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下我国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研究

来源 :法律适用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nxu021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加坡调解公约》认可国际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与我国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的效力不符。调解协议获得执行力的正当性来源与法院判决不同,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协议的效力应高于仅具有私法效力的民事合同和没有第三人作用下的和解协议。此外,法院调解、仲裁调解和商事调解具有同质性。公约规定的直接执行机制相较于我国的转化执行机制更加优越。为使我国尽早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本文对调解协议执行力原理作了深入探讨,并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对未来商事调解法律的制定提出建议。
其他文献
目的:观察经尿道途径输尿管球囊扩张术治疗输尿管良性狭窄的临床疗效,分析对预后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方法:回顾性分析87例输尿管良性狭窄行经尿道途径输尿管球囊扩张术后的临床疗效,同时分别从年龄、部位、狭窄数量、狭窄长度、肾积水程度、留置输尿管支架管数量及时间、狭窄病因等方面评估影响手术效果的可能因素。结果:所有病例均顺利完成手术,无严重并发症。随访手术总体有效率为71.26%。年龄、部位、留置输尿管支架管数量对手术疗效无明显影响(P>0.05)。而输尿管狭窄数量及长度为影响行经尿道球囊扩张术后成功的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