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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大陆法国家信托立法的基础。而承认信托则产的独立性就必然会得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分离的特性,即受益人在无需承担财产管理责任的情况下享有财产利益,这正是信托制度的本质和先进性所在。为此,就必须对独立性的内容加以探析,并强化受托人的义务标准,以实现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