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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部分环境法学者认为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恢复原状包含对环境的修复以及生态系统的恢复。这种观点不仅在逻辑上存在问题,而且实践中存在适用困难。恢复原状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应赋予其过多的功能。通过甄别环境要素能否成为"物",恢复原状可以包含一部分环境修复,但不包含生态恢复。案例统计分析表明,恢复原状在环境污染侵权中虽有适用空间,但却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为此,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应当加以明确,并应允许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情况下决定恢复原状的适用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