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终端用户使用BT软件分享行为是一种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表现,其明知下栽即上传,主观上对于本人行为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必然持有积极追求危害结果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但依据目前我国刑法,这种行为尚不能构成犯罪。BT技术的使用使得著作权侵权主体更加广泛,侵权目的更易得逞,侵权危害更加加剧,必须追究终端用户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BT软件提供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