角度,指导产品使用者如何避免伤害。
  除了上面提到的是预防性措施,柴轶波还提到,现在的产品都是批量生产,一个产品有问题,很可能意味一批产品都有问题。如果条件允许,要将问题产品做一个分析,看是偶然事件,还是批次事件;是产品设计的问题,还是关键零部件的问题。必要时把全部产品召回,或让消费者停止使用,这是一种补救性措施。
  
  合理利用产品责任险
  
  在企业频遭出口产品责任讼诉风险的同时,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责任险却遭到冷遇。事实上,产品责任保险是可以帮助企业转移部分风险和减少损失的一个有利渠道。产品责任保险不仅为产品责任风险提供保障,同时依照保单规定,还可支付因处理索赔发生的相关法律费用。
  一般有出口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都有外资背景,或是该险种是和外方合作开发,他们不但有丰富的经验为出口企业量身定做保险方案,而且所提供的方案也更容易被欧美的进口商所采纳和接受。一旦事故发生后,他们也可以利用在当地的服务网络,提供当地的理赔方案。
  如果产品真的出现问题的时候,柴轶波强调,不要自己去解决。如果有保险,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不要隐瞒此事,自己派人去处理这些客户投诉,企业本身缺乏处理这些投诉及索赔的经验。如果前期处理不当,投诉会变成赔案,小赔案会变成大赔案。如果在美国有律师,则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千万不要做出产品有任何缺陷,企业都将承担责任的承诺。
  在产品险上有一个专业术语“长尾巴”。是说一种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开始一两年不出现问题不足为奇,由于产品的折旧老化,无法预见的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有时会在第4~6年时发生,所以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中国的出口厂商在将产品销往欧美地区时,应对当地的产品责任、法律等有清晰的认识,并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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