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在民事责任认定及其相关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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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如今,我国的医疗体制不断改革,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各种各样的医疗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的趋势。医疗纠纷现在几乎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同时也是难点问题。关于医疗纠纷在民事责任的认定条件以及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等问题的探讨十分必要。因为如何解决好医疗纠纷案件,成为了很多人需要了解的问题。慎重谨慎的处理好医疗纠纷案件关系到的面很广,它不仅能够促进医学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也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安全和合法的利益,同时对于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建立也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本文将重点探讨医疗纠纷在民事责任认定的条件、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程序、解决医疗纠纷的对策。
  关键词:医疗纠纷 民事责任 法治制度
  作者简介:胡伟东,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64-02
  随着我国法治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健全,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人们对医疗的关注率也越来越高,正因为如此,人们对医疗的关注不仅仅只限于医疗的技术等问题了,而是更多的开始审视医疗行为的科学性与合法性。换而言之,就是人们既考虑医疗的医学科学性,有考虑医疗的法律性。在医疗纠纷当中,民事责任的认定条件常常是人们出现分歧的焦点。在绝大多数的医疗案件中,大多数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那么,医疗纠纷中民事责任认定的条件便至关重要。从而便引申出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程序以及如何解决医疗纠纷的问题。在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实际案件中,医院处在一个十分不利的地位。但是关于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认定,必须要按照法律公平公正的进行解决。这样才有利于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与效力,也有利于维护医院以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纠纷在民事责任认定的条件
  医疗纠纷在民事责任中的认定条件实际上也就是说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所必须要具备的条件。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认定民事责任成为重工之重,同时也是在医疗案件中的民事责任认定的重要前提。
  (一)必须要具备损害事实
  所谓的损害事实实际上就是指某种行为直接致使受害人的财产权以及人身权得到损害,并且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财产或者非财产的减少以及全部耗尽的结果的客观事实。其实,追根究底,侵权事实必须要造成损害后的结果。否则,便不构成侵权行为。在一般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可以具体表现为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增加患者的痛苦以及延长治疗的时间,还包括各种各样形式的财产损失。如果单单只有违法行为,但是事实上并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那么也是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因为损害事实必须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的特征:首先,必须要具备被损权益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损害行为的客观对象应该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即法律范围内所保护的权益。其次,便是必须要具备损害行为的补救性。即对事件补救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于轻微的人身伤害和极少的财产损失,从民法理论这个层面上讲,没有必要进行补救。最后,必须要具备损害后果的客观事实。所谓的损害后果必须要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已经发生的。凡是自己凭空臆想的,或者是捏造的、缺乏科学根据和事实根据的结果都不能够称为损害事实。例如在一些医疗纠纷中,有的患者只是出现了一些轻微的症状,而没有出现相应的体征和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作证明,那么这样的情况大多数被视为无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纠纷在民事责任认定上必须要具备上面这些基础的条件才会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违法行为
  在一些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医院的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卫生法规以及违反医院的技术性规章制度上的一些要求,给患者带来损害事实,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属于违法行为。相反的,如果医院的医务人员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卫生法规以及违反医院的技术性规章制度上的一些要求,即便是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违法行为包括有作为和无作为两种基本的形式,有作为是指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一些行为,比如没有按照医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病人打错针或用错药,甚至输错血等。这些行为都属于有作为的范畴。不作为就是指在法律的要求下人们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做出某种行为,但是有这些义务的人却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的行为。就大多数的医疗纠纷而言,不作为就是指医院的医务人员应该按规章制度必须实施某种措施但是医务人员却没有实施的行为,比如医院的医务人员无故拒绝接收和医治病人,甚至在病人出现突发意外和病情突变的时候不予以救治。这些行为就属于不作为行为。
  (三)必须要具备相应的因果关系
  所谓的因果关系就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的直接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一旦存在着因果关系,行为人也就具备了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要件之一。在一般的医疗纠纷中,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是很容易判断和确定的。但在有些医疗纠纷案件中,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夹杂着很多复杂的因素,出现这样的情况便会给因果关系的判断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果关系分为多种,主要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在一系列的原因中,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还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在评判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时,应该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的程度以及比例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必须要有过错
  过错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程度的心理态度,也成为主观过错,同时也是法学中的主观违法。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部分。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不好的后果,但仍然实施不良行为就是故意。在医疗纠纷中,不存在故意这一形态,因为一旦医务人员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故意造成病人受到伤害,这样的行为便属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不是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承担刑事责任。过失就是行为人应当预知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好的结果,但是却因为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由此造成不良后果。例如某医院的一副主任医师为一个病人切除肾囊肿时,发现病人的病肾旁边有完好的肾组织,但是考虑到肾蒂已结扎,便在未探察左肾的情况下将完好的肾组织一并切除。术后病人因无尿而死亡,尸体解剖证实病人为左右肾融合的畸形儿。以该医师的技术水平和检查条件来看,有可能探察左肾情况而不至误切,即属于疏忽造成损害结果。这样便属于过失。
  二、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3条中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其中第14条还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之所以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是因为便于在发生医疗事故后,立即向上级报告,然后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这样才能够尽最大的力量减少医疗事故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同时还有利于上级领导掌握资料和证据,有利于医疗事故的后期处理。
  (二)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害范围扩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15条里规定,发现医疗事故行为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害,防止损害范围扩大。医疗机构采取的有效措施包括:为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手术等治疗方法;为避免医疗事故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应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争取把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降低到最小。
  (三)保存资料,保留好现场实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里有这样的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其中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而第17条中还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有这些法律条例可以看出,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是医疗事故做出准确的鉴定、准确定性、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所以,医疗机构在接到相关医务人员的医疗事故报告以后,应保存好资料,并且保留好现场的实物,避免不利于医疗事故处理的事情发生。
  (四)进行严格的调查
  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该第一时间进行严谨合法的调查,并且将调查结果报告给上级部门。首先必须要对证据进行检验。对证据进行检验离不开病人病历的检查。因为病历记载着病人所有的病情发展历程,也记录着医生医治病人的重要思路,是病人身体状况最真实最直接的反映。对证据进行检验,需要看病历有没有被恶意涂改等。其次需要对活体进行检查,对尸体进行解剖。对活体进行检查是指对病人进行严格的体检以确定患者是否受到人身损害,确定人身损害的程度,为医疗事故的正确处理提供客观、科学、严谨的依据。对病人尸体进行尸检主要是对尸体进行身体解剖和法医解剖,从而确定病人死亡的具体原因。
  三、解决医疗纠纷的对策
  首先必须要提升法律的地位。因为法律能够很好的解决医疗纠纷,最大限度的发挥出自身的作用。所以为体现法律的公平效率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其专门解决医疗纠纷的作用,人大常委会应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一部《医疗损害处理法》,并且严格的实施。医疗纠纷既有医疗事故,也有非医疗事故,确定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根据其行为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来判断。所以,法律的作用非常重大。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十分有必要,它能够确保技术鉴定的科学公正性。
  其次,必须要统一赔偿的标准。由于充分考虑到医疗事业的高风险,保护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统一赔偿标准,遵守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样也能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对于那些不属于医疗过错引起的损害后果,医院不承担责任,而由病人单独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所以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十分必要。
  四、结语
  本文对医疗纠纷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的研究还是浅层次的,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而促进医疗纠纷的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这样才能更好的合理、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最终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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