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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能够有效打击盗版行为、有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促进数字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但此模式的实行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结果,包括会导致版权价格的抬高、竞争自由遭受抑制、提高有关市场壁垒等。而针对此模式的反垄断规制中存在着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缺少细化指引、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与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矛盾、对其垄断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等问题。要探寻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反垄断规制的途径,需要做到:(一)编制完善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二)树立价值平衡的反垄断规制理念;(三)对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垄断认定标准加以明确。这不但能够对这种模式的反竞争效应起到一定的削弱作用,还可以有效推动公平竞争的效应,促使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
关键词: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反垄断规制;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2-0036-03
引言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是一种具有许可与转授权双层结构的商业模式,人们就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规则产生了争议。通过实行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能够对数字音乐作品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能够对盗版起到有效打击的作用,有助于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不断快速发展,不过数字音乐独家版权的实行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结果,包括会导致版权价格的抬高、竞争自由遭受抑制、提高有关市场壁垒等。假如有关主体将限制转授权价格条款写入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协议中,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主体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对于拥有很多数字音乐独家版权的经营者来说,由于他们拥有的独家版权对市场竞争能力具有一定控制作用,而且他们与其他经营竞争对手之间是转授权的许可与被许可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极可能会利用拥有的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滥用,通过抬高价格,以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综上所述,本文就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反垄断规制的途径展开了探讨。
一、相关理论基础概述
(一)当前我国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的发展状况
数字音乐,就是指通过运用数字化技术来进行创作、储存、复制、编辑,同时利用网络进行快速传播,呈以供人们进行消费的音乐。目前,我国很多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均是个人专有授权。音乐著作权人在数字音乐互联网传播链条中主要选用3种不同类型的版权模式,包括集体版权模式、独家版权模式、多家版权模式。对于版权的被许可方,它在独家版权模式与多家版权模式中,不仅可以对版权进行自主运用,还能够进行转授权,或者对音乐进行直接销售。在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商业化过程中,独家版权模式是相对较流行的。
(二)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的重要价值
1.有助于音乐产业发展速度的加快
在现阶段中,数字音乐市场正在向付费音乐或者有偿音乐的趋势进行发展,音乐消费用户提交的数字音乐版权费用是数字音乐服务商的主要经济收益来源,这与数字音乐作品的质量与数量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的联系。所以,采用独家版权模式,不但可以有效提高数字音乐服务商对音乐版权的购买积极性,而且可以促使数字音乐服务商对曲库质量进行有效提升,同时还能够有效提高数字音乐服务商对数字音乐作品的宣传力度,提高数字音乐平台对音乐消费者的吸引力,进而有助于营业产业发展速度的加快。
2.有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
与集体版权模式与多家版权模式相比,独家版权有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在集体版权模式中,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字音乐著作权人将其加入其,使其变为会员,同时向其授权音乐版权;针对数字音乐服务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其授权版权,同时向其收取一定的费用;在获取数字音乐版权以后,数字音乐平台将数字音乐作品销售给客户;针对将运营管理成本予以扣除的版权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将其支付给音乐著作权人,其中,运营管理成本是非常高的。针对数字音乐服务商与数字音乐著作权人,在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中,二者签署家授权协议,该协议规定,通过利用专有授权方式,向数字音乐服务商有偿转音乐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需介入其中。综上所述,通过选用独家版权模式,有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
3.能够有效打击盗版行为
在实行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过程中,对于部分音乐版权,音乐著作权人将其向数字音乐服务商进行转授,转授部分音乐版权,这是数字音乐服务商获取经济收益的主要渠道;在数字音乐服务商对客户收取音乐版权费中,维护版权的权利是重要保障。假如数字音乐市场存在非常严重的盗版行为,则数字音乐服务商的切身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数字音乐服务上会对数字音乐版权進行积极维护。自我国实行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以来,有效打击了市场盗版行为,相应地,有效减少了数字音乐服务商维权案件数量,我国相关法律对数字音乐版权起到了有效保护作用。
二、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反垄断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缺少细化指引
针对当前制定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缺少细化指引,目前我国只有原则性上的立法规定。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如果经营人员对知识产权进行滥用,对竞争行为进行限制与排除,可以选用本法。不过,现行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对滥用进行界定,也没有详细细化说明何种滥用行为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2015年8月,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主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在知识产权滥用垄断协议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并未详细说明知识产权授权协议中的反垄断规制。到目前为止,针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我国政府尚未对其制定细化指引,针对《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知识产权对竞争进行限制、排除的行为,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是否可以认定为以上行为,目前尚不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竞争政策、产业政策与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矛盾 (三)通用性法律规范缺失
由于各国的历史、政策以及利益不同,美国在这一地区又扮演着特殊角色,使得这一地区的国家之间很难建立充分的政治互信。同时,缺乏地区通用性法律也成为 东北亚地区难以形成合作的关键要素。反观欧盟、北美 自贸区等世界上其他较为成功的区域性合作组织,均构 建了较为成熟的地区通用性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避 免了由于各国利益不同所带来的纷争。在该地区通过各 成员国间的平等合作和友好协商,共同制定各国互认的 通用性法律规范能够为区域合作提供制度性的保障,有 利于增加该地区的有效合作。
(四)区域内各国政府合作意见不统一
近些年,东北亚各国城市间合作的数量、质量与深度 明显加深。例如,截至 2018 年 10 月,中日地方政府共建立 262 对友好城市关系;中韩地方政府建立 182 对友好 城市关系。并且中日韩间已经形成了多个地方政府间的 多边合作机制 [4],如中国发起的中日韩友好城市交流大 会,日本发起的东亚经济交流推进机构以及韩国发起的 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联合会等。但东北亚区域合作中仍 存在各国政府无法形成目的统一、意识统一的问题。
东北亚各国对地区合作开发保持着不同的态度,以 中国和朝鲜为例。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将经济建设重点 放在东南沿海地区,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中国省区间经 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加剧 [5],尤其是东北地区整体经济 状况并不乐观 [6]。为平衡地区间发展差异,促进经济进 一步发展,中国迫切寻求在东北亚地区的经济合作。但 对于朝鲜来说,朝鲜近些年来也正在逐步进行经济改革。 例如,开发罗先经济贸易区、开城工业园区等。但由于政 治、经济、技术等因素导致朝鲜开放受阻,当外界对朝鲜 释放友好信号时,朝鲜远程导弹、核试验等又会将其粉 碎 [7]。因此,相较于合作开发,由于受到国家安全、战略 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朝鲜更加倾向引进外资后独立 开发。
不同的政治立场以及政治互信的缺失反过来又在深 刻影响着东北亚地区合作的进程,使各国间难以达成统 一的合作开发意见,较难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东北亚区域合作未来展望
(一)建立区域间互信合作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日本、韩国由于自然资源匮乏等多方面因素,形成以 出口为主的外向型经济模式。这种经济模式的一大特点 是抗风险能力弱,一旦爆发全球规模的经济危机,这些以 出口为导向的外向型经济必然受到重创。中国作为世界 第二大经济体,由于人口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弹性 大,内生消费力高,抗冲击能力较强。与此同时,中国的 经济发展势必带来产业发展与消费升级,中国庞大的市 场能够吸纳超 10% 的日韩出口,随着经济合作的加深,双方出口将进一步发展。蒙古为东北亚地区内陆农牧业国家和初级矿产品出口国家,经济类型与俄罗斯能源出 口导向型经济较为相近,对与该地区国家进行合作抱有 期待。朝鲜近来也提出了改革政策,与该地区合作将会 进一步加强。纵观东北亚地区各国,虽经济发展需求不 同,对产业的吸纳能力也不同,但这种状况可以成为该地 区合作的一大特点,也是区域合作发展的必要前提。
(二)从长远上来看,区域合作仍然需要时间
世界多极化发展背景下,美国世界霸主的地位开始 动摇,但美国的世界霸权将在一定时间内仍会持续,这也 就使得美国在东北亚地区还将会有持久的影响力,会影 响到东北亚地区的合作进一步深化。同时,日本在寻求 除经济大国以外的另外一个头衔——“政治大国”,其“自 由与繁荣之弧”设想的提出,便可以看做日本对政治大 国地位的野心与欲望。日本会继续保持与美国的传统盟 友关系,积极扩大自身影响力,这也可能使日本与东北亚 地区其他国家的合作存在障碍。因此,东北亚区域合作 还有很长一段荆棘之路要走。
结语
东北亚区域合作历史源远流长,其合作从各个方面 证明都是利大于弊,有利于该地区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 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受限于各国意识形态的差异、政治 互信的不足以及历史遗留等问题的存在,该地区的合作 将在一段时间内保持在现有水平。不过笔者相信该问题 并非无解之题,只要各国拿出足够的诚意,建立政治互信 以及区域一体化法律規范,东北亚区域合作的未来将会十分光明。
注 释:
①日本对中国实施“政府开发援助”(简称 ODA)始于 1979 年, 以有偿资金贷款、无偿资金合作,以及技术合作的方式向中 国提供了帮助。2018 年,日方宣布结束该项援助。
②数据来源:中国知网官方搜索数据,关键词为:东北亚区域合作。
参考文献:
[1] 陈旭麓 , 郝盛潮 . 孙中山集外集 [M]. 上海 : 上海人民出版 社 ,1990:76-81.
[2] 李鹏飞 . 中韩建交 20 周年的发展回顾与展望 [D]. 延吉 : 延 边大学 ,2013.
[3] 李文 , 王语懿 . 政治因素对东北亚地区合作的影响 [J]. 东北 亚论坛 ,2015(1).
[4] 杨 龙 . 中 日 韩 地 方 政 府 跨 国 合 作 的 特 点 [J]. 东 北 亚 学 刊 ,2020(4).
[5] 周喆 . 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水平测度和成因探 究 [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2(2).
[6] 曾燕南 . 习近平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与国企改革思想研究[J]. 上海经济研究 ,2019(12).
[7] 戴维·阿拉斯 , 许佳 . 东北亚经济合作展望:前景更加光明 [J].东北亚论坛 ,2014(3).
作者简介:孙啸尘(2001—),男,汉族,吉林长春人,单位为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研究方向为东 北亚国际关系。
(责任编辑:易衡)
关键词: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反垄断规制;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2-0036-03
引言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是一种具有许可与转授权双层结构的商业模式,人们就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规则产生了争议。通过实行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能够对数字音乐作品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能够对盗版起到有效打击的作用,有助于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不断快速发展,不过数字音乐独家版权的实行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结果,包括会导致版权价格的抬高、竞争自由遭受抑制、提高有关市场壁垒等。假如有关主体将限制转授权价格条款写入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协议中,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主体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对于拥有很多数字音乐独家版权的经营者来说,由于他们拥有的独家版权对市场竞争能力具有一定控制作用,而且他们与其他经营竞争对手之间是转授权的许可与被许可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极可能会利用拥有的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滥用,通过抬高价格,以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综上所述,本文就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反垄断规制的途径展开了探讨。
一、相关理论基础概述
(一)当前我国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的发展状况
数字音乐,就是指通过运用数字化技术来进行创作、储存、复制、编辑,同时利用网络进行快速传播,呈以供人们进行消费的音乐。目前,我国很多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均是个人专有授权。音乐著作权人在数字音乐互联网传播链条中主要选用3种不同类型的版权模式,包括集体版权模式、独家版权模式、多家版权模式。对于版权的被许可方,它在独家版权模式与多家版权模式中,不仅可以对版权进行自主运用,还能够进行转授权,或者对音乐进行直接销售。在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商业化过程中,独家版权模式是相对较流行的。
(二)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的重要价值
1.有助于音乐产业发展速度的加快
在现阶段中,数字音乐市场正在向付费音乐或者有偿音乐的趋势进行发展,音乐消费用户提交的数字音乐版权费用是数字音乐服务商的主要经济收益来源,这与数字音乐作品的质量与数量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的联系。所以,采用独家版权模式,不但可以有效提高数字音乐服务商对音乐版权的购买积极性,而且可以促使数字音乐服务商对曲库质量进行有效提升,同时还能够有效提高数字音乐服务商对数字音乐作品的宣传力度,提高数字音乐平台对音乐消费者的吸引力,进而有助于营业产业发展速度的加快。
2.有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
与集体版权模式与多家版权模式相比,独家版权有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在集体版权模式中,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字音乐著作权人将其加入其,使其变为会员,同时向其授权音乐版权;针对数字音乐服务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其授权版权,同时向其收取一定的费用;在获取数字音乐版权以后,数字音乐平台将数字音乐作品销售给客户;针对将运营管理成本予以扣除的版权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将其支付给音乐著作权人,其中,运营管理成本是非常高的。针对数字音乐服务商与数字音乐著作权人,在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中,二者签署家授权协议,该协议规定,通过利用专有授权方式,向数字音乐服务商有偿转音乐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需介入其中。综上所述,通过选用独家版权模式,有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
3.能够有效打击盗版行为
在实行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过程中,对于部分音乐版权,音乐著作权人将其向数字音乐服务商进行转授,转授部分音乐版权,这是数字音乐服务商获取经济收益的主要渠道;在数字音乐服务商对客户收取音乐版权费中,维护版权的权利是重要保障。假如数字音乐市场存在非常严重的盗版行为,则数字音乐服务商的切身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数字音乐服务上会对数字音乐版权進行积极维护。自我国实行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以来,有效打击了市场盗版行为,相应地,有效减少了数字音乐服务商维权案件数量,我国相关法律对数字音乐版权起到了有效保护作用。
二、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反垄断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缺少细化指引
针对当前制定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缺少细化指引,目前我国只有原则性上的立法规定。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如果经营人员对知识产权进行滥用,对竞争行为进行限制与排除,可以选用本法。不过,现行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对滥用进行界定,也没有详细细化说明何种滥用行为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2015年8月,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主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在知识产权滥用垄断协议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并未详细说明知识产权授权协议中的反垄断规制。到目前为止,针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我国政府尚未对其制定细化指引,针对《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知识产权对竞争进行限制、排除的行为,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是否可以认定为以上行为,目前尚不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竞争政策、产业政策与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矛盾 (三)通用性法律规范缺失
由于各国的历史、政策以及利益不同,美国在这一地区又扮演着特殊角色,使得这一地区的国家之间很难建立充分的政治互信。同时,缺乏地区通用性法律也成为 东北亚地区难以形成合作的关键要素。反观欧盟、北美 自贸区等世界上其他较为成功的区域性合作组织,均构 建了较为成熟的地区通用性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避 免了由于各国利益不同所带来的纷争。在该地区通过各 成员国间的平等合作和友好协商,共同制定各国互认的 通用性法律规范能够为区域合作提供制度性的保障,有 利于增加该地区的有效合作。
(四)区域内各国政府合作意见不统一
近些年,东北亚各国城市间合作的数量、质量与深度 明显加深。例如,截至 2018 年 10 月,中日地方政府共建立 262 对友好城市关系;中韩地方政府建立 182 对友好 城市关系。并且中日韩间已经形成了多个地方政府间的 多边合作机制 [4],如中国发起的中日韩友好城市交流大 会,日本发起的东亚经济交流推进机构以及韩国发起的 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联合会等。但东北亚区域合作中仍 存在各国政府无法形成目的统一、意识统一的问题。
东北亚各国对地区合作开发保持着不同的态度,以 中国和朝鲜为例。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将经济建设重点 放在东南沿海地区,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中国省区间经 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加剧 [5],尤其是东北地区整体经济 状况并不乐观 [6]。为平衡地区间发展差异,促进经济进 一步发展,中国迫切寻求在东北亚地区的经济合作。但 对于朝鲜来说,朝鲜近些年来也正在逐步进行经济改革。 例如,开发罗先经济贸易区、开城工业园区等。但由于政 治、经济、技术等因素导致朝鲜开放受阻,当外界对朝鲜 释放友好信号时,朝鲜远程导弹、核试验等又会将其粉 碎 [7]。因此,相较于合作开发,由于受到国家安全、战略 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朝鲜更加倾向引进外资后独立 开发。
不同的政治立场以及政治互信的缺失反过来又在深 刻影响着东北亚地区合作的进程,使各国间难以达成统 一的合作开发意见,较难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东北亚区域合作未来展望
(一)建立区域间互信合作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日本、韩国由于自然资源匮乏等多方面因素,形成以 出口为主的外向型经济模式。这种经济模式的一大特点 是抗风险能力弱,一旦爆发全球规模的经济危机,这些以 出口为导向的外向型经济必然受到重创。中国作为世界 第二大经济体,由于人口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弹性 大,内生消费力高,抗冲击能力较强。与此同时,中国的 经济发展势必带来产业发展与消费升级,中国庞大的市 场能够吸纳超 10% 的日韩出口,随着经济合作的加深,双方出口将进一步发展。蒙古为东北亚地区内陆农牧业国家和初级矿产品出口国家,经济类型与俄罗斯能源出 口导向型经济较为相近,对与该地区国家进行合作抱有 期待。朝鲜近来也提出了改革政策,与该地区合作将会 进一步加强。纵观东北亚地区各国,虽经济发展需求不 同,对产业的吸纳能力也不同,但这种状况可以成为该地 区合作的一大特点,也是区域合作发展的必要前提。
(二)从长远上来看,区域合作仍然需要时间
世界多极化发展背景下,美国世界霸主的地位开始 动摇,但美国的世界霸权将在一定时间内仍会持续,这也 就使得美国在东北亚地区还将会有持久的影响力,会影 响到东北亚地区的合作进一步深化。同时,日本在寻求 除经济大国以外的另外一个头衔——“政治大国”,其“自 由与繁荣之弧”设想的提出,便可以看做日本对政治大 国地位的野心与欲望。日本会继续保持与美国的传统盟 友关系,积极扩大自身影响力,这也可能使日本与东北亚 地区其他国家的合作存在障碍。因此,东北亚区域合作 还有很长一段荆棘之路要走。
结语
东北亚区域合作历史源远流长,其合作从各个方面 证明都是利大于弊,有利于该地区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 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受限于各国意识形态的差异、政治 互信的不足以及历史遗留等问题的存在,该地区的合作 将在一段时间内保持在现有水平。不过笔者相信该问题 并非无解之题,只要各国拿出足够的诚意,建立政治互信 以及区域一体化法律規范,东北亚区域合作的未来将会十分光明。
注 释:
①日本对中国实施“政府开发援助”(简称 ODA)始于 1979 年, 以有偿资金贷款、无偿资金合作,以及技术合作的方式向中 国提供了帮助。2018 年,日方宣布结束该项援助。
②数据来源:中国知网官方搜索数据,关键词为:东北亚区域合作。
参考文献:
[1] 陈旭麓 , 郝盛潮 . 孙中山集外集 [M]. 上海 : 上海人民出版 社 ,1990:76-81.
[2] 李鹏飞 . 中韩建交 20 周年的发展回顾与展望 [D]. 延吉 : 延 边大学 ,2013.
[3] 李文 , 王语懿 . 政治因素对东北亚地区合作的影响 [J]. 东北 亚论坛 ,2015(1).
[4] 杨 龙 . 中 日 韩 地 方 政 府 跨 国 合 作 的 特 点 [J]. 东 北 亚 学 刊 ,2020(4).
[5] 周喆 . 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水平测度和成因探 究 [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2(2).
[6] 曾燕南 . 习近平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与国企改革思想研究[J]. 上海经济研究 ,2019(12).
[7] 戴维·阿拉斯 , 许佳 . 东北亚经济合作展望:前景更加光明 [J].东北亚论坛 ,2014(3).
作者简介:孙啸尘(2001—),男,汉族,吉林长春人,单位为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研究方向为东 北亚国际关系。
(责任编辑:易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