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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交易是指国债的持有方(融资方)以持有的国债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这种国债回购交易也叫做封闭式回购,因为其国债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间并未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