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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符合时代潮流,顺应人民心愿,政法机关应当以促进和谐社会建立作为各项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充分履行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研究两者关系的意义
时至今日,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胡锦涛总书记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被确定为首要因素,其他因素也皆与法治息息相关。由此可见,法治国家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和实现途径,和谐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现实形态。可以说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建立安定有序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秩序的形成则在于政法工作职能的履行。履行政法工作职能与建设和谐社会之间应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是摆在我们政法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在履行政法工作职能中认真研究和实践。
二、积极履行政法工作职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1. 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政法工作的首要职责,是衡量建设和谐社会成果的前提和标志。
维护稳定是做好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的前提,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政法部门是维护稳定的主力军,政法工作的每一方面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政法工作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这给维护稳定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现阶段产生的大量社会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利益关系失衡造成的。现在我们讲的政法工作,已经不单单是传统意义上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问题,更重要、更艰巨的任务是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干政法工作时要认清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坚持预防为主,注重从源头抓稳定、从苗头抓稳定、从基层抓稳定,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践性。不能目光短浅、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处理具体工作、解决具体问题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要审时度势,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追求最佳的社会效果,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
2.努力提高执法司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创建公正高效的治法环境,实现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
法律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其核心是公平与正义,是对权利的承认,而不是通过对权利的压抑,通过义务方式来实现的,相反它为所有主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大的空间,而要想实现公平与正义,就必须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公正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履行政法工作职能中必须坚定不移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忠诚法律,秉公执法。我们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履行政法工作职能时一定要恪守法治理念,坚决捍卫法律尊严,敢于向歪风邪气宣战。在抵御外部阻力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管住自己,严防自身不正,自身不硬,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这方面,我们既有光辉的典范,也有发人深省的反面教员,一定要时刻警醒,筑牢拒腐防腐的思想堤坝。二要强化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我们的执法司法水平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要求,必须尽快提高执法司法素质,严格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三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做到司法资源享用上人人平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当前社会分化现象比较明显,一定程度上,贫富差距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政治、法律权益。作为政法机关,我们必须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大力开展司法援助和公益诉讼,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困难家庭,都要确保他们能够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把每一案件的办理都当作增加社会和谐的具体环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契合。
3.在履行政法工作职能中充分尊重人、保障人,彰显人文关怀,为营造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政法机关在履行政法工作职能过程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就是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政法机关在履行政法工作职能过程中要本着更加尊重人的个体利益,更加尊重人的价值体现,更加尊重人的全面发展,更加尊重人的正常需要,将法律的严肃性与人性化有机结合起来的原则,当前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畅通言路,保障公民能够正常合法的反映问题与意见。民意顺畅则社会和谐,民意堵塞则形成矛盾。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更何况,群众上门反映问题,既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也是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各级政法机关对待涉法涉诉信访,要常抓不懈,随有随办,不能单等到集中处理时才一锅煮。要做到及早发现,就地处理,防止升级,维持和谐局面。其二,强化三大调解,形成化解民间纠纷的有力链条。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有侧重,既要一一加强,也要搞好衔接,形成链条。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应遵循优先调解的原则,肯工作,善于作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一步提高调解率。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提高水平。其三,要注意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法律本是“双刃剑”,一方面打击违法犯罪,一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长期的专政意识和特权思想,影响到政法工作,往往是重打击轻保护,重义务轻权利。在今后履行政法工作职能中,我们不仅要注重法律的严肃和刚性,还要注意到法律同时包涵的谦抑和人文关怀,充分尊重人权,发挥法律对人应有的保护作用。
三、建设和谐社会将有力推动政法工作职能的履行
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通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需要从方方面面进行不懈的努力。从解决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加强教育管理,提高了司法队伍的素质;加强和改进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威,排除对司法的各种干扰,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积极推进了司法体制的改革,形成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和谐社会的建设推进了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管理、应急处置、妥善处理群体性上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在全社会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维护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引导群众自觉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建立了公共危机应急机制,所有的一切都将有力推动政法工作职能的履行。
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过程,政法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也是一个长期过程。政法机关通过政法工作职能的履行应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助推器、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维护社会稳定的消防兵、诚信社会的领头雁。惟此,政法职能作用才能不断光大,政法工作价值才能经常升华。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江苏 盐城224000)
一、研究两者关系的意义
时至今日,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胡锦涛总书记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被确定为首要因素,其他因素也皆与法治息息相关。由此可见,法治国家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和实现途径,和谐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现实形态。可以说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建立安定有序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秩序的形成则在于政法工作职能的履行。履行政法工作职能与建设和谐社会之间应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是摆在我们政法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在履行政法工作职能中认真研究和实践。
二、积极履行政法工作职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1. 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政法工作的首要职责,是衡量建设和谐社会成果的前提和标志。
维护稳定是做好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的前提,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政法部门是维护稳定的主力军,政法工作的每一方面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政法工作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这给维护稳定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现阶段产生的大量社会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利益关系失衡造成的。现在我们讲的政法工作,已经不单单是传统意义上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问题,更重要、更艰巨的任务是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干政法工作时要认清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坚持预防为主,注重从源头抓稳定、从苗头抓稳定、从基层抓稳定,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践性。不能目光短浅、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处理具体工作、解决具体问题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要审时度势,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追求最佳的社会效果,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
2.努力提高执法司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创建公正高效的治法环境,实现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
法律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其核心是公平与正义,是对权利的承认,而不是通过对权利的压抑,通过义务方式来实现的,相反它为所有主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大的空间,而要想实现公平与正义,就必须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公正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履行政法工作职能中必须坚定不移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忠诚法律,秉公执法。我们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履行政法工作职能时一定要恪守法治理念,坚决捍卫法律尊严,敢于向歪风邪气宣战。在抵御外部阻力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管住自己,严防自身不正,自身不硬,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这方面,我们既有光辉的典范,也有发人深省的反面教员,一定要时刻警醒,筑牢拒腐防腐的思想堤坝。二要强化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我们的执法司法水平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要求,必须尽快提高执法司法素质,严格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三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做到司法资源享用上人人平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当前社会分化现象比较明显,一定程度上,贫富差距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政治、法律权益。作为政法机关,我们必须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大力开展司法援助和公益诉讼,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困难家庭,都要确保他们能够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把每一案件的办理都当作增加社会和谐的具体环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契合。
3.在履行政法工作职能中充分尊重人、保障人,彰显人文关怀,为营造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政法机关在履行政法工作职能过程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就是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政法机关在履行政法工作职能过程中要本着更加尊重人的个体利益,更加尊重人的价值体现,更加尊重人的全面发展,更加尊重人的正常需要,将法律的严肃性与人性化有机结合起来的原则,当前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畅通言路,保障公民能够正常合法的反映问题与意见。民意顺畅则社会和谐,民意堵塞则形成矛盾。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更何况,群众上门反映问题,既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也是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各级政法机关对待涉法涉诉信访,要常抓不懈,随有随办,不能单等到集中处理时才一锅煮。要做到及早发现,就地处理,防止升级,维持和谐局面。其二,强化三大调解,形成化解民间纠纷的有力链条。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有侧重,既要一一加强,也要搞好衔接,形成链条。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应遵循优先调解的原则,肯工作,善于作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一步提高调解率。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提高水平。其三,要注意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法律本是“双刃剑”,一方面打击违法犯罪,一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长期的专政意识和特权思想,影响到政法工作,往往是重打击轻保护,重义务轻权利。在今后履行政法工作职能中,我们不仅要注重法律的严肃和刚性,还要注意到法律同时包涵的谦抑和人文关怀,充分尊重人权,发挥法律对人应有的保护作用。
三、建设和谐社会将有力推动政法工作职能的履行
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通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需要从方方面面进行不懈的努力。从解决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加强教育管理,提高了司法队伍的素质;加强和改进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威,排除对司法的各种干扰,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积极推进了司法体制的改革,形成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和谐社会的建设推进了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管理、应急处置、妥善处理群体性上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在全社会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维护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引导群众自觉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建立了公共危机应急机制,所有的一切都将有力推动政法工作职能的履行。
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过程,政法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也是一个长期过程。政法机关通过政法工作职能的履行应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助推器、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维护社会稳定的消防兵、诚信社会的领头雁。惟此,政法职能作用才能不断光大,政法工作价值才能经常升华。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江苏 盐城2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