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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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犯罪直接侵犯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环境资源一旦遭受严重、重大损害后往往难以弥补、恢复,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从政府到社会公众无不高度关注。以笔者所在的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为例,2014年至2016年我院受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0件,2017年至2018年我院受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上升至6件7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应引起重视。
  一、环境污染案件所呈现出的特点
  一是涉案企业多为矿产企业。在我院受理的案件中,有四件案发单位为矿产企业,一件为垃圾处理企业,一件为水泥制造企业,这些案发工厂的共同特点是虽具备环保设施或废水处理设备,但因监管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干扰环保设施正常使用或是污染企业将污染物均直接通过私自挖掘的暗渠、渗坑排放到工厂周围。
  二是作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环境保护意识不足。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均未认识到个人行为对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性、以及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存在模糊认知和侥幸心理。
  三是作案手段隐蔽,监管难。涉案企业选址偏僻,排污行为隐蔽,环境保护部门很难及时发现。公众举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积极性不高,公众对此类案件处于“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心态。因此存在此类案件获取线索的途径较少、立案難的问题。
  四是环境污染问题涉及面广,以本院受理的案件为例,受理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中,涉及到水污染、空气污染、化学废弃物污染,污染形式为排放废水、非法处置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污染呈现出多样性。
  二、环境污染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是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度不高。环境污染犯罪一般发生在公司、企业的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追求高额利润是每个公司、企业的最高目标,为了用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效果,负责人往往不愿意对防止污染投入必要的费用,甚至根本拒绝投入。当大量的废弃物排放到环境中,超过环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和自净能力时,就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最终导致环境犯罪的发生。
  二是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足。企业负责人大多学历不高,由于对排污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对生产产生的污染物不进行任何处理,直接排放,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从事生产的工人法律意识也普遍淡薄,以听老板安排为主,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三是对污染环境案件宣传力度不够。当前,社会各界对污染环境犯罪的了解还相对较少,对污染环境行为会造成的损害后果了解的不是很清晰,影响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热情。没有有效、便民的控告方式,群众在发现环境污染行为后无处控告,降低了群众对举报环境污染犯罪的积极性。
  四是发现查处难度较大。不法分子采取隐蔽的作案手段、参与人员流动性、随采随卖即时交易以转移赃物等,加大了侦查取证难度,对非法获利的统计通常仅能以现场缴获赃物认定,导致不法分子在面对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的选择时不惧怕刑罚的威慑作用。环境资源监管部门众多,监管职能既有交叉重复难以落实责任之处,也有真空无人管的执法空白地带。监管漏洞的存在,推诿扯皮时有发生,犯罪分子乘虚而入。
  三、环境污染案件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取证难。尽管“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4项认定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线索发现、案件衔接、取证查实、法条适用等依然是影响侦办审理的难题。环境污染案件往往是由环保部门最先介入,发现涉嫌犯罪后再移交公安机关,但环保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所获取的证据往往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存在实物取证方法不科学、取证程序不规范、取证不完整等问题,这些问题最终会影响一些关键性证据的运用。
  二是因果关系认定难。环境污染的污染源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而且在其进入环境后,污染物相互之间以及与环境之间还会发生化学性或性的相互作用,这样形成的因果关系在没有专业理论知识储备的情况下,承办人员很难做出全面科学的判断。一些污染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某个特定阶段无法预知,从而导致在对危害结果的判断上出现困难。基于此,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难以达到通常意义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三是办案周期长。此类案件为新型案件,且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导致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的案件在确定犯罪主体、采集取样、鉴定等方面有一定的困难,并出现不规范的情况,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需要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予以完善。因为环境污染犯罪涉及面广,往往承办人接到一个案件需要对该案件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种类等进行全面的了解才能做出相应的判断,导致办案周期较长。
  四是危害程度、经济损失难以估计。环境污染案件犯罪损失具有隐蔽性、长期性、间接性等特点,难以准确评估,对犯罪的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带来困难。以非法采砂为例,犯罪分子盗采河砂时边采边卖,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甚至因犯罪数额较小而逃脱处罚,刑罚难起震慑作用。此外,对被污染环境的治理、对被盗挖河砂的河堤修护等间接损失,因修复周期长、河砂具有流动性等也难以准确统计。
  四、查办环境污染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宣传。相关环保部门联合司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宣传面,将污染环境的严重性和应负法律后果深植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心中,给相关环保高危行业树立严格的警戒线。
  二是严格市场准入机制,明确监管职责。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发生,环保、工商部门对各种企业应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及行政许可制度,在相关资质证明的审查方面,更应明确职责,避免徇私枉法现现象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在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三是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多数污染工厂在违法生产过程中,逃避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巡视,加之环保监管部门人力有限,形成了监管难的问题,要注重法律宣传,向群众宣传污染环境的行为特征以及危害后果,鼓励群众对发现的污染行为及时进行举报,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给予物质奖励。
  四是发挥协作办案优势,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环境污染案件一般由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后依据行政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样就造成司法机关再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时候,往往已经时过境迁,难以获取准确、有效的证据。为妥善办理环保类案件,我院与公安、环保部门,建立了环境保护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通报案件情况,并就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群策群力解决侦办、审理难题,促进了该类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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