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前科消灭制度作为当下世界各国较为通行的刑罚执行后续措施,凭借良好的社会绩效尤其是对罪犯再社会化的促动,备受我国学界推崇并大量论证引入中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不可否认,前科消灭负栽着“优良的血统”,在许多国度亦成就斐然;另外也必须正视我国前科制度设计中的瑕疵,但这些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相关制度序列的优化来补缺。本质上说,大部分的所谓“缺陷”只能算作内部矛盾,是否必要“大动干戈”——立法上修改,是有疑问的。不仅有言必称希腊的教条主义之嫌,而且可能导致现有制度功能的大幅弱化,造成法律资源的闲置和立法意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