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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兴的移动支付广泛应用的背景之下,出现了相应新的犯罪表现形式,即偷换二维码案的出现.关于行为人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定性,本文认为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三角诈骗,而是属于三角盗窃的犯罪类型、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n一、引言rn每个时代的犯罪都具有每个时代的特征.当下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高峰时期,这也深深影响到了社会中最为常见的支付行为.以往支付行为的模式是“钱货两清”的模式,而现在日常支付模式则变成了“扫码付款”的模式.这也使得纸币在支付模式中的分量逐渐降低,取而代之的则是无纸化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