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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范运行机制。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形成登记——管理——发育壮大的良性循环。对于服务实体类和有捐赠职能的民间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管理规定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审批;对于从事纯福利性事物的民间组织,在政策扶持的同时,通过公开招标、购买服务、签订协议等手段,在民间组织之间形成有序的竞争局面,促进其健康发展。二是深化动力机制。制定和培育民间组织的具体措施.在资金筹集、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