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下商事合同强制再协商之商榷

来源 :淮阴工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ingyibin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之下加入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再协商的表述。学界对于再协商的定性问题讨论得如火如荼,权利说抑或义务说无疑都默认再协商系强制性前置程序。但是该条并未区别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忽略了后者的营利性目的。通过对再协商一般民事上的功能进行考察以及在商事合同视域下对再协商制度当事人利益权衡、可操作性、可替代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强制商事合同双方再协商并不合理,所以宜将其认定为指引性规定,否定其强制性效力。
其他文献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生存与生活状态日益成为政府、社会和家庭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特别是步入大数据时代后,智能社会的发展趋向愈发明显,数字化生活能力成为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素养之一。通过厘析智能社会中老年人生活面临的困境及其影响因素,试图构建出弥合老年人生活中“数字鸿沟”多维之径,以期提升老年人在智能社会中的生活质量,书写好“健康中国”的老年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