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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窃电行为的存在不仅捣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而且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严则,也给和谐稳定社会建设带来危害。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相应的窃电手段也是花样繁多,越来越隐蔽,给窃电的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处。本文通过结合平时的工作实践体会,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现场取证的注意事项,有效提高了打击窃电的水平。
关键词:窃电;分析;证据;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198-01
一、证据收集面临的问题
由于电能有别于其他商品,其生产、运输和销售同事完成,因而电能被盗不同于其他商品被盗,有其独特的表现:
(一)窃电现场几乎可以完全销毁,不留一点痕迹。
(二)窃电工具小巧隐蔽,不容易被发现。
(三)窃电的电能不需要运输、储藏和销账。
(四)即使窃电者被现场抓获,有时也不能人赃俱获,供电企业也不可能马上查证被盗电能的数额。
鉴于以上特点,供电企业一方面面临查证窃电数据难于取得的窘境,另一方面,已取得证据的可信度常在司法实践中遭遇质疑,因为司法机关在证据的采用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难免受各种关系和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偏向弱势群体和办案责任追究制的影响,使得供电企业千辛万苦的来的证据经常被轻易否决。导致的问题是:一方面使得供电企业的损失不能追回;另一方面窃电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更严重的是给全社会的用电秩序造成极坏的影响。
二、证据的种类
关于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收集的证据的实用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批复以及国家经贸委复函(电力[1999]22号),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是一种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证据是一种民事证据。
(二)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窃电嫌疑人对供电企业查处不服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分提出异议。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行政程序查处时,所搜集的证据是行政证据。
(三)对于数额较大、已构成刑事犯罪的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由公安机关刑侦部分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阶段,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根据的种类据法律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形式: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所以经过公证的证据法院可以直接采信。
三、采集证据的注意事项
在开展反窃电采集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
(二)到用户现场检查必须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叫用户派人随同检查。
(三)依法开具《窃电通知书》让用户签收,并当场中止供电,但程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对发现的物证,必须及时妥善地进行提取和固定。
(五)对提取、封存物证要注意保持物证的原始状态。
(六)处理意见书要全面,完整表达处理内容,并具有唯一性。
(七)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要注意保证连续性和真实性。
(八)对于直接用于窃电的工具、设备,如窃电器、短接线、伪造的封印、改变变比的互感器等,和用户及第三方共同实施封存。
(九)供电企业不能将窃电者带回供电企业内进行审讯或审问。
(十)要当面揭穿其窃电事实,指出窃电的手段,让其承认窃电事实的存在并尽量让其留下书面认错记录或检讨。
(十一)鉴定结论。主要有对封印是否被改动或者伪造进行鉴定、对改变接线的计量装置的更正系数进行计算确认、对窃电器等窃电工具的窃电能力进行鉴定等。
四、结束语
总之,反窃电工作应贯穿于客户侧管理的全过程,在取证过程中要注意取证的有效性、完整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实践中,要追究窃电分子的刑事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事,涉及众多环节,司法机关对窃电时间、窃电量的认定是判断窃电分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这就要求供电企业在查处窃电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对窃电分子窃电时间、窃电量的计算要经得起推敲,这样才不至于将本应刑事处理的案件民事化,确保反窃电工作处理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实现反窃电工作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窃电;分析;证据;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198-01
一、证据收集面临的问题
由于电能有别于其他商品,其生产、运输和销售同事完成,因而电能被盗不同于其他商品被盗,有其独特的表现:
(一)窃电现场几乎可以完全销毁,不留一点痕迹。
(二)窃电工具小巧隐蔽,不容易被发现。
(三)窃电的电能不需要运输、储藏和销账。
(四)即使窃电者被现场抓获,有时也不能人赃俱获,供电企业也不可能马上查证被盗电能的数额。
鉴于以上特点,供电企业一方面面临查证窃电数据难于取得的窘境,另一方面,已取得证据的可信度常在司法实践中遭遇质疑,因为司法机关在证据的采用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难免受各种关系和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偏向弱势群体和办案责任追究制的影响,使得供电企业千辛万苦的来的证据经常被轻易否决。导致的问题是:一方面使得供电企业的损失不能追回;另一方面窃电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更严重的是给全社会的用电秩序造成极坏的影响。
二、证据的种类
关于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收集的证据的实用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批复以及国家经贸委复函(电力[1999]22号),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是一种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证据是一种民事证据。
(二)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窃电嫌疑人对供电企业查处不服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分提出异议。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行政程序查处时,所搜集的证据是行政证据。
(三)对于数额较大、已构成刑事犯罪的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由公安机关刑侦部分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阶段,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根据的种类据法律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形式: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所以经过公证的证据法院可以直接采信。
三、采集证据的注意事项
在开展反窃电采集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
(二)到用户现场检查必须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叫用户派人随同检查。
(三)依法开具《窃电通知书》让用户签收,并当场中止供电,但程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对发现的物证,必须及时妥善地进行提取和固定。
(五)对提取、封存物证要注意保持物证的原始状态。
(六)处理意见书要全面,完整表达处理内容,并具有唯一性。
(七)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要注意保证连续性和真实性。
(八)对于直接用于窃电的工具、设备,如窃电器、短接线、伪造的封印、改变变比的互感器等,和用户及第三方共同实施封存。
(九)供电企业不能将窃电者带回供电企业内进行审讯或审问。
(十)要当面揭穿其窃电事实,指出窃电的手段,让其承认窃电事实的存在并尽量让其留下书面认错记录或检讨。
(十一)鉴定结论。主要有对封印是否被改动或者伪造进行鉴定、对改变接线的计量装置的更正系数进行计算确认、对窃电器等窃电工具的窃电能力进行鉴定等。
四、结束语
总之,反窃电工作应贯穿于客户侧管理的全过程,在取证过程中要注意取证的有效性、完整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实践中,要追究窃电分子的刑事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事,涉及众多环节,司法机关对窃电时间、窃电量的认定是判断窃电分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这就要求供电企业在查处窃电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对窃电分子窃电时间、窃电量的计算要经得起推敲,这样才不至于将本应刑事处理的案件民事化,确保反窃电工作处理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实现反窃电工作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