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化解社会矛盾以和谐司法促社会和谐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DY_YANG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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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建国,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1982年参加工作,1988年郑州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99年吉林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进修班结业,1997年5月任河南省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副处长,2002年12月任处长,检委会委员,2006年12月任信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2007年3月任信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近年来,在国家级刊物先后发表论文11篇,主编出版了《实用刑法释义》(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诉讼文书实用手册》(中国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合著出版了《强奸妇女罪》(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兼任《刑事司法指南》编辑委员会通讯编委。
  
  记者:刘检察长,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听说您到信阳任职不到六个月,能否谈一下您对信阳检察工作的初步感受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刘建国:根据省委安排,我于去年12月份到信阳市检察院任职。信阳是一个革命老区,经济上尚属于欠发达地区,但现在全市政治经济建设在新一届市委的带领下,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检察工作在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当地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检察工作给我的初步感受是,信阳检察工作近几年来立足本地实际,发扬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实干精神,坚持文化育人、素质建队、机制兴院、科技强检的工作思路,整体工作有很大起色,业务工作得到全面发展,一些业务部门的工作在全省进入先进行列,控告申诉工作实现涉检进京零上访,受到高检院、省检察院的表彰,职务犯罪人员专项追逃工作受到高检院、公安部的表彰肯定,检察理论绩效考评工作进入全省先进,受到高检、省院表彰的优秀调研文章数量位居全省第一。检察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干警中拥有本科学历的占76.6%,超过了“十五”规划下达的60%目标,去年司法考试通过率达到47.9%,位居全省第一。市院和十个基层院全部是省级文明单位,全市检察机关被命名为市级文明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全市十个县区院两房建设全部按高检院规定标准完成,信息化建设完成了二三级专线网任务、实现了同步录音录像建设目标任务。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是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这一目标,抓住科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这根主线,突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个重点,狠抓检察队伍的能力提升、素质提高和规范管理,切实加强业务、队伍和保障建设,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努力为建设魅力信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实现这一目标要把握好五个方面:一是坚持把促进和谐作为执法的最高价值追求;二是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工作始终;三是坚持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大局的基本途径;四是坚持把素质建队作为整体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石;五是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的着力点和突破点。
  记者: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和谐司法成为政法机关的历史使命,听说您在河南省检察院任公诉处长时,就曾提出过和谐司法的执法理念,请您谈谈您对和谐司法内涵的认识和理解,您在具体的工作中又是如何去践行和谐司法目标?
  刘建国: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既可以是急风暴雨式的对抗、对立,也可以是和风细雨、胜败皆服式的化解、调解、和解。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厌讼是国人的传统。对抗式的司法,结果往往是“一场官司十年仇”,伤了双方的和气,留下社会隐患。而“和谐司法”理念指导下的司法方法、司法作风、司法效果,却能最大限度降低诉讼的对抗性,达到“心锁解开消积怨,春风化雨百花妍”的境界。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时代背景下,一切都应当以和谐为最终目标。所谓和谐司法,是指司法的观念、过程、机制、方式等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和谐。司法工作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检察工作应当以“和谐司法”理念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己任,使司法行为有利于增加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消除阻碍社会和谐的消极因素。
  和谐司法的具体要求:一是要坚持执法理念的科学性。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法律至上、程序优先、注重证据、保证公平、兼顾效率的现代法治精神;适应世界轻刑化、非羁押化的趋势,实行“宽严相济”的轻缓刑事政策。二是要强调执法内容的全面性。既要充分发挥打击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努力提高疏导能力,科学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预防功能,遏制和减少各种犯罪,建立健全各种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科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三是要注重执法手段的完整性。注重采取强制措施与耐心教育相结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检察监督的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相结合。四是要保证执法结果的公正性。执法结果不公正必然导致当事人不满,进而引发上访、群体事件、报复社会等不和谐因素。检察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必须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我在任河南省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期间,在贯彻和谐司法理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及时处理了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疑难复杂案件,涌现了一批典型人物和感人事迹,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省检察院主诉检察官蒋汉生办理的胥敬祥抗诉案。胥敬祥被错误关押13年,此案经过蒋汉生同志7年多的不懈努力,排除层层阻力,克服各种困难,通过抗诉最终得以纠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用具体的执法实践践行了和谐司法的理念,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蒋汉生同志被评为2005年“中国十大法治人物”,被高检院授予“模范检察官”称号,为河南检察机关赢得了荣誉。
  记者:科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和谐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信阳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的?
  刘建国: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利益分配格局的不断变化,矛盾纠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信阳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注重科学化解和调处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最佳综合效果。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作法:一是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检察执法始终,健全化解矛盾工作机制。从受理举报、控告、申诉、错案赔偿,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查抗诉、诉讼监督、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都要求检察干警树立和谐执法意识,主动融入科学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逐步健全完善检察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案前风险评估机制、案中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机制和案后的责任倒查追究机制。二是拓宽司法诉求渠道,建立涉检信访长效机制。加强处理初信初访工作和司法诉求信息分析,对倾向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做到关口前移、防患未然。建立了统一的信访申诉案件登记和检索系统,准确统计信访申诉案件量。完善检察长接待、首办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制度,推行下访、巡访和联合接访,营造检民零距离融洽氛围,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三是讲究释法说理,善于调解疏导。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通过“送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针对缠诉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举行公开听证,在可能的情况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实行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力求把因办案所引起的不和谐因素减少到最低状态。四是坚持执法为民,体现人文关怀。克服单纯执法思想,坚持检察执法的人性化,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给受害人适当的经济救济,防止受害人因陷入经济困难而申诉、上访。通过平安建设、服务新农村建设等职责延伸活动的开展,及时了解社会情况、发现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疏导社会矛盾纠纷。
  去年,信阳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共接待群众来访1277人次,检察长接待来访297次452人,排查上访案件29件,全部办结并息诉,办结率100%,息诉率100%,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全年全市涉检进京“零上访”的目标。我院控申处先后获得“国家级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被高检院表彰为“集中整治涉检信访专项活动”先进集体。
  记者: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在司法工作中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高检院为此进行了专门的安排部署,请问您认为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刘建国: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积极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标示着我国的刑罚思想由侧重惩罚报应向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重大转变。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既“雷霆万钧”又“春风化雨”,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轻罪刑事政策与重罪刑事政策的统一;是刑事立法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是刑事策略思想与刑事科学思想的统一。我认为,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检察机关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一,在法律范围内做到宽严有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要做到宽严有度。这里的“度”,一是指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超过法律的幅度;二是指要有一定的标准,不能无原则的宽或严。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要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法律的幅度里宽严有度、宽严得当。第二,办案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和谐是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宽严相济”的目的在于要通过贯彻这一政策来维持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运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保障。第三,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实行轻缓刑事政策。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从轻处理,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第四,要坚持德法并举,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都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法重在惩戒,德重在教育,惩戒治标,教育治本,要达到教育和挽救、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就必须做到德法并举、宽严相济。这就要求我们不仅仅重视对案件一时的处理正确与否,更要重视处理中的教育和处理后的改造。同时,要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记者:请您谈一下,信阳检察机关在树立和谐司法理念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有什么具体的做法?
  刘建国:近年来,信阳检察机关以促进和谐为目标,不断增强和谐司法理念,侦监处、公诉处等主要业务部门都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出台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了大胆的探索与实践。具体体现在:一是慎用逮捕,当宽则宽。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能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一般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二是繁简分流,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改进办案分工,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实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三是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积极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去年全市共有235起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167件案件适用了简化审理程序。四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强化化解矛盾工作。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加强对与犯罪有关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工作,将矛盾化解情况和达成协议及履行情况作为考虑从宽处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去年共促成36起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五是建立不批捕不起诉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品行、充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建议,对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预测风险,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处理决定,防止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确保案结事了。2006年,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对95起轻微刑事案件的112名犯罪嫌疑人适用了“无逮捕必要”不捕措施,对58起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记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主要检察业务之一,信阳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是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
  刘建国:近年来,信阳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密切关注职务犯罪的新变化和新趋势,进一步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魅力信阳贡献力量。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信阳检察机关注重和谐司法的理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科学把握“宽”、“严”两个方面。主要作法是:一是严格把握立案标准,加大对职务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对于严重危害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罪态度恶劣,拒不认罪的,及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深挖细查,一查到底。二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真诚悔罪、有立功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的,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三是实行文明办案和人性化执法。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造成的影响,切实防止因执法方式不当造成负面影响或者激化矛盾。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在晚上十一点以后至早晨八点以前进行讯问。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案件处理结果有疑问的,认真听取意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严禁各种非法调查取证活动,自觉做到文明执法、人文执法、理性执法,切实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我们查办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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