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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属于传统道德调整的范畴 ,在道德资源缺乏的今天 ,见危不救的事件频频发生 ,道德对这个领域的调整已经力不从心。将危难救助作为法定义务加以规定 ,并在刑法中相应地增设“见危不救罪”是无奈却理性的选择 ,但是应该将法律干预保持在维持社会生存基本需要的范围内 ,避免对救助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并建立相应的救助人伤害或损失的社会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