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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从字面上分析,这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防止假劣药品混入药房,一经发出的药品,不能退换;二是医方有过错责任的不在此规定范畴。那么在实际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