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法庭”:便民性vs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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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杭州市拱墅区设立了“消费法庭”,此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部分消费者谈起消费法庭都竖起大拇指,不少地方法院也前来“取经”借鉴,但是,围绕消费法庭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延续的必要性,社会各界意见不一。
  
  “以前就常听人谈起消费法庭,没想到还真走上了一回。”谈起消费法庭,王先生显得十分激动。事情源于2008年底,王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百来个不锈钢饭盒,不料仅过一个多月,这些饭盒就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生锈现象,于是王先生便向超市讨说法,超市则出示了质检部门对于该种不锈钢材质的检测合格报告,认为饭盒生锈是王先生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拒绝赔偿。僵持多月后,王先生只好向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无效后,消协立马启动了“司法快速通道”,让王先生向消费巡回法庭起诉。3天之后,法官作出判决,最终超市经营者现场支付了2000多元的退赔金。“这次消费法庭可真帮上大忙了,既为我讨回了公道,又省去了繁琐的程序形式,节约了很多时间,真不错!”王先生欣慰地说。
  
  “消费法庭”应势而生
  
  2009年3月10日,国际“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夕,王先生的案件在区工商局一间挂有“消费法庭”铭牌的办公室内开始审理,这里就是拱墅区法院和拱墅区消协于2008年10月联合成立的全省首批试点的“消费纠纷巡回法庭”。
  现场由法院消费者维权专门法庭的法官李燕山主持,他的前面坐着书记员,左右分别坐着被告方3人与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工商局领导、消协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与商家代表参与了案件的旁听。
  在庭审现场,赶来旁听的市民陈先生向记者谈起了这样一件事:2008年9月他在上海市金山区某宾馆使用银行卡结账的时候,宾馆恰好停电,刷卡机器显示交易未成功,于是他便用现金支付,但过了几天发现银行已经冻结了账户里的300元钱。此后,他为了这300元跑了4趟金山,打了数十个电话,电话费、车费、住宿费加起来已花去700多元,问题还是没有解决。陈先生告诉记者,经历过这次事件,他彻底没了打官司的念头,弄不好会对自己造成更多的损失。
  据悉,近些年来,消费领域的纠纷案数量不断攀升。据拱墅区工商分局副局长张维军介绍,不少商家对社会信用短视乃至漠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医疗、电信、住宅、食宿、汽车等消费纠纷上升为投诉的热点和难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5种维权途径,但实践中却往往收效甚微。”李燕山法官说。
  据问卷调查,大部分市民在谈到维权时,认为消协调解很难达到使他们满意的效果,若选择法律诉讼,不仅花费大,而且时间跨度长。很多消费者面对区区几百元的纠纷,往往选择的是自认倒霉。拱墅区消协陈科长对5种维权途径的评价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也助长了经营者侥幸投机、恣意妄为的行为。”
  消费维权途径的不顺畅,不仅无法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浪费了调解、仲裁等部门的人力物力。杭州市工商局的一项调查发现,2009年初杭州基层工商所特别是城区工商所投入解决消费争议的人力在45%—55%之间。过多的消费争议集中在行政调解上,一方面影响调解效能,另一方面也影响其他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从根本上不利于维护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的是一个‘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司法构架。但是这一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位消协工作人员表示,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以及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权限范围不清晰,因此一个部门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受理消费者的申诉,怕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大大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无论从切实、公正、高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足点出发,还是站在反思当前以行政调解为主解决消费争议模式、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上,搭建消费者维权绿色通道势在必行。”拱墅区法院副院长金鸿鹏说。
  
  “先天不足,后天弥补”
  
  “其实成立消费法庭的主意由来已久,早在2007年3月,拱墅区法院就与市工商局合作,在石祥路汽车城成立了全国首家汽车法庭,巡回审理与汽车买卖有关的消费纠纷,取得了巨大成功。当时我们就在想能不能设立一个覆盖面更广的消费者维权法庭?”法官李燕山介绍道。
  


  消费法庭的运作并非一帆风顺,早在开办之初就面临着许多难题:怎么定位?人员如何配备?程序如何设置?完全是白手起家,毫无前人的经验可供参考。
  “经过这半年的边实践边摸索,我们算是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据金副院长介绍,法庭自2008年底成立以来,以法院分管院长与工商局长为主要牵头人,民一庭庭长为消费法庭庭长,配备2名业务骨干为审判员,区工商分局和消协的4位同志为人民陪审员,制订了巡回法庭的工作职责:法院派驻法官定期在巡回点开展法律咨询,现场回答群众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巡回点立足于指导人民调解,对消费纠纷可配合工商部门协同调解;如协调不成,法庭承诺一旦成讼即可开通绿色通道,在巡回点可就地收案、立案、调解及开庭审理。
  “一站式解决纠纷,避免了消费者来回奔波的麻烦。与此同时,法院聘请工商局人员担任调解员和陪审员,即时调解上门投诉的消费者纠纷,并对此类调解文书直接赋予法律效力。消协组织与人民法院联手,能够更加简便、快捷、高效地解决疑难投诉。”金副院长接着说道,“这套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有利于加快处理纠纷的时效性。常规的司法程序按起诉、送达、答辩、庭审、判决、上诉的步骤,时间长,手续繁锁,消费者难以承受。消费法庭的运作大大缩短了耗费时间:法庭把消协前期调查材料纳入诉前有效法律文书,省去了分别取证的工作;法官到消协‘坐堂门诊’,在消协受理诉讼,当场立案、审理、执行,缩短了诉讼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对审理的纠纷实行简易诉讼程序,一般在20天内判决,并尽量实行即时速裁。”
  众所周知,面对商家,消费者无论是在专业知识、举证能力还是维权信心上均处于弱势地位。那么消费法庭,如何实现维权宗旨,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则成为众人关注的热点。
  “我们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尽力为消费者着想。上个月我们审理了一起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纠纷案件,被告认为自己销售的热水器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我们充分考虑了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比较困难,因此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最终被告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败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李燕山法官向记者讲起自己经办过的案子。
  执行难是法院工作面临的另一大难题,“案结事不了”将会使之前的所有努力化为泡影,尤其是消费纠纷拖则生变,商家耗得起,消费者则耗不起。
  “为了便于人民群众诉讼,我们消费法庭在办案中加强调解、劝说的同时,尽量做到审结一案、兑现一案。”金副院长举例说道,“在审理一起因啤酒瓶质量问题导致酒瓶爆炸伤人案中,我们考虑到被告系外地企业、存在赔付执行难的问题,于是通过消保委的陪审员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分析利和弊,最终使涉案企业不仅同意了原告的赔偿要求,而且当庭予以结清。”
  “消费法庭的成立使我们消协的工作锦上添花。”拱墅区消保委秘书长徐峥嵘对自己的工作感到更有信心了,“过去从事消协工作的同志曾经有句口头禅‘消协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意思是法律赋予消协的职能力度有限,现在则改成了‘消协先天不足,后天弥补’。”
  据统计,消费法庭成立半年多来,解决了包括商品房买卖纠纷在内的各类消费案件十余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近100万元。有人评价称,在现行体制下,消费法庭的成立和运作,率先突破了封闭、被动的司法模式,是消保领域的有益探索。
  
  公信力与必要性
  
  拱墅区设立消费法庭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舆论支持,大部分消费者谈起“消费法庭”都竖起大拇指,不少地方法院也前来“取经”借鉴,但是,质疑的声音也随之而来。不少专家学者更是表示对于消费法庭应辩证地看待,要持以谨慎的态度。
  复旦大学民法专家章武生教授认为,这样的做法整体上有悖于法官中立的原则,容易先入为主,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萧山区法院的李志芬法官就认为,从消费者维权的角度考虑“消费法庭”确实是一种好的途径,但“消费法庭”应如何界定,目前无章可循。而且,法官在消协办公时,解答相应的咨询,尤其在指导消费者如何取证时,会不会先入为主,导致对被投诉者不公,从而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诉讼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现在消费法庭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把很多程序都给省略掉了,问题就随之而来。比如消协的前期调查材料能不能跨过法庭质证的过程,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再比如对一般产品的退赔纠纷,在法律未明确的情况下,能否一概要求被告商家来承担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欧尚超市的顾问律师鲁建华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一些专家更是从消费法庭存在的合法性角度提出了质疑。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但法院组织法对法院内设庭室的设置都有明确的规定,并没有授权法院可以单独设立什么巡回法庭,这样一个行为是否得到了人大或上级法院的批准呢?消费法庭设在工商局内,案件的调解与审理过程中有工商局和消协的同志参与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交织在一起,这样会不会影响法院审判的独立性?
  在众多的质疑声中,抱怨最多的要数商家了,在浙经商的沈先生就是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众所周知,消费法庭设立前,商家由于对专业知识的了解、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等原因,在消费纠纷中,相对消费者往往处于优势。消费法庭的设立,与其说是为了维护在解决消费者与商家纠纷过程中的公正性,不如说是消协权力的延伸,是为了让消费者在纠纷解决中获得主动权,完全颠覆了商家与消费者两者间的强弱地位。直接点说,就是矫枉过正,执法人员特别容易先入为主。”
  “记得有一次,明明是消费者的错,可一到了消费法庭,我就被‘消费’了!”代表着消费者利益的消协派遣人员参与审判的“消费法庭”,是否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这是商家普遍的心声。
  尽管存在着不同的声音,但是消费法庭负责人暨拱墅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葛彤对法庭的未来充满信心,对于商家的疑虑,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对于消费法庭设立合法性的问题,我们已经得到了区人大常委会与上级法院的支持;对于审判公正性,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大可放心,我们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偏袒任何一方。其实,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消费诉讼已经广泛为民众接受,有些国家为方便消费者诉讼小额索赔法庭还开设有夜庭和周末庭,并设有派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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