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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时效制度属于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我国尚缺乏统一的行政时效制度,现有的行政时效制度本身缺乏严密性,且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而对行政主体却较为宽松,存在较多缺陷。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管理论"的深刻影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不正常制衡和立法主体不适格等。行政时效制度的设定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分别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