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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为履行其监督职责,往往需要进入私人住宅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进入检查行为规制不严,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也往往恣意行使这一权力,导致侵犯公民住宅权等案件层出不穷。民主宪政国家如德国、美国大都基于保护私权利的需要,对进入检查予以规范。考虑到我国国情,进入私人住宅检查应当持有法院签发的许可证,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也应持有相应的检查证件,方可实施进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