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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舞台表演艺术是给人以美的享受,因而一定要走出美学的象牙塔,走向大众,从而起到提升观众审美情趣的作用
美学的象牙之塔绝不能倒塌,美是一种崇高的东西,是一种精神境界,境界不能降低,不能仅仅满足追求经济效益。艺术允许商业化运作,舞台表演艺术的社会功效却不允许忽略,不能摧毁人们心中的民族文化丰碑。
20世纪科学技术对人类做出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将人类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使人有了比较充裕的休闲时间。美国学者约翰·凯利在《走向自由——休闲社会学新论》一书中,从中抽象概括出五种感知意义的成分,即心理性的——自由感、享受、参与、挑战;教育性的——智力挑战及获取知识;社交性的——与他人的良好关系;放松性的——从压力及疲劳中解脱;生理性的——健康、健美、体重控制与康乐;审美性的——对优秀作品及自然景色的反映。可以看到,观赏演艺产品,只是大众休闲生活的一种可能选择;为了使演艺产品在大众的休闲需求中占有更大份额,我们一方面应了解大众休闲生活的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追求,一方面也应通过顺应而引领大众休闲生活追求更高的精神价值。
对于艺术(包括舞台表演艺术)作品,我们既往的价值评估尺度主要是“两个标准”。所谓两个标准,即政治标准和艺术标准,前者是对作品思想内容的评估,而后者是对作品艺术形式的评估。实际上,我们既往倡导的艺术作品的价值取向,有些关于艺术形式方面的提法恰恰是“政治标准”的深度要求使然。如当年与革命化并提为“三化”的民族化和大众化就是如此。也就是说,艺术叙述方式和表现手段的民族化和大众化,看起来是对“艺术标准”的某种倡导,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则是事关“政治态度”的重大问题。这其实意味着,对艺术作品进行价值评估的“两个标准”,并不是可以截然两分的;由于艺术形式的撷用和创生关涉思想内容的传达和表现,我们更强调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也更强调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三性统一”取代“两个标准’’而成为艺术作品的价值取向,倒不失为一种更为恰切的表述。
二、舞台艺术的生产及个体性极强的文学创作和美术创作是很不相同的
一部大型舞台表演艺术作品的生产,从编创到排练,从创作到制作,其间的协调、配合、默契、沟通,再加上市场分析和营销策略,很有些工业化生产的意味。事实上,任何舞台表演艺术都涉及到多种艺术手段的综合呈现,而走红于西方舞台的音乐剧艺术则体现出这种“综合之最”。现代科技不仅催生了新的艺术样式如影视艺术等,而且也使传统艺术发生着结构性的变化。比如当代舞台表演艺术作品的整体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于舞台技术的科技含量。当然,为着满足大众的“精神休闲”,音乐剧作为当代西方最为走红的演艺品种,其成功不仅在于“讲故事”的手段体现出“当代性”,而且其题材选择的旨趣也指向“休闲”的社会大众。我们注意到:其一,既往演艺经典所揭示的某些普遍人性,会改头换面地出现在音乐剧中。有的是利用当代生活事件以调动当代人的参与感,如《蝴蝶夫人》演化为《西贡小姐》、《罗密欧与朱丽叶》转换为《西区故事》;有的是以动物形态来演绎人性冲突以强化当代人的自由感,如《狮子王》就可视为《哈姆雷特》的当代文本。其二,音乐剧还比较注重喜剧性的题材,在许多情形中也用喜剧性的手法处理非喜剧性的题材。
立足于大众视点来论“观赏性”,大众已有更口语化的说法,叫做“好听、好看、好玩”。对于舞台表演艺术的观赏不仅要好听、好看还要好玩,实质上是追求观赏过程的精神参与和娱兴效果。一些电视栏目如《快乐大本营》、《欢乐总动员》等似乎也体现出对这种“观赏性”的关注,当然这种给大众以“快乐”或“欢乐”的活动主要是“游艺”而不是“演艺”。的确,已经得到高度职业化发展的“演艺”与“游艺”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事實上许多“演艺”是根源于“游艺”活动并秉承着“游艺”精神的。中国古人素有“游于艺”一说,指的是让艺术活动成为自由精神的寄托;搜寻先哲论及艺术功能的睿语,你会发现“乐见,乐也”、“戏者,嬉也”、“琴者吟也……所以吟其心也”之类的表述。也就是说,我们当下思考艺术的功能,不在于艺术能够做什么,而在于大众——艺术产品的消费者希望艺术做什么。大众对“演艺”提出了近似“游艺”的需要,说明他们希望强化“演艺”的娱兴效果以满足他们的“精神休闲”生活。
三、为满足大众的“精神休闲”而从事演艺生产,可能是演艺活动在“文化产业”感召下首先必须作出的决断
事实上,如果把演艺作品的“观赏性”仅仅理解为某些斑斓的制作或辉煌的包装,那是十分浅表的认识。生产活动因需求而产生、因需求的提高而发展,是不争的事实和不移的法则。演艺作品的观赏性,在于满足大众的“精神休闲”需求并使之心甘情地为之“埋单”。目前,我国许多表演艺术团体正在改变为“评奖”而产生的状况(事实上“评奖”活动自身也在改变,通过对演出场次的要求,通过观众参与票决引导演艺产品面向大众),也逐步加强了剧团的营销机制,但大多数剧团的艺术生产还缺乏明确的指向——缺乏对未来产品的受众构成分析及在此分析前提下形成的生产理念和营销策略。受众构成分析是我们演艺生产“面向市场”所必经的一步,我们需要一条通畅的渠道和一种有效的方法,了解受众的基本文化程度、主要文化爱好、文化消费水准及“精神休闲”目标等。特别是演艺产品作为大众“精神休闲”的享用对象,是当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
在我国,真正洞悉艺术奥秘又通晓产销方略的人才还比较少,更何况,我们即使在倡导“面向市场”之时,也同时强调尊重艺术规律并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在当前提出珍惜演艺权利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舞台表演艺术应向更高层次努力,在于把满足大众的精神需求和提升大众的精神追求统一起来,在于把顺应时尚的艺术趣味和追求永恒的艺术品位统一起来,在于把演艺文化的消费和演艺文化建设统一起来,还在于把艺术的人文价值和经济价值统一起来。这就是演艺艺术家作为公众形象,树立起的和一种责任和义务。
美学的象牙之塔绝不能倒塌,美是一种崇高的东西,是一种精神境界,境界不能降低,不能仅仅满足追求经济效益。艺术允许商业化运作,舞台表演艺术的社会功效却不允许忽略,不能摧毁人们心中的民族文化丰碑。
20世纪科学技术对人类做出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将人类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使人有了比较充裕的休闲时间。美国学者约翰·凯利在《走向自由——休闲社会学新论》一书中,从中抽象概括出五种感知意义的成分,即心理性的——自由感、享受、参与、挑战;教育性的——智力挑战及获取知识;社交性的——与他人的良好关系;放松性的——从压力及疲劳中解脱;生理性的——健康、健美、体重控制与康乐;审美性的——对优秀作品及自然景色的反映。可以看到,观赏演艺产品,只是大众休闲生活的一种可能选择;为了使演艺产品在大众的休闲需求中占有更大份额,我们一方面应了解大众休闲生活的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追求,一方面也应通过顺应而引领大众休闲生活追求更高的精神价值。
对于艺术(包括舞台表演艺术)作品,我们既往的价值评估尺度主要是“两个标准”。所谓两个标准,即政治标准和艺术标准,前者是对作品思想内容的评估,而后者是对作品艺术形式的评估。实际上,我们既往倡导的艺术作品的价值取向,有些关于艺术形式方面的提法恰恰是“政治标准”的深度要求使然。如当年与革命化并提为“三化”的民族化和大众化就是如此。也就是说,艺术叙述方式和表现手段的民族化和大众化,看起来是对“艺术标准”的某种倡导,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则是事关“政治态度”的重大问题。这其实意味着,对艺术作品进行价值评估的“两个标准”,并不是可以截然两分的;由于艺术形式的撷用和创生关涉思想内容的传达和表现,我们更强调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也更强调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三性统一”取代“两个标准’’而成为艺术作品的价值取向,倒不失为一种更为恰切的表述。
二、舞台艺术的生产及个体性极强的文学创作和美术创作是很不相同的
一部大型舞台表演艺术作品的生产,从编创到排练,从创作到制作,其间的协调、配合、默契、沟通,再加上市场分析和营销策略,很有些工业化生产的意味。事实上,任何舞台表演艺术都涉及到多种艺术手段的综合呈现,而走红于西方舞台的音乐剧艺术则体现出这种“综合之最”。现代科技不仅催生了新的艺术样式如影视艺术等,而且也使传统艺术发生着结构性的变化。比如当代舞台表演艺术作品的整体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于舞台技术的科技含量。当然,为着满足大众的“精神休闲”,音乐剧作为当代西方最为走红的演艺品种,其成功不仅在于“讲故事”的手段体现出“当代性”,而且其题材选择的旨趣也指向“休闲”的社会大众。我们注意到:其一,既往演艺经典所揭示的某些普遍人性,会改头换面地出现在音乐剧中。有的是利用当代生活事件以调动当代人的参与感,如《蝴蝶夫人》演化为《西贡小姐》、《罗密欧与朱丽叶》转换为《西区故事》;有的是以动物形态来演绎人性冲突以强化当代人的自由感,如《狮子王》就可视为《哈姆雷特》的当代文本。其二,音乐剧还比较注重喜剧性的题材,在许多情形中也用喜剧性的手法处理非喜剧性的题材。
立足于大众视点来论“观赏性”,大众已有更口语化的说法,叫做“好听、好看、好玩”。对于舞台表演艺术的观赏不仅要好听、好看还要好玩,实质上是追求观赏过程的精神参与和娱兴效果。一些电视栏目如《快乐大本营》、《欢乐总动员》等似乎也体现出对这种“观赏性”的关注,当然这种给大众以“快乐”或“欢乐”的活动主要是“游艺”而不是“演艺”。的确,已经得到高度职业化发展的“演艺”与“游艺”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事實上许多“演艺”是根源于“游艺”活动并秉承着“游艺”精神的。中国古人素有“游于艺”一说,指的是让艺术活动成为自由精神的寄托;搜寻先哲论及艺术功能的睿语,你会发现“乐见,乐也”、“戏者,嬉也”、“琴者吟也……所以吟其心也”之类的表述。也就是说,我们当下思考艺术的功能,不在于艺术能够做什么,而在于大众——艺术产品的消费者希望艺术做什么。大众对“演艺”提出了近似“游艺”的需要,说明他们希望强化“演艺”的娱兴效果以满足他们的“精神休闲”生活。
三、为满足大众的“精神休闲”而从事演艺生产,可能是演艺活动在“文化产业”感召下首先必须作出的决断
事实上,如果把演艺作品的“观赏性”仅仅理解为某些斑斓的制作或辉煌的包装,那是十分浅表的认识。生产活动因需求而产生、因需求的提高而发展,是不争的事实和不移的法则。演艺作品的观赏性,在于满足大众的“精神休闲”需求并使之心甘情地为之“埋单”。目前,我国许多表演艺术团体正在改变为“评奖”而产生的状况(事实上“评奖”活动自身也在改变,通过对演出场次的要求,通过观众参与票决引导演艺产品面向大众),也逐步加强了剧团的营销机制,但大多数剧团的艺术生产还缺乏明确的指向——缺乏对未来产品的受众构成分析及在此分析前提下形成的生产理念和营销策略。受众构成分析是我们演艺生产“面向市场”所必经的一步,我们需要一条通畅的渠道和一种有效的方法,了解受众的基本文化程度、主要文化爱好、文化消费水准及“精神休闲”目标等。特别是演艺产品作为大众“精神休闲”的享用对象,是当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
在我国,真正洞悉艺术奥秘又通晓产销方略的人才还比较少,更何况,我们即使在倡导“面向市场”之时,也同时强调尊重艺术规律并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在当前提出珍惜演艺权利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舞台表演艺术应向更高层次努力,在于把满足大众的精神需求和提升大众的精神追求统一起来,在于把顺应时尚的艺术趣味和追求永恒的艺术品位统一起来,在于把演艺文化的消费和演艺文化建设统一起来,还在于把艺术的人文价值和经济价值统一起来。这就是演艺艺术家作为公众形象,树立起的和一种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