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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财税[2013]106号文和财税[2013]121号文执行之初,融资租赁业怨声载道,普遍反映售后回租业务开票难、实际税负增加。至今政策已执行半年有余,根据笔者的了解,大部分售后回租业务仍难操作,税负增加的问题也依然存在。
部分企业为继续开展售后回租业务,采取“变通”的方式开展业务,承租人不给出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人按利息给承租人开具发票,这一做法解决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开票问题,却为企业留下了极大的税务风险。这一做法与营业税下差额开票的方式别无二致,折腾了半天的融资租赁“营改增”一夜之间被打回了原形。
大部分回租业务仍难操作
针对此前业界普遍反映的售后回租业务本金开票难题,一些地方诸如山东、福建、上海、深圳等都积极出台政策予以回应。地区政策的明确为当地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扫清了障碍,然而融资租赁公司(即出租人)面对的承租人遍布全国各地,大部分业务在实务中还是很难操作。
在与政策不明确地方的承租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融资租赁公司会面临诸多难题,例如:税务局会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当承租人为企业时,承租人到税务局开具零税率发票,税务局除了查证业务相关的资料,还会要求查承租人的其他全部账目;当承租人为个人时,税务局会以不便管理为由拒绝给承租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此外,现行政策也给税收征管增加了很多麻烦。在售后回租的“出售”环节,承租人给出租人开具零税率发票,需要到税务局申请或报备。
售后回租利息开票 税务风险暗藏
重重阻碍下,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放弃在政策不明确地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另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则选择通过“变通”的方式处理售后回租业务的开票问题。
“为了继续正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我们现在的做法是承租人不给出租人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出租人给承租人开具的增值税销项发票中只包含利息,不包含租赁本金。”一名融资租赁公司的从业者如是说,据笔者了解,采取上述做法的地区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少。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处理方式并没有造成偷税漏税。但从严格执行“营改增”政策的角度来说,出租人和承租人这种操作不完全符合政策的要求,会给融资租赁公司留下很大的税务风险。
税负增加 而实缴增值税减少
测算一个简化的售后回租案例,租赁本金为100万元,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利息加本金为130万元(假设增值税和营业税下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金额相同),出租人的借款利息为税前7万元,当地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比例分别为7%、3%、2%。
根据最新“营改增”政策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出租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为(130-100-7)/(1+17%)*17%*(1+7%+3%+2%)= 2.12万元。
而在营业税下,出租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30-110-7)*5%*(1+7%+3%+2%)=0.73万元。
对比之下,增值税下税负增加近2倍。
虽然实际税负增加,但实际上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从试点至今没有缴纳过增值税,原因在于直租业务产生的大量进项税额造成税负跨期效应。直租业务下,出租人收到设备本金的全额增值税进项发票,而销项发票是根据租赁期分期开给承租人,因此单从直租业务本身来说,出租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始终会大于销项。售后回租业务下,出租人收到的是零税率进项发票,销项发票也是根据租赁期分期开出。综合考虑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始终保持一定比例的直租业务,则始终会增值税进项大于销项,不用缴纳增值税。
从融资租赁公司角度来看,税负增加,短期内节省了更多现金流,但长期来看可能埋藏下资金风险。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这一现象无疑在短期内会减少税务局收到的税收。
利息扣除难
最新政策实施半年多以来,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另一问题“利息扣除难”也依旧没有解决。
借款利息若想在计算销售额前扣除,必须在税务申报系统中输入增值税发票号,而银行还没纳入“营改增”试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实务操作中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利息很难在计算销售额前扣除,直接导致税负進一步增加。
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能寄希望于预计今年底出台的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13号文仍有效“出售”环节不征增值税
山东、福建、上海、深圳对售后回租业务开票问题的回应中,均肯定了此前有效性受质疑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文的效力,明确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笔者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也发现,13号文仍继续有效。
从这一点上来说,一些地区的国税局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
至于政策具体执行中的开票难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则普遍希望税务总局能出台统一的政策。
部分企业为继续开展售后回租业务,采取“变通”的方式开展业务,承租人不给出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人按利息给承租人开具发票,这一做法解决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开票问题,却为企业留下了极大的税务风险。这一做法与营业税下差额开票的方式别无二致,折腾了半天的融资租赁“营改增”一夜之间被打回了原形。
大部分回租业务仍难操作
针对此前业界普遍反映的售后回租业务本金开票难题,一些地方诸如山东、福建、上海、深圳等都积极出台政策予以回应。地区政策的明确为当地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扫清了障碍,然而融资租赁公司(即出租人)面对的承租人遍布全国各地,大部分业务在实务中还是很难操作。
在与政策不明确地方的承租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融资租赁公司会面临诸多难题,例如:税务局会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当承租人为企业时,承租人到税务局开具零税率发票,税务局除了查证业务相关的资料,还会要求查承租人的其他全部账目;当承租人为个人时,税务局会以不便管理为由拒绝给承租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此外,现行政策也给税收征管增加了很多麻烦。在售后回租的“出售”环节,承租人给出租人开具零税率发票,需要到税务局申请或报备。
售后回租利息开票 税务风险暗藏
重重阻碍下,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放弃在政策不明确地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另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则选择通过“变通”的方式处理售后回租业务的开票问题。
“为了继续正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我们现在的做法是承租人不给出租人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出租人给承租人开具的增值税销项发票中只包含利息,不包含租赁本金。”一名融资租赁公司的从业者如是说,据笔者了解,采取上述做法的地区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少。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处理方式并没有造成偷税漏税。但从严格执行“营改增”政策的角度来说,出租人和承租人这种操作不完全符合政策的要求,会给融资租赁公司留下很大的税务风险。
税负增加 而实缴增值税减少
测算一个简化的售后回租案例,租赁本金为100万元,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利息加本金为130万元(假设增值税和营业税下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金额相同),出租人的借款利息为税前7万元,当地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比例分别为7%、3%、2%。
根据最新“营改增”政策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出租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为(130-100-7)/(1+17%)*17%*(1+7%+3%+2%)= 2.12万元。
而在营业税下,出租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30-110-7)*5%*(1+7%+3%+2%)=0.73万元。
对比之下,增值税下税负增加近2倍。
虽然实际税负增加,但实际上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从试点至今没有缴纳过增值税,原因在于直租业务产生的大量进项税额造成税负跨期效应。直租业务下,出租人收到设备本金的全额增值税进项发票,而销项发票是根据租赁期分期开给承租人,因此单从直租业务本身来说,出租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始终会大于销项。售后回租业务下,出租人收到的是零税率进项发票,销项发票也是根据租赁期分期开出。综合考虑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始终保持一定比例的直租业务,则始终会增值税进项大于销项,不用缴纳增值税。
从融资租赁公司角度来看,税负增加,短期内节省了更多现金流,但长期来看可能埋藏下资金风险。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这一现象无疑在短期内会减少税务局收到的税收。
利息扣除难
最新政策实施半年多以来,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另一问题“利息扣除难”也依旧没有解决。
借款利息若想在计算销售额前扣除,必须在税务申报系统中输入增值税发票号,而银行还没纳入“营改增”试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实务操作中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利息很难在计算销售额前扣除,直接导致税负進一步增加。
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能寄希望于预计今年底出台的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13号文仍有效“出售”环节不征增值税
山东、福建、上海、深圳对售后回租业务开票问题的回应中,均肯定了此前有效性受质疑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文的效力,明确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笔者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也发现,13号文仍继续有效。
从这一点上来说,一些地区的国税局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
至于政策具体执行中的开票难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则普遍希望税务总局能出台统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