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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市场需求及加强竞争力,香港交易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发出咨询文件,建议修改上市规则,让设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创新科技企业在香港上市集资。本文探讨了文件中建议对这类发行人的监管,是否足够保障外部投资者的权益。本文认为建议的监管内容很全面也很严格,只要再要求发行人对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作详尽解释,及清楚列出如持有超级投票权人士的投票行为被认定为损害外部股东的权益时港交所的处理方法及罚则等,建议便很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