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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调解"格局的形成是在传统的司法资源相对十分紧缺、转型社会凸显的矛盾的背景下产生的,但随着"大调解"格局而来的各种弊端也渐渐凸显。调解不是最大化地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应该真正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带来诉讼所没有的优势和利好,而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没有法律拘束的博弈。根据"大调解"格局的形成以及ADR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对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对我国的ADR的建构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