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机关文件写报道惹官司败诉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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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媒体根据政府文件写报道惹官司败诉但未被执行
  
  2003年12月3日的《常德日报》头版刊登了一篇记者陈颖依据湖南省常德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化办)文件撰写的《武陵区法院被亮“黄牌”》的报道。
  该报道中有这么一句话:“市委责成武陵区委给予因工作失职导致罪犯入伍负有直接责任的夏某留党察看一年,并依法撤销其审判员职务。”报道中的夏某就是指武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夏友初。
  事实上,早在2003年9月27日,中共武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做出了给予夏友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后来再没有给他“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2004年5月28日,武陵区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免去夏友初武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2003年12月12日,夏友初以报道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事实,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为由,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常德日报社及记者陈颖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99分;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03年12月19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鼎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日报社及记者陈颖均未到庭应诉。2004年3月25日,夏友初撤回了对常德日报社记者陈颖的起诉,保留起诉常德日报社。
  鼎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市优化办作出涉及夏友初内容文件属非职权行为;市优化办文件虽属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但文件明确发送的范围是“全市优化经济环境公开测评会议全体参会人员”,属于非公开的文件;文件中载明的是“市委责成武陵区委给予因工作失职导致罪犯入伍负有直接责任的夏友初留党察看一年,并依法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处理。” 而《常德日报》在报道时对文件内容作出了不当删改,删除了句末的“处理”二字,使“处理意见”变成了“处理结果”。
  鼎城区人民法院综合认为:《常德日报》没有审查新闻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且对相关内容做了不当删改,致使报道内容失实,已造成夏友初人格贬损、名誉降低,即造成了对夏友初名誉权的侵害。2004年4月2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常德日报社公开向夏友初赔礼道歉,在《常德日报》头版刊登由鼎城区人民法院审定的对夏友初“处理结果”的更正报道;赔偿夏友初精神损失费0.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200元;判决生效后5日内执行到位。
  2004年4月26日,常德日报社不服鼎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7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常德日报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
  2006年3月23日,常德日报社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6年5月17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常德日报社提出的再审申请召开了听证会。然而,案件至今没有立案再审,判决至今也没有被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案件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执行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看来,夏友初已放弃申请执行,因为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已过。
  
  二、报道删除文件中的“处理”二字并不影响原意的表达
  
  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均认定报道删除文件中的“处理”二字是不当删改,使“处理意见”变成了“处理结果”,致使报道内容失实,贬损了夏友初的人格,侵害了夏友初的名誉权。
  删除“处理”二字,到底影不影响原意的表达?湖南文理学院教授李达轩博士认为,删除“处理”二字,并不损害文件的有关原意,反而使语句更加精炼。
  为了弄清删除“处理”二字不影响原意表达的原理,这里不妨先分析“责成”二字的意思。因为报道主要是讲“责成”。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对“责成”二字是这样解释的:“指定(专人或机构)负责办好某件事。” 词典还举了个例子:“责成公安部门迅速破案。”如果要加上“处理”二字才算正确的话,那么这个例子就要改写成:“责成公安部门迅速破案处理。”如果这样一改就成了病句,读起来也很拗口。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责成”一词的解释,报道的内容应该如此去理解:市委指定武陵区委要负责办好两件事,一是给予夏友初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二是依法撤销其审判员职务。这与原文件的意思完全一样。当然,至于“责成”的事最后办得怎么样,有没有达到“责成”的要求,则另当别论。
  为了进一步说明删除“处理”二字的正确性,这里还不妨举出两个权威媒体的相似语句。
  例一:作为国家通讯社的新华社2005年5月12日播发了一条题为《国务院严处阜新矿难责任人辽宁副省长被记大过》的电讯稿。文中有这样一句话:“会议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辽宁省副省长刘国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看出,文中“责成”后面的句末并没有“处理”二字收口。
  例二:作为中共中央机关报的《人民日报》2006年5月1日刊登了一篇题为《哈医大二院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的稿件,文中有这么一句话:“责成该医院向患者家属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向患者家属赔礼道歉。”文中“责成”后面的句末也没有带“处理”二字收口。
  由此可见,“责成”后面的句末不带“处理”二字收口是正确的,是通常的用法。相反,如果带了“处理”二字,则属于画蛇添足,是多余的,其句式也就属于病句的范畴了。其實,“责成”二字包含了“处理”的意思,“责成”就是讲“处理过程”。
  新闻媒体担负着传播文化、传播知识的重任,不容许报道明显出现语法逻辑等方面的技术性差错。《常德日报》在报道中删除文件中“处理”二字的做法应该是明智之举。
  如果报道删除的不是“处理”二字而是“责成”二字,那么报道的内容则会由“处理意见”变成“处理结果”。
  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常德日报》的报道中并没有对夏友初直接点名道姓,而是用“夏某”来代替的。这说明了《常德日报》已经注意到了名誉权的问题。
  
  三、该报道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条款不应构成新闻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院没有依照此条款判决的理由是:市优化办做出涉及夏友初内容文件属非职权行为;市优化办文件属于非公开的文件。
  据“常德市优化经济环境与行政效能监察网”(http://www.cdyhb.cn/)介绍:常德市优化办与市纪委行政效能室合署办公,是市委、市政府协调经济环境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经济环境矛盾,受理行政效能与损害经济环境问题投诉,查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
  可见,市优化办代表市委、市政府行使权力,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有权制作涉及优化经济环境方面的文书。党员的处分和法官的任免各自有一定的规定和一定的程序,然而市优化办的文件载明的是“市委责成”,并非“市优化办责成”。报道也是写的“市委责成”。市优化办在这个文件中只不过是起到了“传声筒”的作用,说市优化办“非职权行为”或“超越职权”是没有根据的。
  市优化办文件中的确有“抄送:全市优化经济环境公开测评会议全体参会人员”的字样,但并不是指全部的发送范围。文件开头注明的发送范围是“各区县(市)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部、省驻常有关单位”。文件是否公开,应由文件制定者确定。文件中“处理意见”的第5点明示“新闻曝光”,有关大会上宣读文件时又点名提醒新闻单位要报道,更说明文件的公开性。再者,文件上没有注明“秘密”等不能公开的字样。因此,市优化办的这份文件应属于公开的文书。
  至于夏友初实际受处理的结果与文件上要求的结果不一致的问题,不应把责任推向常德日报社和记者,应该去找市优化办。因为即使是弄错了,也不是常德日报社和记者弄错的,常德日报社和记者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这应该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关系问题和简单的逻辑关系问题。
  《常德日报》只有根据处理结果的变化作跟踪连续报道的责任,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好比媒体依据法院的判决书写报道一样,如果法院的判决错了,而媒体据此写了篇报道,那么媒体是不是也要负民事责任呢?媒体当然只有在法院改判后再作相关跟踪连续报道的责任,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证据证明市优化办的文件是非公开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报道已造成夏友初人格贬损、名誉降低。
  
  四、对这起官司败诉引发的思考
  
  《常德日报》根据市优化办的文件写报道惹官司并败诉的事实曾在常德市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不少人士认为法院的判决颇有争议。然而法院一旦作出终审判决要重审改判又谈何容易。从报道刊发引发官司到现在已近4年,然而这起不该败诉的新闻官司却给新闻界留下了几点思考。
  第一, 面对新闻官司,媒体一定要理性对待,积极参与诉讼。新闻媒体遇到新闻官司不参加诉讼的原因大概有三种:一是自认为报道没失实合情合理合法输不了官司,理直气壮不参与;二是是输是赢心里没底怕输了官司丢媒体和记者的面子,害怕参与;三是觉得花时间精力嫌麻烦随法院审理判决,懒得参与。法律赋予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是为当事人提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当事人放弃参与诉讼等于放弃了一次诉讼权,放弃诉讼权就是放弃了自己主张、举证、反驳的机会。只有一方参与的庭审,法官往往容易只听一面之辞。新闻媒体更应该知道只听一面之辞的危害。不参与诉讼,往往还给法官一个不好的感觉,认为是藐视法庭。常德日报社及记者可能是抱着官司必赢的想法没有参加一审的诉讼是个错误的决定。由于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后来想参加二审的诉讼都没有机会了。参加这起官司诉讼的主张举证并不难,只要提交市优化办的文件原件证明报道的来源、市委、市政府关于成立市优化办的文件证明属于国家机关、市优化办关于文件属公开文书的证明、中共武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夏友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的文件、武陵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免去夏友初审判员职务决定的文件、市委常委会关于“责成”的会议纪要等,一审判决有可能是另一种情形。其实,这些可以作证据的文件都在后来的再审请求期间搜集到了。
  第二,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媒体一定要及时做好跟踪连续报道。这是新闻规律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更是避免新闻侵权的一个有效措施。在这一方面常德日报社似乎显得有些被动。2003年12月3日报道刊出,2003年12月12日夏友初就向法院起诉常德日报社及记者陈颖。当时市优化办文件要求“留党察看一年”的处理结果与实际上的处理结果“党内严重警告”不一致。对于这个不一致的处理结果,《常德日报》完全可以做连续报道,既可以报道这个不一致的事实,又可以通过采访市优化办和武陵区纪委报道不一致的原因及最终处理的打算。2004年5月28日,夏友初被武陵区人大常委会免去武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听说后来武陵区人大常委会又恢复了他的审判员职务。对于这两件事《常德日报》按理都应该及时给予报道,可遗憾的是给漏报了。
  第三,为维护媒体和记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可赢没赢的官司就应当把官司打到底。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某一家新闻单位或某一个记者的利益,而且是为了维护整个新闻界的合法权益。试想,根据市优化办的文件写报道惹官司并败诉的案例给媒体今后的报道及相关官司都要带来深远的不良影响,真可谓后患无穷。常德日报社不服终审判决,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民事申訴书,市人大常委会致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要求进行再审立案审查;同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却没有得到再审。在这样的情况下,常德日报社不是没路可走了,还可以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其实,在终审结果出来后,常德日报社就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的想法,市人民检察院也表示愿意上报作为抗诉案子。遗憾的是常德日报社最终还是妥协了没有走这条路。
  第四,媒体在打官司时自身要及时对官司情况进行报道。有不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打官司时往往要请新闻媒体到庭审现场旁听报道,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监督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是为了给自己造声势。根据市优化办的文件写报道惹官司并败诉的事实本身就是新闻,常德日报社完全可以对此事进行连续报道。第一篇可报道夏友初起诉常德日报社及记者陈颖的事实及理由,第二篇可报道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第三篇可报道常德日报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事实及理由,第四篇可报道二审判决结果及理由,第五篇可报道二审拖了长达一年多近两年时间的事实及原因,第六篇可报道常德日报社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第七篇可报道文字语言专家对“删除‘处理’二字”的分析评论,第八篇可请法学专家从法理上对本案发表看法。当然,还可以组织读者对本案的审理判决开展讨论等。遗憾的是常德日报社所属的媒体自始至终没有对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进行任何报道。
  (作者系常德日报社群工部主任、主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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