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立法法修改两年多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及设区的市两级党委、人大的共同努力下,赋予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市(州)中,已经批准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270个,占98.9%。其中,有256个市(州)已制定并经批准地方性法规437件。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在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进程中,地方立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9月6日至7日,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广西南宁举行。截至目前,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万余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为形成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用“工匠精神”精准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是永恒的主题。能解决问题的立法就是好的;而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写多少条其实也都是虚的,立法效果往往也是不理想的。
地方立法如何既能突出地方特色,又起到对国家立法“拾遗补缺”的作用,尤其是修改后的立法法新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地方立法权到底该如何行使,成为各地人大不断探索和思考的问题。
近年来,围绕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各地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
一些地方提出,地方立法的目的在于细化和补充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一是定位要精准,缺什么补什么;二是立项选题要精细,应选择确有必要、急需规范的事项;三是立法内容要精细,不必“穿靴戴帽”,更不要繁文缛节,要切实解决问题。一些地方提出要加强立法程序的精细化管理,确保各个环节精耕细作,精雕细琢。有的地方还提出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立法流程管理,探索智慧立法系统建设,推进立法精细化、智能化。
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规定对典型黑土进行优先保护,并对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提出了要求。
黑龙江是我国最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耕地总量居全国第一。其中黑土地面积2.39亿亩,占东北黑土区耕地面积的一半以上。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规模扩大,耕地保护也面临着新问题、新考验。立法对黑土地进行保护正是黑龙江人大抓住地方特色,找准问题,精准立法的一个缩影。
这也是近年来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出台地方性法规。如,为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和保障改善民生,广西、河北等地方人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等;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北京等地出台有关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为增绿护蓝,海南、吉林等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引领推动生态建设。
另一方面,对于改革决策涉及现行法律空白,又需要为依法行政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规定,使政府推行改革措施于法有据,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为地方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遵循。
江西省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医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出台《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依法解决难题提供了规范;上海、天津人大常委会为推动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浙江省则结合本省“五水共治”的经验,出台《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将党中央和有关法律精神加以具体化。
这些地方性法规,不仅为本地区的改革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积累了经验。但同时,实践中依旧存在着很多的困惑和问题。
江西省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冠森在实践中就遇到不少矛盾,比如突出特色与有序推进之间的矛盾、领导点题与立法实际之间的矛盾等等。他结合城管条例的制定,表明了自己的困惑,“写得太粗不管用,写得细才有用,但细在哪里又是问题。”
谢冠森面临的这些问题,很多其他的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人大,也同样挠头。此外,政府立法需求不多、人大立法部门经验不足、老百姓不懂……这也都是目前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难题。
地方立法的边界在哪里,怎么才能不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立法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地位和作用是什么?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任务、模式和路径是什么?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少华认为,地方要提高立法质量,需遵循科学立法。“有些领域还没有国家法律,地方立法可以先行先立,也可以有特色,但是不能与宪法、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相抵触。只有遵循了宪法和上位法,地方立法才有了根本的保障。先行先试,维护法制统一是前提。特别是涉及体制改革方面的法律。假如立出来的法规与宪法、上位法有抵触,这就根本谈不上立法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张民认为,既然地方立法空间已经被压缩得很小,那么地方立法就要走“小而少”“少而精”“精而灵”的道路。
此外,一些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与会人员表示,地方立法主要就是看特色、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建议采取就近、分片等方式加强培训工作。
探索创新备案审查体制机制
6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7月28日获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自8月10日起施行。根据决定,《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删除。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5年10月,杭州市居民潘洪斌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杭州交警依据条例扣留。潘洪斌認为,该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于2016年4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请求撤销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此事涉及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和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根据审查建议,就《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监督纠正。 如今,伴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决定的公布,由一辆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地方条例是否违反上位法的备案审查建议得到圆满解决。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创新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适时开展法规清理,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有的地方切实加强省市县三级机构设置,实现区县级人大全覆盖;有的地方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纠错力度,增强制度约束刚性;有的地方探索建立定期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与党委政府之间衔接联动和相互协作制度;有的地方坚持统专结合,统筹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机构和专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协同开展工作,同时注重发挥代表、专家和社会的作用;有的地方注重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工作队伍的能力水平;有的地方积极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工作效率,等等。这些举措,都推动了地方备案审查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地方立法不能及时跟进,影响改革举措落地落实;一些地方立法突破、规避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公民、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组织义务,增加部门权力或者减轻部门责任等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受利益驱使搞“立法放水”,降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
对此,此次座谈会上对下一步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有件必備”“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明确要求。会议强调,对含有明显不适当内容、易引发或者带来较大争议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加强沟通协商,及时督促约谈,积极回应关切。对存在严重问题而又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不积极作为的,要予以纠正和通报。
这些要求无疑都是针对加强工作力度、解决以往备案审查偏“软”而推出的重磅举措。但也有不少来自地方人大的法工委负责同志反映,备案审查工作虽然现在逐步加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有一些问题。
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介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到底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开过研讨会,但仅是理论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除了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我们也进行了重点审查,政府规章一年差不多有10件左右。而且这几年备案审查的标准越来越严了。”但他同时指出,在很多设置方面,目前地方人大可能有新的理解,如果解读不一样都会有问题。尤其是设区的市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会有一些无视上位法规定的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会议要求,对那些可能与中央精神或与改革方向不一致,或在施行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甚至重大争议,或因现实情况与立法之初相比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等情形,都要深入研究,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一体遵循;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函询,督促纠正,必要时依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明确督办程序和时限,加大督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对于经过沟通协调后制定机关仍然拖延推诿、不予纠正的,要坚决依法撤销。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积极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开通运行,地方性法规已实现电子报备。下一步,将创建审查工作平台,实现审查工作全流程信息化;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省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并逐步向设区的市延伸,实现平台间的互联互通。
补上地方立法工作队伍“短板”
“得权时兴奋,做起来困难。”这是很多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人的切实感受。之所以感到工作起来难度很大,没有专业的立法人员队伍是重要原因。把各地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队伍建设好,才会让地方立法权真正用好。
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任务,也是当前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在地方省、市党委有力领导下,在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推动努力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的立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很多成绩。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增设了处级机构,增加了相应编制;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普遍成立了法制委和法制工作机构,有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力量,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地方人大在立法人才队伍建设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地方人大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与承担的立法任务还很不匹配、很不适应,有些省级人大法制工作机构仅10余人,人手十分紧张;有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仅3到5人,而且这些人还要服从当地统一安排下乡、驻村开展工作,加上其他特定原因导致的减员,实际上在岗的也就2到3人;还有一些地方存在“一人一委”的问题等。
立法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立法队伍的特殊性。在本次座谈会的分组讨论中,多位与会人员认为,要加强法工委队伍建设,法工委应配备法律专业的人员,应至少有三分之二具有法律背景。尤其要注重前端人才的选拔问题,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是立法最后一道工序,把好这一关需要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因此,立法队伍建设需要从第一道关开始抓起,要充分挖掘渠道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与会人员还认为,要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健全“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的立法人才使用和激励约束制度,制定长远立法专业人才培养规划,同时,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立法素质和工作能力。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在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进程中,地方立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9月6日至7日,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广西南宁举行。截至目前,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万余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为形成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用“工匠精神”精准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是永恒的主题。能解决问题的立法就是好的;而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写多少条其实也都是虚的,立法效果往往也是不理想的。
地方立法如何既能突出地方特色,又起到对国家立法“拾遗补缺”的作用,尤其是修改后的立法法新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地方立法权到底该如何行使,成为各地人大不断探索和思考的问题。
近年来,围绕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各地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
一些地方提出,地方立法的目的在于细化和补充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一是定位要精准,缺什么补什么;二是立项选题要精细,应选择确有必要、急需规范的事项;三是立法内容要精细,不必“穿靴戴帽”,更不要繁文缛节,要切实解决问题。一些地方提出要加强立法程序的精细化管理,确保各个环节精耕细作,精雕细琢。有的地方还提出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立法流程管理,探索智慧立法系统建设,推进立法精细化、智能化。
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规定对典型黑土进行优先保护,并对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提出了要求。
黑龙江是我国最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耕地总量居全国第一。其中黑土地面积2.39亿亩,占东北黑土区耕地面积的一半以上。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规模扩大,耕地保护也面临着新问题、新考验。立法对黑土地进行保护正是黑龙江人大抓住地方特色,找准问题,精准立法的一个缩影。
这也是近年来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出台地方性法规。如,为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和保障改善民生,广西、河北等地方人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等;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北京等地出台有关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为增绿护蓝,海南、吉林等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引领推动生态建设。
另一方面,对于改革决策涉及现行法律空白,又需要为依法行政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规定,使政府推行改革措施于法有据,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为地方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遵循。
江西省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医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出台《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依法解决难题提供了规范;上海、天津人大常委会为推动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浙江省则结合本省“五水共治”的经验,出台《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将党中央和有关法律精神加以具体化。
这些地方性法规,不仅为本地区的改革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积累了经验。但同时,实践中依旧存在着很多的困惑和问题。
江西省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冠森在实践中就遇到不少矛盾,比如突出特色与有序推进之间的矛盾、领导点题与立法实际之间的矛盾等等。他结合城管条例的制定,表明了自己的困惑,“写得太粗不管用,写得细才有用,但细在哪里又是问题。”
谢冠森面临的这些问题,很多其他的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人大,也同样挠头。此外,政府立法需求不多、人大立法部门经验不足、老百姓不懂……这也都是目前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难题。
地方立法的边界在哪里,怎么才能不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立法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地位和作用是什么?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任务、模式和路径是什么?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少华认为,地方要提高立法质量,需遵循科学立法。“有些领域还没有国家法律,地方立法可以先行先立,也可以有特色,但是不能与宪法、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相抵触。只有遵循了宪法和上位法,地方立法才有了根本的保障。先行先试,维护法制统一是前提。特别是涉及体制改革方面的法律。假如立出来的法规与宪法、上位法有抵触,这就根本谈不上立法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张民认为,既然地方立法空间已经被压缩得很小,那么地方立法就要走“小而少”“少而精”“精而灵”的道路。
此外,一些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与会人员表示,地方立法主要就是看特色、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建议采取就近、分片等方式加强培训工作。
探索创新备案审查体制机制
6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7月28日获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自8月10日起施行。根据决定,《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删除。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5年10月,杭州市居民潘洪斌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杭州交警依据条例扣留。潘洪斌認为,该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于2016年4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请求撤销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此事涉及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和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根据审查建议,就《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监督纠正。 如今,伴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决定的公布,由一辆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地方条例是否违反上位法的备案审查建议得到圆满解决。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创新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适时开展法规清理,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有的地方切实加强省市县三级机构设置,实现区县级人大全覆盖;有的地方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纠错力度,增强制度约束刚性;有的地方探索建立定期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与党委政府之间衔接联动和相互协作制度;有的地方坚持统专结合,统筹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机构和专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协同开展工作,同时注重发挥代表、专家和社会的作用;有的地方注重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工作队伍的能力水平;有的地方积极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工作效率,等等。这些举措,都推动了地方备案审查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地方立法不能及时跟进,影响改革举措落地落实;一些地方立法突破、规避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公民、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组织义务,增加部门权力或者减轻部门责任等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受利益驱使搞“立法放水”,降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
对此,此次座谈会上对下一步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有件必備”“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明确要求。会议强调,对含有明显不适当内容、易引发或者带来较大争议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加强沟通协商,及时督促约谈,积极回应关切。对存在严重问题而又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不积极作为的,要予以纠正和通报。
这些要求无疑都是针对加强工作力度、解决以往备案审查偏“软”而推出的重磅举措。但也有不少来自地方人大的法工委负责同志反映,备案审查工作虽然现在逐步加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有一些问题。
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介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到底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开过研讨会,但仅是理论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除了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我们也进行了重点审查,政府规章一年差不多有10件左右。而且这几年备案审查的标准越来越严了。”但他同时指出,在很多设置方面,目前地方人大可能有新的理解,如果解读不一样都会有问题。尤其是设区的市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会有一些无视上位法规定的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会议要求,对那些可能与中央精神或与改革方向不一致,或在施行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甚至重大争议,或因现实情况与立法之初相比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等情形,都要深入研究,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一体遵循;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函询,督促纠正,必要时依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明确督办程序和时限,加大督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对于经过沟通协调后制定机关仍然拖延推诿、不予纠正的,要坚决依法撤销。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积极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开通运行,地方性法规已实现电子报备。下一步,将创建审查工作平台,实现审查工作全流程信息化;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省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并逐步向设区的市延伸,实现平台间的互联互通。
补上地方立法工作队伍“短板”
“得权时兴奋,做起来困难。”这是很多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人的切实感受。之所以感到工作起来难度很大,没有专业的立法人员队伍是重要原因。把各地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队伍建设好,才会让地方立法权真正用好。
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任务,也是当前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在地方省、市党委有力领导下,在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推动努力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的立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很多成绩。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增设了处级机构,增加了相应编制;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普遍成立了法制委和法制工作机构,有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力量,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地方人大在立法人才队伍建设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地方人大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与承担的立法任务还很不匹配、很不适应,有些省级人大法制工作机构仅10余人,人手十分紧张;有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仅3到5人,而且这些人还要服从当地统一安排下乡、驻村开展工作,加上其他特定原因导致的减员,实际上在岗的也就2到3人;还有一些地方存在“一人一委”的问题等。
立法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立法队伍的特殊性。在本次座谈会的分组讨论中,多位与会人员认为,要加强法工委队伍建设,法工委应配备法律专业的人员,应至少有三分之二具有法律背景。尤其要注重前端人才的选拔问题,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是立法最后一道工序,把好这一关需要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因此,立法队伍建设需要从第一道关开始抓起,要充分挖掘渠道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与会人员还认为,要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健全“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的立法人才使用和激励约束制度,制定长远立法专业人才培养规划,同时,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立法素质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