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绝我休探亲假对吗?

来源 :恋爱婚姻家庭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ophia_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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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在远离父母的一个城市工作,具体是在一家国有企业做业务员,属于固定职工。不久前,因母亲生病,我向单位提出休假回家探亲,却被单位拒绝。我以前每年都有探亲假,今年为什么没有呢?单位有关领导回答:“你今年已在本地结婚成家,无权再享受探亲假。”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准确?我该怎么办?
  读者:陈文明
  
  陈文明同志:
  单位拒绝你休探亲假,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带薪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另外,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职工探亲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有寒暑假学校的教职工、单位给予年休假的职工等,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根据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由上可以看出,已婚职工仍然享有探望父母的探亲假的权利,只不过是每四年享受一次。你所在单位以你已在本地结婚为由剥夺你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之权利,是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应予纠正。如果单位不予以纠正,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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