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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对经济犯罪以数额犯进行规制的路径依赖,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也采用了数额犯为本罪的立法模式。立法对该罪仅规定了“造成重大损失”量的限制,使得司法实践操作混乱;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也是理论争议的问题之一。突破传统的数额犯立法模式,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定位为行为犯,并以数额作为出罪机制是解决现实困境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