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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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2007年第4期刊登了张琳同志的《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一文,文章做了很中肯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关于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的问题比较复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拟以小企业为例进行说明。例:2006年2月某服装生产企业为建造厂房购买一批钢材,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006年11月该厂房竣工,剩余工程物资23.4万元转作库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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