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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毁坏和占用林地犯罪,在1997年刑法典中并没有进行罪名确定.1997年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只是对非法占用耕地罪进行了刑事责任明确,而作为森林资源的林地并没有进行明确.为强化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加强对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单独对第三百四十二条进行了修正,这一修正对保护森林资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条文明确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002年3月26日开始施行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