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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充分、有效供给已成为破解“三农”问题的历史拐点,也是新农村建设有效推进的关键点、切人点所在。为此,必须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及财政支农体制,确定政府供给的主体地位,并合理划分事权,以事权定财权,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责任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