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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程优龙是一个“检龄”超过了30年的“老反渎”。自1995年到检察机关法纪检察部门工作,从书记员到助理检察员,从侦查员到侦查科科长,再到反渎局副局长、局长,程优龙从未离开过反渎职侵权办案第一线。
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能手”、“侦查指挥标兵”、湖北省“优秀检察官”、“大冶市五一劳动模范”……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程优龙已经记不全自己获得过的全部荣誉,只能够回忆起一个大致数字——30年来,他参与办理渎职侵权案件200余件。“我们每天从早到晚工作,身体也许是疲倦的,但身体的疲倦不能演变成职业的疲倦。”接受采访时,程优龙直接切入主题,他认为,许多官员被追究责任就是“职业疲倦”的后果。
“换句话说,在其位,就要谋其政、担其责,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是从政者最基本的担当。如果‘在其位不谋其政’,最终容易引发渎职犯罪。”程优龙说。
杜绝“以罚款养执法”
方圆:30年来你一直在反渎部门工作,有没有印象特别深刻的案件?
程优龙:当前环保话题很热门,就讲一个环保领域的渎职案吧。
2015年,我们查办了大冶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中队的中队长和副队长,最初的线索来源于新闻媒体的曝光。具体日期记不准了,有一天,湖北电视台某栏目曝光了大冶市大箕铺镇周边有一些选矿厂偷偷排污、造成农业灌溉的水库被污染的事件。
这条新闻播放后,反响很大。被曝光偷排污染的选矿厂不止一两家,我们隐约感觉到有关监管人员至少有失职的责任,在把这一线索向检察长进行汇报后,检察长决定反渎部门及时介入调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当时的背景下,怎么查、查谁是首要的问题。我们一开始并没有明确的对象。经过研判,被曝光的选矿厂均属于“五小”企业,便决定初查从“五小”企业的资料入手。
为了防止打草惊蛇,我们没有让反渎办案人员直接出面,而是通过检察长协调市政府“五小”企业整治办公室,调取了曝光所在地企业的环保执法档案。查阅执法档案时,我们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档案里只有污染所在地环保监察中队对一些企业的处罚决定书,而没有相应的执法笔录和环境监测结果,也就是说,环保执法档案反映不出每一次对排污企业的执法原因和执法过程。
在处罚决定书上面落款的执法人员为刘某和焦某。刘某系市环保局大箕铺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焦某是副队长。在市政府“五小”企业整治办公室的要求下,刘某和焦某又补送来了一些执法笔录和检测结果。我们产生了怀疑,这些执法笔录和检测结果为何当时不及时归档?于是对后期补送来的笔录卷宗秘密进行了文检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后期补送笔录上的墨迹和笔迹存在诸多疑点。根据补送笔录的墨迹推算,笔录制作的时间大约在一个月前,而处罚决定书上写明的决定书作出时间至少在七个月之前甚至更早,时间上存在矛盾。另外,不同受罚企业主的签名,笔迹似乎相同,这说明后期补充的卷宗有人为伪造的嫌疑。
方圆:是谁伪造的执法笔录?为什么要伪造执法笔录?
程优龙:伪造执法笔录的直接责任人是刘某和焦某,为了查实执法情况,办案人员找到被处罚的企业实地秘密复核。一些小企业主反映,他们被罚款不止一次两次,但执法人员刘某国和焦某鹏很多时候没有开任何发票或者收据。办案人员又去查账,发现环保部门的户头也没有相应的入账。钱去了哪里?目光自然集中到了刘某和焦某身上,我们依法传唤了二人,明确告知了他们相应的文检鉴定结果和外围调查核实情况,要求他们主动坦白。
刘某和焦某一开始辩称“因公造假”,伪造笔录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部门截留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费一律上缴国家财政,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及环保技术应用、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而刘某和焦某却将排污费转化为罚没收入,就不用入国库,作为可用性资金再返还到环保部门。
方圆:这就是所谓的部门利益吗?他们截留下来的排污费干什么用呢?
程优龙:根据我们查实的情况,刘某和焦某向多家“五小企业”征收的排污费高达110万元,为了使这笔钱不入国库,他们伪造了现场监察记录、调查笔录,把大部分本应上交国家的排污费转化为罚没收入,导致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损失达110多万元。这110多万元被截留后,被刘某和焦某用于发放福利、组织旅游及招待来客等事项。
在110多万元排污费之外,刘某和焦某还采取“收不入账”的手段,伙同两个下属截留贪污另外9万余元的排污费,从2011年到2013年,每逢节假日期间,刘某和焦某伙同下属多次以过节费、旅游费、休假费等名义瓜分了这9万余元。
此外,刘某和焦某还有受贿行为,这也是为什么一些选矿厂能够长期偷偷排污却不受监管的原因之一。一些选矿厂的小老板为了感谢刘某和焦某在监管中的关照,或者为了通过环评手续,多次给刘某和焦某送钱送礼。
这些小老板送礼很有意思,每次现金只送1000元或2000元,但次数却很多。据我们查实的情况,刘某、焦某共同或者单独受贿的次数先后有24次,受贿总额共有8万余元。
方圆:查办环保领域的渎职案意义重大。
程优龙:刘某、焦某截流排污费,造成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流失已经构成滥用职权了,为了追求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刘某、焦某又长期放纵企业违规生产、偷排污染,这对当地的环境和老百姓的生活和健康都有着严重危害,而且这种危害是潜在的、长远的。
这个案子说明,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以罚款养执法”,截留国家资金来解决福利、招待、过节费等事项,这是一种深层次的腐败现象,这种“以罚代法”的违法行政行为危害甚大。
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能手”、“侦查指挥标兵”、湖北省“优秀检察官”、“大冶市五一劳动模范”……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程优龙已经记不全自己获得过的全部荣誉,只能够回忆起一个大致数字——30年来,他参与办理渎职侵权案件200余件。“我们每天从早到晚工作,身体也许是疲倦的,但身体的疲倦不能演变成职业的疲倦。”接受采访时,程优龙直接切入主题,他认为,许多官员被追究责任就是“职业疲倦”的后果。
“换句话说,在其位,就要谋其政、担其责,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是从政者最基本的担当。如果‘在其位不谋其政’,最终容易引发渎职犯罪。”程优龙说。
杜绝“以罚款养执法”
方圆:30年来你一直在反渎部门工作,有没有印象特别深刻的案件?
程优龙:当前环保话题很热门,就讲一个环保领域的渎职案吧。
2015年,我们查办了大冶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中队的中队长和副队长,最初的线索来源于新闻媒体的曝光。具体日期记不准了,有一天,湖北电视台某栏目曝光了大冶市大箕铺镇周边有一些选矿厂偷偷排污、造成农业灌溉的水库被污染的事件。
这条新闻播放后,反响很大。被曝光偷排污染的选矿厂不止一两家,我们隐约感觉到有关监管人员至少有失职的责任,在把这一线索向检察长进行汇报后,检察长决定反渎部门及时介入调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当时的背景下,怎么查、查谁是首要的问题。我们一开始并没有明确的对象。经过研判,被曝光的选矿厂均属于“五小”企业,便决定初查从“五小”企业的资料入手。
为了防止打草惊蛇,我们没有让反渎办案人员直接出面,而是通过检察长协调市政府“五小”企业整治办公室,调取了曝光所在地企业的环保执法档案。查阅执法档案时,我们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档案里只有污染所在地环保监察中队对一些企业的处罚决定书,而没有相应的执法笔录和环境监测结果,也就是说,环保执法档案反映不出每一次对排污企业的执法原因和执法过程。
在处罚决定书上面落款的执法人员为刘某和焦某。刘某系市环保局大箕铺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焦某是副队长。在市政府“五小”企业整治办公室的要求下,刘某和焦某又补送来了一些执法笔录和检测结果。我们产生了怀疑,这些执法笔录和检测结果为何当时不及时归档?于是对后期补送来的笔录卷宗秘密进行了文检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后期补送笔录上的墨迹和笔迹存在诸多疑点。根据补送笔录的墨迹推算,笔录制作的时间大约在一个月前,而处罚决定书上写明的决定书作出时间至少在七个月之前甚至更早,时间上存在矛盾。另外,不同受罚企业主的签名,笔迹似乎相同,这说明后期补充的卷宗有人为伪造的嫌疑。
方圆:是谁伪造的执法笔录?为什么要伪造执法笔录?
程优龙:伪造执法笔录的直接责任人是刘某和焦某,为了查实执法情况,办案人员找到被处罚的企业实地秘密复核。一些小企业主反映,他们被罚款不止一次两次,但执法人员刘某国和焦某鹏很多时候没有开任何发票或者收据。办案人员又去查账,发现环保部门的户头也没有相应的入账。钱去了哪里?目光自然集中到了刘某和焦某身上,我们依法传唤了二人,明确告知了他们相应的文检鉴定结果和外围调查核实情况,要求他们主动坦白。
刘某和焦某一开始辩称“因公造假”,伪造笔录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部门截留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费一律上缴国家财政,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及环保技术应用、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而刘某和焦某却将排污费转化为罚没收入,就不用入国库,作为可用性资金再返还到环保部门。
方圆:这就是所谓的部门利益吗?他们截留下来的排污费干什么用呢?
程优龙:根据我们查实的情况,刘某和焦某向多家“五小企业”征收的排污费高达110万元,为了使这笔钱不入国库,他们伪造了现场监察记录、调查笔录,把大部分本应上交国家的排污费转化为罚没收入,导致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损失达110多万元。这110多万元被截留后,被刘某和焦某用于发放福利、组织旅游及招待来客等事项。
在110多万元排污费之外,刘某和焦某还采取“收不入账”的手段,伙同两个下属截留贪污另外9万余元的排污费,从2011年到2013年,每逢节假日期间,刘某和焦某伙同下属多次以过节费、旅游费、休假费等名义瓜分了这9万余元。
此外,刘某和焦某还有受贿行为,这也是为什么一些选矿厂能够长期偷偷排污却不受监管的原因之一。一些选矿厂的小老板为了感谢刘某和焦某在监管中的关照,或者为了通过环评手续,多次给刘某和焦某送钱送礼。
这些小老板送礼很有意思,每次现金只送1000元或2000元,但次数却很多。据我们查实的情况,刘某、焦某共同或者单独受贿的次数先后有24次,受贿总额共有8万余元。
方圆:查办环保领域的渎职案意义重大。
程优龙:刘某、焦某截流排污费,造成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流失已经构成滥用职权了,为了追求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刘某、焦某又长期放纵企业违规生产、偷排污染,这对当地的环境和老百姓的生活和健康都有着严重危害,而且这种危害是潜在的、长远的。
这个案子说明,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以罚款养执法”,截留国家资金来解决福利、招待、过节费等事项,这是一种深层次的腐败现象,这种“以罚代法”的违法行政行为危害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