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和探索

来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aul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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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江苏镇江工商局积极探索新的执法监管模式,将以条线办案为主的执法体制调整为集中办案的执法体制。通过几年的实践,基本解决了机关内部长期存在的职权交叉、重复检查、多头执法、处罚幅度不一等问题,提高了执法水平和行政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锻炼了执法队伍,提升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初步建立起“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做到“四个统一”
  
  1、统一归口,成立“三级”专门办案机构。从2004年开始,该局改变科科、所所、人人办案的模式,合理配置办案资源,成立三级办案机构。市局为经检支队,配置专门从事办案工作的执法人员15名左右,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大要案件的查处,同时,对基层执法办案工作予以指导、帮助和协调:县级局为经检大队,配置执法人员8人左右,主要负责各地区一般性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基层分局(工商所)设立经检中队,配置执法人员2-3人,主要负责辖区内比较简单的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办。三级办案机构为上下级关系,如有特殊情况,市局经检支队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
  2、统一模式,实行业务部门与办案部门捆绑挂钩。捆绑挂钩是指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之后,各相关业务部门不再办理具体案件,但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仍有发现案源、提供案源的责任和义务。各业务部门在对案源进行简单的前期调查后,必须及时、主动地移交给经检部门,从而使业务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与经检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很好的衔接,使各类经济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和有效的制止。
  3、统一分工,实行执法办案相对集中、分合有度。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大框架下,该局结合实际,对机关业务部门与办案部门、上级办案部门与下级办案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进行了细化。除企业逾期年检和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由企业监管部门查处外,市局经检支队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手段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经济违法案件以及外资企业的登记类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县级局经检大队主要负责各地区一般性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基层经检中队主要负责辖区内处罚金额2万元以下、没收金额3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不大的一般案件的查处。基层办案机构发现较大案件或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困难,及时向市局经检支队反映,经检支队将及时派人进行指导、协调和帮助。
  4、统一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督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该局建立了案源移交制度、处罚程序制度、调查取证与审查处罚相分离的监督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对新型办案模式的推行起到了很好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要成效
  
  1、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前,由于多头办案争抢案源、重复检查的情况严重。经常出现适用法律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权标准掌握不一,处罚幅度畸高畸低的现象。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经检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向移交部门通报整个案件的调查结果以及事实证据,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处罚幅度,使调查取证与审查处罚相分离,形成了办案有部门监督,处罚有统一标准的良好局面。加之该局在全系统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几年来,该局不仅做到了“复议无撤销、诉讼无败诉、信访无错案”,而且每年在市法制办对全市执法机关案件评查中都名列前茅,2007年度获得了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比一等奖。
  2、办案效率明显提升,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实施之初,担心每年那么多的行政处罚案件仅靠办案机构的同志是否忙得过来,是否会造成案件的久拖不决。降低办案效率。实践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第一,设立三级专门办案机构,使办案力量得到了合理的整合和加强,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为提高办案效率创造了条件。第二,各业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都经过初步的调查后才移交给办案部门,这样就帮助办案部门做了案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第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制度对案源移交方式、结案时限、考核奖惩、过错追究等建立了一整套监督保障制度,从制度上确保了一般案件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调查完毕、及时结案,提高了工作效率。第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形成的三级办案机构,属于上下级关系,有利于统一指挥和协调,特别是对于一些突发事件、打假维权和各项执法行动,有利于行动的保密和及时有效。因此,该局每次执法行动都能取得很好的效果,获得了许多省级先进集体荣誉。
  3、执法形象明显改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行以前,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战,不仅使监管对象疲于应付,负担加重,而且使地方政府和监管对象对工商部门产生不满,不利于和谐工商的建设。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之后,各业务部门只需提供案源,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统一由办案机构完成,避免了重复检查、交叉办案,符合“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赢得了社会的认可,树立了工商执法的新形象。
  4、监督管理明显到位,实行新的模式后,由于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承办具体案件,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问,从而可以将精力全部投入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到全身心监管。一方面,监管部门将原来从事办案的人员调整出来,加强对业务的钻研,研究如何创新工作,使监管水平得到了整体提升:另一方面,他们又将工作重点放在布置和落实条线监管之中,加强对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指导,使全系统监管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第三,对于监管中遇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为案源移交给办案机构,由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树立了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反过来又促进了监督管理的职能到位。通过四年的运作,监督管理部门整体业务水平不断提升,与办案机构配合默契,形成了良性循环的好局面。
  5、自由裁量明显公正。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裁量权,法律设定的目的在于使行政执法更加公正和合理,行政处罚权没有集中以前,科科、所所、人人办案,由于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的不同,对各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掌握不统一,使行政处罚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案件由专门办案机构办理,保证了自由裁量权行使有统一的尺度,统一的标准,行政处罚真正做到了执法行为规范化、阳光执法人性化,行政处罚合法化。南于在自由裁量权上尺度把握得好,近几年该局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加强软环境建设工作上,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一致好评,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了“政府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满意”。
  实践证明,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做到了“一只重拳出击、一种幅度处罚、一个声音对外”,有效地整合了执法资源,确保了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执法监管模式改革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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