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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侦查化的样态,在实质上损害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程序性、保障性的要求。在法教义学的视角下,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立法目的以及刑事强制措施的体系编排来看存在着刑事拘传取供化、监视居住无制约化以及羁押性强制措施刑罚化等问题。为完善对权利的程序性保障以及实现对权力的程序性制约,需要矫正刑事强制措施的体系,并厘清侦查的内涵,将强制措施回归诉讼保障措施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