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织间的权责配置——兼论“项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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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基础组织理论,结合我国政府组织间关系的现实,本文建构了政府间权责关系配置的基本框架。政府组织与企业不同,具有自身的权责类型,权威体现为汲取与产出两个维度,责任则通过监督与问责的方式和来源得以呈现。作为单一权威制国家,我国既不同于联邦制,更不同于极权机制,地方或下级政府具有有限自主性,政府组织间权责配置具有不清晰、连带,以及向上负责和责任易转嫁等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统合了"中国式联邦制"、"锦标赛"等假说,厘定其解释边界,以提出既契合我国特殊性,又对一般理论有挑战和贡献的假说。为了解释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政府组织间关系变迁,"项目制"研究勃兴,但尚未从组织角度展开深入思考。本文阐明"项目制"的权责配置类型,以及其变迁背后的制度背景。它让我们将视野投向讨论很少的"条条"间关系,主要体现为不同于M型和U型的"条条"竞争和纵向互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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