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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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如何帮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又能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做些什么,笔者拟从留守儿童的现状入手,解读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出现的问题,从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浅析应该如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留守儿童健康、快乐的成长。
  关键词: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现状;对策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留守在家乡、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需要其他亲人照顾的年龄在14岁以下的孩子。留守儿童存在的现实问题主要有:
  (一)法定监护人监管缺位
  1.隔代监护
  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把孩子交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带养,隔代监护,外出的父母比较放心,但这种监护方式存在如下的问题:一是由于天然的血缘、亲缘关系,监护者多采用溺爱的管教方式,较多地给予物质、生活上的满足和过多的宽容放任,而较少精神、道德上的管束和引导;二是由于缺乏父母的有效监管和教育,加之代理监护人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家教知识有限,难以承担起有效的家庭教育的职责,由于缺乏很好的家庭引导和教育,一些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环境、身心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2.自我监护
  由于没有上面两种条件,既没有隔代教养,又没有亲戚朋友寄托,独自把孩子留在家中。大多数情况是几个孩子在家,哥哥姐姐照看弟弟妹妹。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成了一群“有家的孤儿”。部分留守儿童由于长期无人管教,饮食无依,亲情空缺,心理极不健康,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日益成为问题儿童。这样的家庭教育状况非常令人担忧。
  3.单亲监护
  这种监护方式使得监护人的压力很大,家庭成员的外出增加了他们的劳动负担,他们要承受照顾家人和从事更多农业生产的双重负荷,根本无暇顾及对孩子的教育。
  (二)家庭及学校教育方法不当
  1.家庭教育观念、方式落后
  目前我国很少有人把教育孩子看作是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即使教育权入宪也未能从思想深处改变这一观念,大部分人认为教育是作为家长天经地义的道德义务。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把孩子交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带养,受文化水平、思想观念等因素的限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教育方式难以适应孩子的成长,与孩子沟通交流较少,对孩子的思想动态、接触的大众媒介、生活的社会环境缺乏了解和监督,只关心吃穿,对教育无能为力,甚至有些还放任、纵容孩子的一些不良行为。以上种种因素导致了留守儿童自卑、沉默、悲观、孤僻,或表现出任性、暴躁、极端的性格。另外,代理监护人往往过分依赖学校,而忽略了家庭的引导和教育,缺乏对留守儿童的正确引导,当他们在受到外部因素的教唆、引诱下,极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育理念滞后
  由于亲情缺失,农村的大部分留守儿童在性格方面不太健全,而农村的大部分学校由于受经济及师资力量的影响,加之农村学校教育偏位,重学绩、轻素质,片面追逐升学率的教育理念,学校的教育管理方式简单,忽视学生思想品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把一些成绩不好的学生推向社会,未能注重学生的心理问题,缺少心理疏导的措施和方法,使留守儿童的心理空缺,导致农村部分留守儿童学业不良或性格缺陷。因此,对于留守儿童的学校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几点对策
  (一)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构网络体系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对于基本权利的承认,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用工、三农、教育、监护制度与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因此,留守儿童工作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共同的、有效的协作,单纯依靠某一个部门或单位开展此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各职能部门对留守儿童工作的有效协作力度还不够。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党委及政府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配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积极创建“平安校园”、“绿色网吧”。同时把侵害留守儿童犯罪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不论案件大小,一律快审快结,依法严厉惩处,加强执行兑现赔偿款项,确保有力地震慑违法犯罪,与其他部门形成长效的联络机制,定期的就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交流、探讨,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形成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合力,形成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构网络体系。
  (二)针对监护人及留守儿童等开展法律宣传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利用12.4法制宣传日、巡回审判、法律五进等形式,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切实履行法院职能,定期对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代理监护人等进行家庭教育和法律知识宣讲,详细介绍受监护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心理健康权等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家长也进行引导和教育,强化农民工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让农民工家长学会与孩子沟通、交流以及教育孩子的正确方式,发挥家长对孩子的独特教育功能,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同时,用留守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从侧面向法定监护人、代理监护人等告知监护人如何预防、如何教育正要走上犯罪道路的孩子,对于已经违法犯罪的孩子要以心论心,注重教育感化,强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使他们掌握一些家庭教育方式和基本法律常识,切实履行教育本职。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以及人身安全问题已是不容忽视。事实上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保护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避免因父母外出务工,生活和教育上得不到的照顾和教导产生的不利影响,另外,通过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避免侵害的发生,有利于我国农村家庭的和谐发展。此外,对于留守儿童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也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及教育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因此,我们更加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为这些孩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张艳等.《当代中国民间社会团体发展的“合法性”危机》.海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五期.
  [2]高松元.《受教育权行政法上之我见》.兰州学刊,2009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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