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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和平与发展是这个时代的主题,人类社会的共同繁荣与进步成为人们的共同愿望。国家利益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必须维护的,矛盾、问题、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还在长期存在,而斡旋是主动积极解决矛盾、争端的有效手段和方式。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外交斡旋及其重要性,为朝鲜半岛的核问题提供绿色的通道。
关键字:外交斡旋 争端意义
2011年2月鉴于埃及在中东事务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埃及"政治地震"和穆巴拉克下台,无疑将对中东格局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中东局势将因此平添诸多变数。中东的动荡局势牵动人心,其连锁反应和负面效应逐步显现,中东动荡的产生既有各个国家政治体制、社会矛盾具有同构性等表层原因,也有经济状况、就业环境恶化、宗教文化影响以及外部干预等深层原因,是这些国家长期积累的老问题的新爆发,这次阿拉伯"政治地震",对伊朗有很多的有利条件。阿拉伯世界的动乱,有利于居于反对派地位的伊斯兰势力的膨胀,自然有利于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伊朗伊斯兰政权。在这个以和平和发展为主体的当今世界里,为缓解中东、朝鲜半岛的矛盾和冲突,维护国家的和平与稳定,外交斡旋在处理矛盾和冲突中,也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在国际社会中,由于存在着大量的难以解决的国际冲突、国际争端,当事国为解决争端甚至兵戎相见,剑拔弩张,直接影响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如果朝鲜半岛因核问题发生战争必然使双方付出沉重的代价,也使周边国家遭受战争的苦难。因此外交斡旋有其存在的必要,斡旋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但斡旋者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在外交实践中和国际公约中,从事斡旋的第三方,一般都是国家。其程序有时是争端当事国一方委托第三方,有时是第三方自愿进行斡旋。任何国家都没有委托第三方进行斡旋的义务,而第三方也不负有为他国进行斡旋的义务。斡旋的作用是进行劝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外交斡旋在解决朝鲜半岛问题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具体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外交斡旋使当事国在谈判过程中相对实现自愿、平等、公开。就谈判的应有特点来说,谈判应该是自愿、平等、公开的,但是在国际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有相关方并没有能够做到自愿、平等、公开,只存在于形式上的自愿、平等、公开,实际上是不自愿、不平等、不公开;有口头和书面上的自愿、平等、公开,行动上的不自愿、不平等、不公开。这样的谈判不但难以进行而且难以取得积极效果,即使有结果,也可能会显失公正,这样使外交斡旋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政府外交的能力很重要的一部分取决于综合国力,在国际舞台上,综合国力决定着各国政府威望的高低、能力的大小、影响的深浅、作用的强弱,因而也就决定着政府谈判代表在谈判过程中的应有作用。大国、强国、富国的谈判代表在谈判中因为其有强大国力作后盾,总是霸权;小国、弱国、穷国的谈判代表在谈判过程中因为其没有强大的国力作支撑,即使有要求,但总是很难实现,或者被大国、强国、富国在谈判中否决,就失去了应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谈判出现了一边倾斜的问题,并且使正常的谈判难以维持。因此,要想使谈判继续进行下去,就需要争端当事国双方信任的、公平的、不带偏见的斡旋者出面协调。斡旋者的出面可以制止大国、强国、富国在谈判中的霸权主义;斡旋同时使小国、弱国、穷国在谈判过程中发表言论和想法,使自己在第三者的外交斡旋下,真正实现谈判的自愿、平等、公开原则。所以,实现谈判的自愿、平等、公开是外交斡旋发挥作用的前提。
第二,外交斡旋可以调整当事国的状态,避免争端事态的扩大。从谈判双方的主动性和争端可能扩大的事态来看,外交斡旋也有其存在的必要。能否解决好争端以及能否有效地控制核事端的争端事态的扩大,不是取决于一方,而是取决于争端两方。首先,争端的解决需要双方的积极配合与合作,需要第三者在其中说服另外一方,就要从中斡旋,使另外一方重新回到谈判桌上来,开启解决争端的新局面。中国应用外交斡旋解决朝鲜半岛问题时,就体现得淋漓尽致。其次,如果不解决相互之间的争端,就有可能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当今的世界是一个互相共荣的世界,事态的扩大必然会影响无辜的国家,他们不会坐视不管。当然也有部分国家卷入到争端中去,这是不明智的做法,不但于事无补,相反会导致事态的扩大。正确的做法是,应积极开展斡旋,避免事态的扩大。例如在朝鲜半岛的核问题上,不应再因为天安舰事件扩大事端,使形势进行到难以控制的地步。
第三,外交斡旋促成当事国之间争端的解决。就从解决争端的过程与结果来说,外交斡旋显得必要。妥协、退让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也是谈判能够进行,并进入更深层次的条件。但当事国之间涉及到自己在谈判过程中的妥协、退让,一般都很不乐意,即使妥协、退让也是很有限的。然而在妥协和退让达到一定的限度时,每一方都不会轻易让步,这将使谈判难以进行下去了;然而,许多国际争端一触即发或已经发生并将引起更坏的结果时,争端的双方都不冷静,这样的情况下,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己有关的国际争端绝不会置之不理,相反,他们都会对其重视,出面积极斡旋,力求尽快解决争端。第三者的出场和对争端方的劝告、介入,可以提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建议或条件,为即将爆发的不同程度的冲突的解决提供新方案;也可以在谈判过程对当事国各方进行沟通,酝酿一项解决方案,用来增强各方接受满意的解决方案的信心和决心。同时,谈判代表的任何妥协、退让还要得到国内大众的认可。上个世纪发生在中国的"五四运动",就是因为中国北洋军阀政府准备在《巴黎和约》上签字而引发的大规模的的运动。谈判者既然是政府外交的代表,它们在谈判过程中就不会直接向谈判桌上妥协或让步,这里面有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问题,还有谈判者的责任心、使命感问题。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作为外交斡旋的第三者,一旦提出争端各方认可的公正方案,均提供给当事国一个体面机会妥协、退让。在第三者斡旋下,作出应有的让步,然后从原有的立场后退,使冲突平息。当然,对新的方案,还有做进一步调整可能,只要双方愿意解决争端,不希望因为争端的继续而耗费人力财力并使争端升级,那样的话,双方的争端就可能进一步缩小,直到解决。但是,外交斡旋也有因另一方不能接受建议而告失败的,如1962年l2月,亚非六国科伦坡会议对中国和印度之间发生的边界争端进行斡旋,由于印度方忽视斡旋程序的特点,不顾斡旋者建议的非法律拘束力的性质,后又向中国政府提出无理要求,使科伦坡六国的斡旋活动以失败告终。注重解决争端的过程和结果是外交斡旋发挥作用的主要内容。
第四,外交斡旋是有关国家政府提高本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和地位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从外交斡旋的主体来说,政府是主体,斡旋是一国外交活动的形式,外交斡旋说明了代表的国家及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体现了该国在外交上的实力、水平和影响空间。但是,对斡旋者来说,外交斡旋应具备一定的实力。无论斡旋者的动机是什么,能否得到好处,至少可以得到相对立的谈判者的双方的尊重。但是,斡旋者本身不是任何国家和政府都能承担的角色,这里要有斡旋者的资格。
结语:
人类社会的共同繁荣与进步成为人们的共同愿望。矛盾、问题、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还在长期存在,而斡旋是主动积极解决矛盾、争端的有效手段和方式。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外交斡旋及其重要性,许多重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都把斡旋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载入有关条款之中,如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1948年的《美洲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等。
参考文献:
[1]刘玉堂等.楚国的奉使外交略议 [ J] . 外交学院学报,1996 , ( 1).
[2]叶兴平.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斡旋与调停剖析 [ J]. 武汉大学学报, 1997 , ( 2).
[3]何龙.外交斡旋扯动印巴僵局 [ J] .瞭望, 2002 , ( 3).
[4] F.S.诺西奇等. 国际争端: 政治层面[ J].伦敦.1971 .
关键字:外交斡旋 争端意义
2011年2月鉴于埃及在中东事务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埃及"政治地震"和穆巴拉克下台,无疑将对中东格局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中东局势将因此平添诸多变数。中东的动荡局势牵动人心,其连锁反应和负面效应逐步显现,中东动荡的产生既有各个国家政治体制、社会矛盾具有同构性等表层原因,也有经济状况、就业环境恶化、宗教文化影响以及外部干预等深层原因,是这些国家长期积累的老问题的新爆发,这次阿拉伯"政治地震",对伊朗有很多的有利条件。阿拉伯世界的动乱,有利于居于反对派地位的伊斯兰势力的膨胀,自然有利于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伊朗伊斯兰政权。在这个以和平和发展为主体的当今世界里,为缓解中东、朝鲜半岛的矛盾和冲突,维护国家的和平与稳定,外交斡旋在处理矛盾和冲突中,也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在国际社会中,由于存在着大量的难以解决的国际冲突、国际争端,当事国为解决争端甚至兵戎相见,剑拔弩张,直接影响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如果朝鲜半岛因核问题发生战争必然使双方付出沉重的代价,也使周边国家遭受战争的苦难。因此外交斡旋有其存在的必要,斡旋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但斡旋者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在外交实践中和国际公约中,从事斡旋的第三方,一般都是国家。其程序有时是争端当事国一方委托第三方,有时是第三方自愿进行斡旋。任何国家都没有委托第三方进行斡旋的义务,而第三方也不负有为他国进行斡旋的义务。斡旋的作用是进行劝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外交斡旋在解决朝鲜半岛问题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具体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外交斡旋使当事国在谈判过程中相对实现自愿、平等、公开。就谈判的应有特点来说,谈判应该是自愿、平等、公开的,但是在国际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有相关方并没有能够做到自愿、平等、公开,只存在于形式上的自愿、平等、公开,实际上是不自愿、不平等、不公开;有口头和书面上的自愿、平等、公开,行动上的不自愿、不平等、不公开。这样的谈判不但难以进行而且难以取得积极效果,即使有结果,也可能会显失公正,这样使外交斡旋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政府外交的能力很重要的一部分取决于综合国力,在国际舞台上,综合国力决定着各国政府威望的高低、能力的大小、影响的深浅、作用的强弱,因而也就决定着政府谈判代表在谈判过程中的应有作用。大国、强国、富国的谈判代表在谈判中因为其有强大国力作后盾,总是霸权;小国、弱国、穷国的谈判代表在谈判过程中因为其没有强大的国力作支撑,即使有要求,但总是很难实现,或者被大国、强国、富国在谈判中否决,就失去了应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谈判出现了一边倾斜的问题,并且使正常的谈判难以维持。因此,要想使谈判继续进行下去,就需要争端当事国双方信任的、公平的、不带偏见的斡旋者出面协调。斡旋者的出面可以制止大国、强国、富国在谈判中的霸权主义;斡旋同时使小国、弱国、穷国在谈判过程中发表言论和想法,使自己在第三者的外交斡旋下,真正实现谈判的自愿、平等、公开原则。所以,实现谈判的自愿、平等、公开是外交斡旋发挥作用的前提。
第二,外交斡旋可以调整当事国的状态,避免争端事态的扩大。从谈判双方的主动性和争端可能扩大的事态来看,外交斡旋也有其存在的必要。能否解决好争端以及能否有效地控制核事端的争端事态的扩大,不是取决于一方,而是取决于争端两方。首先,争端的解决需要双方的积极配合与合作,需要第三者在其中说服另外一方,就要从中斡旋,使另外一方重新回到谈判桌上来,开启解决争端的新局面。中国应用外交斡旋解决朝鲜半岛问题时,就体现得淋漓尽致。其次,如果不解决相互之间的争端,就有可能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当今的世界是一个互相共荣的世界,事态的扩大必然会影响无辜的国家,他们不会坐视不管。当然也有部分国家卷入到争端中去,这是不明智的做法,不但于事无补,相反会导致事态的扩大。正确的做法是,应积极开展斡旋,避免事态的扩大。例如在朝鲜半岛的核问题上,不应再因为天安舰事件扩大事端,使形势进行到难以控制的地步。
第三,外交斡旋促成当事国之间争端的解决。就从解决争端的过程与结果来说,外交斡旋显得必要。妥协、退让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也是谈判能够进行,并进入更深层次的条件。但当事国之间涉及到自己在谈判过程中的妥协、退让,一般都很不乐意,即使妥协、退让也是很有限的。然而在妥协和退让达到一定的限度时,每一方都不会轻易让步,这将使谈判难以进行下去了;然而,许多国际争端一触即发或已经发生并将引起更坏的结果时,争端的双方都不冷静,这样的情况下,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己有关的国际争端绝不会置之不理,相反,他们都会对其重视,出面积极斡旋,力求尽快解决争端。第三者的出场和对争端方的劝告、介入,可以提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建议或条件,为即将爆发的不同程度的冲突的解决提供新方案;也可以在谈判过程对当事国各方进行沟通,酝酿一项解决方案,用来增强各方接受满意的解决方案的信心和决心。同时,谈判代表的任何妥协、退让还要得到国内大众的认可。上个世纪发生在中国的"五四运动",就是因为中国北洋军阀政府准备在《巴黎和约》上签字而引发的大规模的的运动。谈判者既然是政府外交的代表,它们在谈判过程中就不会直接向谈判桌上妥协或让步,这里面有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问题,还有谈判者的责任心、使命感问题。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作为外交斡旋的第三者,一旦提出争端各方认可的公正方案,均提供给当事国一个体面机会妥协、退让。在第三者斡旋下,作出应有的让步,然后从原有的立场后退,使冲突平息。当然,对新的方案,还有做进一步调整可能,只要双方愿意解决争端,不希望因为争端的继续而耗费人力财力并使争端升级,那样的话,双方的争端就可能进一步缩小,直到解决。但是,外交斡旋也有因另一方不能接受建议而告失败的,如1962年l2月,亚非六国科伦坡会议对中国和印度之间发生的边界争端进行斡旋,由于印度方忽视斡旋程序的特点,不顾斡旋者建议的非法律拘束力的性质,后又向中国政府提出无理要求,使科伦坡六国的斡旋活动以失败告终。注重解决争端的过程和结果是外交斡旋发挥作用的主要内容。
第四,外交斡旋是有关国家政府提高本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和地位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从外交斡旋的主体来说,政府是主体,斡旋是一国外交活动的形式,外交斡旋说明了代表的国家及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体现了该国在外交上的实力、水平和影响空间。但是,对斡旋者来说,外交斡旋应具备一定的实力。无论斡旋者的动机是什么,能否得到好处,至少可以得到相对立的谈判者的双方的尊重。但是,斡旋者本身不是任何国家和政府都能承担的角色,这里要有斡旋者的资格。
结语:
人类社会的共同繁荣与进步成为人们的共同愿望。矛盾、问题、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还在长期存在,而斡旋是主动积极解决矛盾、争端的有效手段和方式。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外交斡旋及其重要性,许多重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都把斡旋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载入有关条款之中,如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1948年的《美洲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等。
参考文献:
[1]刘玉堂等.楚国的奉使外交略议 [ J] . 外交学院学报,1996 , ( 1).
[2]叶兴平.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斡旋与调停剖析 [ J]. 武汉大学学报, 1997 , ( 2).
[3]何龙.外交斡旋扯动印巴僵局 [ J] .瞭望, 2002 , ( 3).
[4] F.S.诺西奇等. 国际争端: 政治层面[ J].伦敦.19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