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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方针,只有认真研究、不断探索,才能总结出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的经验,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点在于顺应人性,本文即是从人性的角度,探讨公务员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所在,并且充分借鉴了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有益经验,以资有效利用。
【关键词】道德建设;权力;制度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公务员制度亦是不断完善,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全国各地也如火如荼的开展。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尚未完全得到解决,诸如近年发生的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等,暴露出公务员队伍中还存在着责任意识不到位、权力监督制约不力、制度建构缺乏等系列问题,这也充分说明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及迫切性。
一、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特殊性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①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国家公务员由于其紧密联系公共权力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群体不仅要模范遵守一般群众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而且还要恪守更高层次的职业道德准则。因此可以说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重要标杆。公务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一)紧密联系公权力
公务员从事行政、司法管理活动,自身具有法律赋予的相应的公共职权,如何正确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这不仅需要相应的法规、行政纪律约束,而且还需要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来制约其公职行为,以期平衡在行政、司法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关系。
(二)政治性氛围浓厚
作为国家公务员,是代表国家行使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执行公务时,必须服从国家的整体意志,即必须依法行政,既不能滥用公共权力,也不能违反法律不作为,因此公务员职业道德具有国家意志性,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公职领域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公务员以服从人民利益为第一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
我国至今无一部专门的《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法》来规范公务员的道德建设,仅在相关的公务员规范中有较少的体现。以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开端,在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这其中也存在着定位偏差大,内容比较模糊,针对性不够、责任承担的弹性较大等系列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定位指导存在偏差——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设计超出了“义务道德”的要求
著名法学家富勒在其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分为“义务道德”和“向往的道德”,或者说是“基本道德”与“倡导性道德”,他认为义务道德是一种道德义务,与法律的距离较近,它所谴责的行为一般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向往的道德是一种道德理想,与法律的距离较远,是人们在具体的事务中应该努力的方向所在,但不必苛求做到。
长期以来,我们在公务员道德建设这个问题上忽视了公务员的基本道德要求与倡导性道德要求的区别,把倡导性的要求诸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②、“人民公仆”“大公无私”等当成了公务员的职业标签。殊不知公务员也是人,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需求,忽视了这个问题就等于盖住了问题去解决问题,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不仅“大公无私”没有做到,而且还会变本加厉滥用公权、贪污腐败。因为连基本的公务员道德诸如“遵纪守法”都不能做到,又何谈高尚的德性要求?党的个别重要领导干部的落马就是证明,例如成克杰、胡长清、许迈多等都是在台上大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实际却是变本加厉的贪污腐败。
(二)相关法律不够健全,内容不完备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毕竟处于初始阶段,虽已有一些法规与条例来规制,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够健全。《宪法》对公务员精神作了原则性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法》随后也规定了违反义务后的相关处罚措施等,但这些规定在现实中实施时却难以把握标准。例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下列义务之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公务员在履行公务时是否做到了“全心全意”,其实并无一个可行性的标准予以测量。
(三)导致的后果——公务员责任意识淡薄、腐败现象频发
越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越是存在着许多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重利性促使了公务员讲效益、求实效,但同时也引起了一部分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滋生出拜金主义思想,一些公务员由于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认识不清,进而滥用职权,利用本该为人民谋福利的权力当作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将职业公共权力视为私人产品或个体力量,并且凭借这种力量凌驾于他人之上,处处显示出高人一等的优越感,更有甚者,有的部门官员在打着集体利益的名号下挪用公款、建立小金库,积极追求部门利益,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于不顾。
三、加强公务员职业强道德建设的路径
(一)以人性化为指针,强化公务员基本道德建设
西方一位大哲学家曾说“没有对人性的把握,就没有对人类行为驱动的认识,就不可能有真正合乎人性的道德规范的产生”。解决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下降的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即以处于现实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公务员作为道德建设的起点,以人的基本需求为基点作通盘考虑,包括住房的需求、消费的需求、职位晋升的需求等。因为不提高公务员的综合待遇,只是一味的要求公务员做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已被实践证明是不现实的。即使我们能依靠其它手段维持公务员的廉洁性,但过低的收入也难以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政府部门来,反观新加坡政府所实行的“高薪养廉”的做法,却成效显著。当然我国不能实行片面的高薪养廉,而是在合理评估后,有计划的实施高薪养廉计划。另外,当公务员一旦违反了基本的义务道德,则要根据相关法律作“违法必惩”的严肃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连年增长,国家公务人员的工资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我们希望这可以成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起点所在。 (二)积极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务员道德法》
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务员道德法》,不仅可以改变目前关于公职人员道德法律法规分散的现状,而且可以做到更为具体的道德引导,避免无法可依的窘况。目前,许多国家以法规形式确定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早在1883年美国就出台了规范公职人员职业道德的《彭尔顿法》,之后美国国会又在1978年通过了专门规范政府公务人员道德的《政府道德法案》,欧美其他发达国家也都先后颁行了类似的道德法典。在亚洲,韩国于1981年颁布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日本于1999年颁布了《国家公务员道德法》。新加坡在反腐领域更是大踏步前行,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关于公共伦理道德的法律。
我国对公务员应尽的义务和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有规定,主要是体现在《宪法》总则以及《公务员法》的零星规定中,但是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典。近年相继制定的一些法律,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都有涉及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规定,但是其针对性、约束力、可操作性都存在一些问题,其实施效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为尽快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职业道德素质,强化恪尽职守的公务要求,我们需要积极吸取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尽快制定出一部符合人性需求的、操作性较强的《公务员道德法》。
(三)全方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③,公务员手握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力,但是如果没有监督,没有制约,便会趋于腐败,走向邪恶,直至遇见有边界的地方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道德宣传都无济于事,因此,我们首先要确立有限政府的观念,以法律限制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我国虽然不实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但是,三权分立体制的优点需要学习。在我国就是要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使其合理参政议政,监督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还要看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作用,如此,才能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防止“权力膨胀”,从根本上防止行政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其次,应该充分重视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网络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虽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但它却具有无形的影响力。当然,要加强舆论监督政府的职能,最重要的是让媒体获得一定的发展空间,能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真正的自由评论,这样才能发现政府行为、尤其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的失范之处。四、结语
历史发展的潮流任何人无法阻挡,我党执政的决心坚不可摧,我党作为执政党最核心的优点就是实事求是,以一种大无畏的勇气去克服前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在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方面,我们相信,一定会采取更为合理可行的措施,直至我国公务员整体素质由“义务道德”到“向往道德”一个质的飞跃。
注 释:
①载http://baike.baidu.com/view/128231.htm,2012年2月24日访问。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第3项。
③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关键词】道德建设;权力;制度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公务员制度亦是不断完善,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全国各地也如火如荼的开展。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尚未完全得到解决,诸如近年发生的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等,暴露出公务员队伍中还存在着责任意识不到位、权力监督制约不力、制度建构缺乏等系列问题,这也充分说明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及迫切性。
一、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特殊性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①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国家公务员由于其紧密联系公共权力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群体不仅要模范遵守一般群众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而且还要恪守更高层次的职业道德准则。因此可以说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重要标杆。公务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一)紧密联系公权力
公务员从事行政、司法管理活动,自身具有法律赋予的相应的公共职权,如何正确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这不仅需要相应的法规、行政纪律约束,而且还需要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来制约其公职行为,以期平衡在行政、司法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关系。
(二)政治性氛围浓厚
作为国家公务员,是代表国家行使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执行公务时,必须服从国家的整体意志,即必须依法行政,既不能滥用公共权力,也不能违反法律不作为,因此公务员职业道德具有国家意志性,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公职领域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公务员以服从人民利益为第一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
我国至今无一部专门的《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法》来规范公务员的道德建设,仅在相关的公务员规范中有较少的体现。以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开端,在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这其中也存在着定位偏差大,内容比较模糊,针对性不够、责任承担的弹性较大等系列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定位指导存在偏差——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设计超出了“义务道德”的要求
著名法学家富勒在其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分为“义务道德”和“向往的道德”,或者说是“基本道德”与“倡导性道德”,他认为义务道德是一种道德义务,与法律的距离较近,它所谴责的行为一般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向往的道德是一种道德理想,与法律的距离较远,是人们在具体的事务中应该努力的方向所在,但不必苛求做到。
长期以来,我们在公务员道德建设这个问题上忽视了公务员的基本道德要求与倡导性道德要求的区别,把倡导性的要求诸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②、“人民公仆”“大公无私”等当成了公务员的职业标签。殊不知公务员也是人,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需求,忽视了这个问题就等于盖住了问题去解决问题,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不仅“大公无私”没有做到,而且还会变本加厉滥用公权、贪污腐败。因为连基本的公务员道德诸如“遵纪守法”都不能做到,又何谈高尚的德性要求?党的个别重要领导干部的落马就是证明,例如成克杰、胡长清、许迈多等都是在台上大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实际却是变本加厉的贪污腐败。
(二)相关法律不够健全,内容不完备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毕竟处于初始阶段,虽已有一些法规与条例来规制,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够健全。《宪法》对公务员精神作了原则性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法》随后也规定了违反义务后的相关处罚措施等,但这些规定在现实中实施时却难以把握标准。例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下列义务之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公务员在履行公务时是否做到了“全心全意”,其实并无一个可行性的标准予以测量。
(三)导致的后果——公务员责任意识淡薄、腐败现象频发
越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越是存在着许多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重利性促使了公务员讲效益、求实效,但同时也引起了一部分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滋生出拜金主义思想,一些公务员由于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认识不清,进而滥用职权,利用本该为人民谋福利的权力当作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将职业公共权力视为私人产品或个体力量,并且凭借这种力量凌驾于他人之上,处处显示出高人一等的优越感,更有甚者,有的部门官员在打着集体利益的名号下挪用公款、建立小金库,积极追求部门利益,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于不顾。
三、加强公务员职业强道德建设的路径
(一)以人性化为指针,强化公务员基本道德建设
西方一位大哲学家曾说“没有对人性的把握,就没有对人类行为驱动的认识,就不可能有真正合乎人性的道德规范的产生”。解决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下降的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即以处于现实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公务员作为道德建设的起点,以人的基本需求为基点作通盘考虑,包括住房的需求、消费的需求、职位晋升的需求等。因为不提高公务员的综合待遇,只是一味的要求公务员做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已被实践证明是不现实的。即使我们能依靠其它手段维持公务员的廉洁性,但过低的收入也难以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政府部门来,反观新加坡政府所实行的“高薪养廉”的做法,却成效显著。当然我国不能实行片面的高薪养廉,而是在合理评估后,有计划的实施高薪养廉计划。另外,当公务员一旦违反了基本的义务道德,则要根据相关法律作“违法必惩”的严肃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连年增长,国家公务人员的工资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我们希望这可以成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起点所在。 (二)积极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务员道德法》
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务员道德法》,不仅可以改变目前关于公职人员道德法律法规分散的现状,而且可以做到更为具体的道德引导,避免无法可依的窘况。目前,许多国家以法规形式确定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早在1883年美国就出台了规范公职人员职业道德的《彭尔顿法》,之后美国国会又在1978年通过了专门规范政府公务人员道德的《政府道德法案》,欧美其他发达国家也都先后颁行了类似的道德法典。在亚洲,韩国于1981年颁布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日本于1999年颁布了《国家公务员道德法》。新加坡在反腐领域更是大踏步前行,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关于公共伦理道德的法律。
我国对公务员应尽的义务和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有规定,主要是体现在《宪法》总则以及《公务员法》的零星规定中,但是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典。近年相继制定的一些法律,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都有涉及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规定,但是其针对性、约束力、可操作性都存在一些问题,其实施效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为尽快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职业道德素质,强化恪尽职守的公务要求,我们需要积极吸取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尽快制定出一部符合人性需求的、操作性较强的《公务员道德法》。
(三)全方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③,公务员手握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力,但是如果没有监督,没有制约,便会趋于腐败,走向邪恶,直至遇见有边界的地方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道德宣传都无济于事,因此,我们首先要确立有限政府的观念,以法律限制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我国虽然不实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但是,三权分立体制的优点需要学习。在我国就是要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使其合理参政议政,监督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还要看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作用,如此,才能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防止“权力膨胀”,从根本上防止行政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其次,应该充分重视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网络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虽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但它却具有无形的影响力。当然,要加强舆论监督政府的职能,最重要的是让媒体获得一定的发展空间,能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真正的自由评论,这样才能发现政府行为、尤其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的失范之处。四、结语
历史发展的潮流任何人无法阻挡,我党执政的决心坚不可摧,我党作为执政党最核心的优点就是实事求是,以一种大无畏的勇气去克服前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在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方面,我们相信,一定会采取更为合理可行的措施,直至我国公务员整体素质由“义务道德”到“向往道德”一个质的飞跃。
注 释:
①载http://baike.baidu.com/view/128231.htm,2012年2月24日访问。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第3项。
③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