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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最大的腐败行为包括贪污和挪用公款,以及企业和个人通过行贿来逃避管制,并由此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现实和潜在的威胁。根据保守估计,扎伊尔前总统蒙博托从国库中掠夺了大约50亿美元的财富,相当于1997年该国全部外债的总和。而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和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侵吞的国有财富,估计比这一数字分别高出2倍和7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份内部报告显示,仅2001年就有10亿美元的石油收入从安哥拉国库中消失,相当于人均77美元。从对企业和个人的调查数据推断,世界银行研究部(World Banklnstitute)2004年估计全球每年用于行贿的金额大约为1万亿美元。尽管这个估值的误差可能很大,但1万亿美元(约占世界GDP的3%)的总量已经足以使之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了。
一、什么是腐败?
公共腐败的一般定义是指为了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包括公职人员非法出售政府财产、从公共采购中收取回扣、受贿以及侵吞公款。
腐败是一国司法、经济、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反映。腐败行为既可以是对正当公共制度的逃避,也可以是对有害规则的回应。例如,个人可以通过行贿来逃避公共机构对自身非法行为的调查与惩罚,也可以利用国家制度上的疏漏为自己牟利。与此相应,当公职人员利用不合理甚至有害的制度来进行寻租的时候,腐败也可能是针对索贿行为的一种反应。
我们可以通过与一些相似的事物类比来思考腐败问题,但没有任何一个可以完全清晰准确的诠释腐败。
首先,腐败经常被看做一种税收或收费。与税收类似,贿赂在已有成本的基础上又秘密地添加了一部分。然而,很明显,贿赂并没有增加国库收入。由于贿赂具有不确定性和隐秘性,因此其交易成本一定高于税收。而且,贿赂协议在法律上也无法强制执行。一个官员可以否认与行贿者之间的协议,也可以否认对其索贿的指控。
其次,贿赂与政治竞选捐助等游说政府的方式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之间不具有完全的可替代性。
贿赂和游说之间的第一个区别在于,游说政府改变相关贸易政策将影响到该行业的所有企业,包括未来的新进者;而贿赂显然是针对具体公司的,尽管对于该行业的其他公司和消费者来说,这样的行为都会具有潜在的影响。第二个区别在于游说政府改变相关贸易政策具有更持久的效应,因为改变政策是有一定成本的,所以政策一般不会朝令夕改,而一个官员未来不再索贿的承诺则是无法获得保证的。第三个区别在于当企业游说政府时,当局权衡的基点是改变政策的成本与从相关利益集团获得的好处之间孰轻孰重,而某一官员受贿时,其主要的考虑将是个人所获得的利益与相应的风险。最后一点,在集体游说过程中,具体企业将会考虑集体行动的成本以及自身最终所能获得的利益,而这涉及到如何合作以及集体行动的问题。
腐败,更准确地说是贿赂,尽管时常与寻租等术语交替使用,但两者内涵却不尽相同。寻租是一种社会成本高昂的寻求利益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政府干预经济所致,而贿赂从技术上看则是一种转移。
目前,对于腐败尚未形成完全清晰准确的界定。本文着重强调的是公共权力的腐败,而企业之间相互勾结,或者滥用公司资产并将成本转移到投资者和消费者身上的行为也可以被看做腐败。还有一些行为处于灰色地带,例如合法的游说、竞选捐款和赠送礼物等,看上去和非法的贿赂之间并没有一条十分明确的界限。
二、腐败可以量化吗?
各国腐败程度的排名是建立在主观判断的基础上的,而这是不能用来量化腐败等级的。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已经出现了一小批鉴别并量化腐败行为的研究成果。
斯文森从乌千达企业中获得的调查数据就是从公司调查的角度提供了一系列关于腐败程度的材料。过去10到15年,超过80%的乌干达公司认为行贿是必需的。拒绝行贿存在一定成本,表示没有行贿的那20%企业为此选择了尽可能减少与公共部门的接触。在行贿企业中,平均行贿额大约占总成本的8%。
腐败在公共采购和购买服务的项目中也广泛存在。雷尼卡(Reinikka)和斯文森检查了一个公共教育项目,即在当地小学中向每一个学生提供援助以维持其学业。为了估测腐败的程度,两人将中央政府下拨给校区的资金统计表,与来自250所学校的现金和实物票据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在1991至1995年间,中央政府用于该项目的资金仅有13%落实到了学校,其中绝大部分被地方政府官员和政客所瓜分。在撒哈拉以南的其他非洲国家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在印度尼西亚,奥肯(Olken)用一个相似的方法发现,一个筑路项目中29%的资金被侵吞,而另一个反贫困项目中补贴大米的预算有18%“不翼而飞”。
价格比较是另一个推断腐败程度的有效方法。迪特拉(DiTella)和沙尔格罗德斯基(Schargrodsky)比较了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的公共医院对于基本相似的医疗投入所支付的价格,在1996到1997年打击腐败的前9个月中,支付的价格下降了15%。谢(Hsieh)和莫雷蒂(Moretti)通过比较联合国石油换食品项目中,伊拉克官方的石油销售价格与该项目实施前后各种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伊拉克政权从1997到2001年共获得了10亿到40亿美元的贿赂,大约占石油换食品项目总金额的2%~10%。
量化和鉴别腐败的研究成果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的著作往往是零乱的,而且通常针对具体的背景。尽管如此,这些成果还是表明腐败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量化。当拥有越来越多的数据和研究成果时,我们应该也能对腐败的总体状况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断。
这些关于腐败程度的微观研究成果是如何与关于腐败制度性因素的宏观研究成果联系在一起的呢?
迪特拉、沙尔格罗德斯基和斯文森把腐败程度的数值与政策联系起来。在对不同行业的乌干达公司的研究中,斯文森发现腐败的发生率与规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赋予官员向企业索贿的权力是具有高度相关性的。另一方面,数据表明贿赂金额是由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的,这表明腐败的官员以企业支付贿赂的能力作为他们索取贿赂多少的依据。这一发现表明,研究腐败不但要关注制度框架如何影响腐败的宏观问题,还要关注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腐败是如何变化的微观问题。
三、高薪能养廉吗?
国际组织通常建议通过付给公务员高薪的方式来消除腐败。瑞典就是一个通过高薪政策最终达到养廉目的的历史案例,目前它是全球腐败最少的国家之一,而在17和18世纪它曾经被认为是欧洲最腐败的国家之一。增加公务员的薪水和解除国家对经济的管制,被认为是19世纪晚期瑞典开 始出现一个诚信高效的公共行政部门的重要原因。
高薪养廉政策的分析基础源于贝克尔(Becker)和施蒂格勒(Stigler)的一篇开创性论文。他们指出,在一定条件下,付给官员高于机会工资的薪水可以确保官员诚实正直的工作。然而,当贿赂额不定而且没有第三方的强制力时,理论上的关联就会变得模糊起来。例如,假如官员和行贿者针对行贿数额讨价还价,那么较高的工资将增强官员议价的能力,因为这提高了腐败行为的预期成本,并由此导致了更高的贿赂额。
薪金与腐败相互关系的系统性证据是不明确的。劳赫(Rauch)等人通过跨国研究发现,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高工资可以阻止腐败,而范·赖克汉姆(Van Rijckeghem) 和韦德(Weder)却认为可以。然而,这些跨国研究的论证实际上充满了问题。用分级的方法来描述的腐败程度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很难说高薪是否意味着较少的腐败,反之亦然。
严重腐败的国家是否应该对高薪养廉的政策做出反应呢?在贝克尔和施蒂格勒看来,许多腐败盛行的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可能缺乏第三方的强制力。而在迪特拉和沙尔格罗德斯基看来,它们缺乏的是外部审计。然而,反腐败的工资政策的效力发挥,依赖于一个可以监督官员的公正的第三方的存在。同样地,贝斯利(Besley)和麦克拉伦(McLaren)也指出,只有当公务员中品行不端者比例较高,并且监督机构足够有效时,高薪政策才可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因此,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工资激励才能减少贿赂。这一策略需要一个运行良好的强制性机构;官员的工资不能成为行贿受贿的理由;对高工资的付出也不能太高。在许多腐败已制度化的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这些要求似乎不太可能达到。
四、竞争能减少腐败吗?
一种观点认为,当企业利润因竞争压力而下降时,就没有多余的利润用于行贿了。但是,事实上,竞争、利润和腐败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并不总能分析得很清楚。
例如,布利斯(Bliss)和迪特拉研究发现,腐败不需要任何预先存在的收益或不完全竞争,因为官员能够通过走后门的方式来受贿。每个企业的行贿水平并非取决于市场中企业的数量或“自然”竞争的程度,而是取决于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企业为逃避勒索,是否值得以退出市场作为代价。
那么,腐败和市场管制之间的正比关系又从何解释呢?政府确定的一些具有准入门槛性质的法规,经常可以给予公务员索贿、受贿的权力。因此,解除管制可以减少腐败,这不是因为它促进了竞争,而是因为降低了公务员索取贿赂的能力。
至少在理论上,从官员收受贿赂的层次上来说,增加竞争也可以减少腐败。当政府官员发放某种政府制造的物品时,例如护照,如果索贿,申请人还能转而诉诸别的官员,这样能使腐败的平均值降低。但是,至今还没有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据能够表明官员之间的竞争可以真正减少腐败。此外,这种机制只有在多个官员可以单独提供服务的时候才起作用。如果在某一方案上必须多个官员全部签字,拥有这一权力的每一个官员都有权停止这一方案,那将可能导致高额的贿赂。
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竞争并不必然导致低腐败。例如,面对教育资金被挪用的状况,学生家长可以有两个选择:申诉或退出。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向官方或非官方机构投诉,也可以把他们的孩子送到别的学校(或者干脆辍学不上)。但是,如果家长们以退出学校并将孩子们送到其他学校的方式来反抗公共腐败,那么作为对腐败舆论抨击就会减弱,并且腐败的地方官员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当地学校的合法利益。各种证据表明,在解除管制和简化法规的状况下,竞争的增长会减少腐败的发生。但是,一方面要制定和颁布惩治私人违法行为的法律,同时还要限制这些法律为公共腐败打开方便大门的可能性,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平衡,要想达到适度的平衡将是十分困难的。
(本文由美国经济学会提供,刊登时有删节,原题为《EightQuestionsaboutCorruption》。王峰、戴鑫译,展江校)
(作者系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经济学教授)
责任编辑 杜妍妍
一、什么是腐败?
公共腐败的一般定义是指为了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包括公职人员非法出售政府财产、从公共采购中收取回扣、受贿以及侵吞公款。
腐败是一国司法、经济、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反映。腐败行为既可以是对正当公共制度的逃避,也可以是对有害规则的回应。例如,个人可以通过行贿来逃避公共机构对自身非法行为的调查与惩罚,也可以利用国家制度上的疏漏为自己牟利。与此相应,当公职人员利用不合理甚至有害的制度来进行寻租的时候,腐败也可能是针对索贿行为的一种反应。
我们可以通过与一些相似的事物类比来思考腐败问题,但没有任何一个可以完全清晰准确的诠释腐败。
首先,腐败经常被看做一种税收或收费。与税收类似,贿赂在已有成本的基础上又秘密地添加了一部分。然而,很明显,贿赂并没有增加国库收入。由于贿赂具有不确定性和隐秘性,因此其交易成本一定高于税收。而且,贿赂协议在法律上也无法强制执行。一个官员可以否认与行贿者之间的协议,也可以否认对其索贿的指控。
其次,贿赂与政治竞选捐助等游说政府的方式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之间不具有完全的可替代性。
贿赂和游说之间的第一个区别在于,游说政府改变相关贸易政策将影响到该行业的所有企业,包括未来的新进者;而贿赂显然是针对具体公司的,尽管对于该行业的其他公司和消费者来说,这样的行为都会具有潜在的影响。第二个区别在于游说政府改变相关贸易政策具有更持久的效应,因为改变政策是有一定成本的,所以政策一般不会朝令夕改,而一个官员未来不再索贿的承诺则是无法获得保证的。第三个区别在于当企业游说政府时,当局权衡的基点是改变政策的成本与从相关利益集团获得的好处之间孰轻孰重,而某一官员受贿时,其主要的考虑将是个人所获得的利益与相应的风险。最后一点,在集体游说过程中,具体企业将会考虑集体行动的成本以及自身最终所能获得的利益,而这涉及到如何合作以及集体行动的问题。
腐败,更准确地说是贿赂,尽管时常与寻租等术语交替使用,但两者内涵却不尽相同。寻租是一种社会成本高昂的寻求利益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政府干预经济所致,而贿赂从技术上看则是一种转移。
目前,对于腐败尚未形成完全清晰准确的界定。本文着重强调的是公共权力的腐败,而企业之间相互勾结,或者滥用公司资产并将成本转移到投资者和消费者身上的行为也可以被看做腐败。还有一些行为处于灰色地带,例如合法的游说、竞选捐款和赠送礼物等,看上去和非法的贿赂之间并没有一条十分明确的界限。
二、腐败可以量化吗?
各国腐败程度的排名是建立在主观判断的基础上的,而这是不能用来量化腐败等级的。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已经出现了一小批鉴别并量化腐败行为的研究成果。
斯文森从乌千达企业中获得的调查数据就是从公司调查的角度提供了一系列关于腐败程度的材料。过去10到15年,超过80%的乌干达公司认为行贿是必需的。拒绝行贿存在一定成本,表示没有行贿的那20%企业为此选择了尽可能减少与公共部门的接触。在行贿企业中,平均行贿额大约占总成本的8%。
腐败在公共采购和购买服务的项目中也广泛存在。雷尼卡(Reinikka)和斯文森检查了一个公共教育项目,即在当地小学中向每一个学生提供援助以维持其学业。为了估测腐败的程度,两人将中央政府下拨给校区的资金统计表,与来自250所学校的现金和实物票据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在1991至1995年间,中央政府用于该项目的资金仅有13%落实到了学校,其中绝大部分被地方政府官员和政客所瓜分。在撒哈拉以南的其他非洲国家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在印度尼西亚,奥肯(Olken)用一个相似的方法发现,一个筑路项目中29%的资金被侵吞,而另一个反贫困项目中补贴大米的预算有18%“不翼而飞”。
价格比较是另一个推断腐败程度的有效方法。迪特拉(DiTella)和沙尔格罗德斯基(Schargrodsky)比较了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的公共医院对于基本相似的医疗投入所支付的价格,在1996到1997年打击腐败的前9个月中,支付的价格下降了15%。谢(Hsieh)和莫雷蒂(Moretti)通过比较联合国石油换食品项目中,伊拉克官方的石油销售价格与该项目实施前后各种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伊拉克政权从1997到2001年共获得了10亿到40亿美元的贿赂,大约占石油换食品项目总金额的2%~10%。
量化和鉴别腐败的研究成果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的著作往往是零乱的,而且通常针对具体的背景。尽管如此,这些成果还是表明腐败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量化。当拥有越来越多的数据和研究成果时,我们应该也能对腐败的总体状况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断。
这些关于腐败程度的微观研究成果是如何与关于腐败制度性因素的宏观研究成果联系在一起的呢?
迪特拉、沙尔格罗德斯基和斯文森把腐败程度的数值与政策联系起来。在对不同行业的乌干达公司的研究中,斯文森发现腐败的发生率与规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赋予官员向企业索贿的权力是具有高度相关性的。另一方面,数据表明贿赂金额是由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的,这表明腐败的官员以企业支付贿赂的能力作为他们索取贿赂多少的依据。这一发现表明,研究腐败不但要关注制度框架如何影响腐败的宏观问题,还要关注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腐败是如何变化的微观问题。
三、高薪能养廉吗?
国际组织通常建议通过付给公务员高薪的方式来消除腐败。瑞典就是一个通过高薪政策最终达到养廉目的的历史案例,目前它是全球腐败最少的国家之一,而在17和18世纪它曾经被认为是欧洲最腐败的国家之一。增加公务员的薪水和解除国家对经济的管制,被认为是19世纪晚期瑞典开 始出现一个诚信高效的公共行政部门的重要原因。
高薪养廉政策的分析基础源于贝克尔(Becker)和施蒂格勒(Stigler)的一篇开创性论文。他们指出,在一定条件下,付给官员高于机会工资的薪水可以确保官员诚实正直的工作。然而,当贿赂额不定而且没有第三方的强制力时,理论上的关联就会变得模糊起来。例如,假如官员和行贿者针对行贿数额讨价还价,那么较高的工资将增强官员议价的能力,因为这提高了腐败行为的预期成本,并由此导致了更高的贿赂额。
薪金与腐败相互关系的系统性证据是不明确的。劳赫(Rauch)等人通过跨国研究发现,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高工资可以阻止腐败,而范·赖克汉姆(Van Rijckeghem) 和韦德(Weder)却认为可以。然而,这些跨国研究的论证实际上充满了问题。用分级的方法来描述的腐败程度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很难说高薪是否意味着较少的腐败,反之亦然。
严重腐败的国家是否应该对高薪养廉的政策做出反应呢?在贝克尔和施蒂格勒看来,许多腐败盛行的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可能缺乏第三方的强制力。而在迪特拉和沙尔格罗德斯基看来,它们缺乏的是外部审计。然而,反腐败的工资政策的效力发挥,依赖于一个可以监督官员的公正的第三方的存在。同样地,贝斯利(Besley)和麦克拉伦(McLaren)也指出,只有当公务员中品行不端者比例较高,并且监督机构足够有效时,高薪政策才可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因此,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工资激励才能减少贿赂。这一策略需要一个运行良好的强制性机构;官员的工资不能成为行贿受贿的理由;对高工资的付出也不能太高。在许多腐败已制度化的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这些要求似乎不太可能达到。
四、竞争能减少腐败吗?
一种观点认为,当企业利润因竞争压力而下降时,就没有多余的利润用于行贿了。但是,事实上,竞争、利润和腐败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并不总能分析得很清楚。
例如,布利斯(Bliss)和迪特拉研究发现,腐败不需要任何预先存在的收益或不完全竞争,因为官员能够通过走后门的方式来受贿。每个企业的行贿水平并非取决于市场中企业的数量或“自然”竞争的程度,而是取决于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企业为逃避勒索,是否值得以退出市场作为代价。
那么,腐败和市场管制之间的正比关系又从何解释呢?政府确定的一些具有准入门槛性质的法规,经常可以给予公务员索贿、受贿的权力。因此,解除管制可以减少腐败,这不是因为它促进了竞争,而是因为降低了公务员索取贿赂的能力。
至少在理论上,从官员收受贿赂的层次上来说,增加竞争也可以减少腐败。当政府官员发放某种政府制造的物品时,例如护照,如果索贿,申请人还能转而诉诸别的官员,这样能使腐败的平均值降低。但是,至今还没有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据能够表明官员之间的竞争可以真正减少腐败。此外,这种机制只有在多个官员可以单独提供服务的时候才起作用。如果在某一方案上必须多个官员全部签字,拥有这一权力的每一个官员都有权停止这一方案,那将可能导致高额的贿赂。
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竞争并不必然导致低腐败。例如,面对教育资金被挪用的状况,学生家长可以有两个选择:申诉或退出。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向官方或非官方机构投诉,也可以把他们的孩子送到别的学校(或者干脆辍学不上)。但是,如果家长们以退出学校并将孩子们送到其他学校的方式来反抗公共腐败,那么作为对腐败舆论抨击就会减弱,并且腐败的地方官员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当地学校的合法利益。各种证据表明,在解除管制和简化法规的状况下,竞争的增长会减少腐败的发生。但是,一方面要制定和颁布惩治私人违法行为的法律,同时还要限制这些法律为公共腐败打开方便大门的可能性,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平衡,要想达到适度的平衡将是十分困难的。
(本文由美国经济学会提供,刊登时有删节,原题为《EightQuestionsaboutCorruption》。王峰、戴鑫译,展江校)
(作者系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经济学教授)
责任编辑 杜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