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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认可国际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与我国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的效力不符。调解协议获得执行力的正当性来源与法院判决不同,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协议的效力应高于仅具有私法效力的民事合同和没有第三人作用下的和解协议。此外,法院调解、仲裁调解和商事调解具有同质性。公约规定的直接执行机制相较于我国的转化执行机制更加优越。为使我国尽早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本文对调解协议执行力原理作了深入探讨,并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对未来商事调解法律的制定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