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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的消费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消费风险也越来越高。如何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电子商务继续快速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7-0254-01
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电子商务以其低成本、便捷等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甚至已成为人们主要或者首选的购物方式。但数量巨大的网络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却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上交易环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征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世贸组织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货物和服务的生产、销售、买卖和传递。《中国电子商务蓝皮书:2001年度》认为,电子商务指通过Internet网完成的商务交易。
电子商务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运用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1]。
(二)电子商务的特征。
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不同,电子商务依托电子化平台,使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交易。
1、交易的广泛性和全球性。
电子商务依托的互联网平台的广泛性,使得交易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界限,消费者无需出门就能购买到全国甚至全世界各地的商品。电子商务不再受营业时间、距离远近等限制,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和拓展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
2、支付手段的电子化。
电子商务使用电子化的支付方式,使交易更加方便和高效。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达成交易合意后,选择第三方作为交易中介,将货款划拨到第三方账户,待消费者确认收货后再通知第三方将货款划拨到经营者的账户中。
3、交易方式的虚拟化。
电子商务的全过程都通过网络进行,买卖双方没有面对面的交流,没有商品实物展示,从了解商品信息、达成交易到支付价款,一律通过互联网完成。这大大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给消费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購物体验。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面临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欺诈、虚假销售、售后服务不当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
(一)消费者知情权面临挑战。
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将商品图片上传到网店,消费者仅能通过图片和一些文字描述来了解商品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又很难确定,消费者知情权面临很大挑战。经营者很可能为了扩大销量,夸大产品质量、美化图片,有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
(二)消费者隐私权面临挑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要求消费者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收货地址等一系列重要信息,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网络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其隐私权不可避免的受到威胁[2]。个人信息被出卖或泄露,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将受到严重的干扰,如垃圾短信、诈骗电话等。
(三)消费者退货权面临挑战。
电子商务中商品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对所够商品不满意的概率大大提升,通常会要求退货。电子商务中,商品的退货率非常高,但是有更多的消费者却不能顺利退货,经营者常以各种借口禁止消费者退货,让消费者遭受到了不同的经济损失。
虽然新《消法》赋予电子商务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实际上消费者并未完全享受到这些权利。有些电子商务提供商自行扩大了不予退货商品的范围,消费者的退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目前,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进行,但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这些保护方式并不能有效保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亟待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系。
(一)加强立法保护。
法律既能保护消费者,又能威慑想要违法者。电子商务环境下,很多商家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很难找到商家来维权,这就需要网络平台提供商加强审查和监管。新《消法》规定,当消费者不能向销售者或服务者主张权利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毕竟是事后保护,法律在合同成立时就应予以调整,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和纠纷的产生。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应适时引入相关法条,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虽然明确了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但对消费者如何维权、经营者应受到何种处罚没有具体的规定。除了依靠法律保护之外,消费者也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减少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利用的机会。网络平台提供商也应积极主动的承担责任,保守用户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无关的活动。
(三)完善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
电子商务环境下,为最大限度的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对直接影响消费者判断的关键信息应予以披露。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信息。除经营者之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其掌握的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也负有一定的披露义务。这些信息可作为消费者辨别网络欺诈、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重要参考,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总结
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到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关系着电子商务的未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应当尽快加强立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的信任,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适时.各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 乔传福.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问题研究[J].产业与经济.2011(50).
关键词: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7-0254-01
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电子商务以其低成本、便捷等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甚至已成为人们主要或者首选的购物方式。但数量巨大的网络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却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上交易环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征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世贸组织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货物和服务的生产、销售、买卖和传递。《中国电子商务蓝皮书:2001年度》认为,电子商务指通过Internet网完成的商务交易。
电子商务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运用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1]。
(二)电子商务的特征。
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不同,电子商务依托电子化平台,使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交易。
1、交易的广泛性和全球性。
电子商务依托的互联网平台的广泛性,使得交易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界限,消费者无需出门就能购买到全国甚至全世界各地的商品。电子商务不再受营业时间、距离远近等限制,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和拓展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
2、支付手段的电子化。
电子商务使用电子化的支付方式,使交易更加方便和高效。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达成交易合意后,选择第三方作为交易中介,将货款划拨到第三方账户,待消费者确认收货后再通知第三方将货款划拨到经营者的账户中。
3、交易方式的虚拟化。
电子商务的全过程都通过网络进行,买卖双方没有面对面的交流,没有商品实物展示,从了解商品信息、达成交易到支付价款,一律通过互联网完成。这大大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给消费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購物体验。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面临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欺诈、虚假销售、售后服务不当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
(一)消费者知情权面临挑战。
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将商品图片上传到网店,消费者仅能通过图片和一些文字描述来了解商品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又很难确定,消费者知情权面临很大挑战。经营者很可能为了扩大销量,夸大产品质量、美化图片,有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
(二)消费者隐私权面临挑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要求消费者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收货地址等一系列重要信息,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网络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其隐私权不可避免的受到威胁[2]。个人信息被出卖或泄露,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将受到严重的干扰,如垃圾短信、诈骗电话等。
(三)消费者退货权面临挑战。
电子商务中商品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对所够商品不满意的概率大大提升,通常会要求退货。电子商务中,商品的退货率非常高,但是有更多的消费者却不能顺利退货,经营者常以各种借口禁止消费者退货,让消费者遭受到了不同的经济损失。
虽然新《消法》赋予电子商务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实际上消费者并未完全享受到这些权利。有些电子商务提供商自行扩大了不予退货商品的范围,消费者的退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目前,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进行,但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这些保护方式并不能有效保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亟待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系。
(一)加强立法保护。
法律既能保护消费者,又能威慑想要违法者。电子商务环境下,很多商家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很难找到商家来维权,这就需要网络平台提供商加强审查和监管。新《消法》规定,当消费者不能向销售者或服务者主张权利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毕竟是事后保护,法律在合同成立时就应予以调整,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和纠纷的产生。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应适时引入相关法条,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虽然明确了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但对消费者如何维权、经营者应受到何种处罚没有具体的规定。除了依靠法律保护之外,消费者也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减少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利用的机会。网络平台提供商也应积极主动的承担责任,保守用户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无关的活动。
(三)完善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
电子商务环境下,为最大限度的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对直接影响消费者判断的关键信息应予以披露。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信息。除经营者之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其掌握的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也负有一定的披露义务。这些信息可作为消费者辨别网络欺诈、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重要参考,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总结
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到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关系着电子商务的未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应当尽快加强立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的信任,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适时.各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 乔传福.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问题研究[J].产业与经济.20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