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养老立法看新时期老年人赡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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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传统中国是非常重视孝道文化的,在法律上,“孝”也有很多法律条文做出相应的保障。但是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老年人的赡养问题遭遇了经济上、精神上、人口结构上的诸多挑战。目前,我国关于老年人赡养的相关法律仍不完善,在借鉴过美国、日本的相关养老立法之后,本文也对我国新时期的老年人赡养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老年人 赡养 立法
  作者简介:张冠男,北京开放大学城市管理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371
  一、极端案例
  北京市通州区张辛庄村,80多岁的老人柴玉吉,一生含辛茹苦养育了五个儿子。2010年4月9日,柴玉吉老人却孤伶伶地离开了人世。根据法医结论,柴玉吉老人在被发现死亡的半个月前,就已经饿死。法医说:“老人营养不良是长期吃不饱,饥饿导致的。”
  检察机关认为,在母亲被饿死的问题上,老大老二老三有责任。经审理法院,老二程一田未经交接离开母亲,放任其母可能因无人照顾而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老大程一民在老二赡养其母三个月后,对其母亲不管不理,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老三程一平对赡养交接事宜不闻不问,怠于履行赡养义务,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央视《今日说法》)
  二、引言
  上述的案件为2010年发生的一起极端的案例,虽然并不常见,但也确实道出了中国现在社会转型阶段关于老年人赡养的相关问题是亟需面对和解决的。
  孔子在《论语》中曾指出:“今之孝者,是为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在传统的宗法的乡土中国,不孝是极大的罪名,列为“十恶”之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孝经》中讲,“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之身。”对年长者的尊敬与赡养是一种礼法秩序。农耕社会中,年长者因为享有生产、生活方面的经验而在家庭中具有支配权和崇高的地位。清康熙皇帝在位时,曾举行“千叟宴”,表明政府官方所提倡的“孝,文之本也”的观念。
  在古代的法律中,也有对于老年人的优待,早在西周,就有“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的规定。“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耄”为八九十岁的老人、“悼”为七岁以下的少年)。唐律斗讼律中规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 “孝”甚至可以说是中华法系中定罪量刑的核心因素之一,子女违反教令,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不孝”是重罪十条与“十恶”的重要内容;而犯了死罪的囚犯,若有父母、祖父母无人照管,则可以“存留养亲”,赡养父母、祖父母天年之后再接受惩罚。
  即使今天,我们在宣传上也会认为赡养老人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职责,是中华儿女的家庭美德。但是赡养老人绝对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它更是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从法律的层面做出思考。
  三、我国目前有关于老年人赡养的相关法规及其问题
  老年人是怎样的人群呢?按照世界卫生组织1995年重新划分后的定义,44岁以前是年轻人,45至59岁叫中年人,60至74岁为年轻的老年人,75至89岁叫老年人,90岁以上的是长寿的老年人。现在我们就梳理一下中国目前的老年人赡养问题的相关立法。
  (一)主要法律内容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三章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作出了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是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的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
  1.现行法律执行力度弱、可操作性差。可以看出,虽然法律有很多倡导性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较难落到实处,缺乏相应的执行手段。虽然相应的法律条文是有的,但是务虚多于务实,多为倡导性规定,一旦发生赡养不利的情况,除非严重到了触犯刑法中的遗弃罪的程度,否则上述法律条文很难适用于实际生活。
  2.赡养模式的规定过于简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我国老年人赡养模式的规定是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这也是中国传统和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的一种反映。但是实际情况是家庭养老模式正在越来越多的受到挑战。此种规定是与国际上其它国家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的。
  四、美国与日本的养老模式与立法经验
  美国和日本都制定了单独针对老年人的立法,但是方式有较大的不同。这两种模式都值得我们经过比较之后来选取符合我国情况的规定来借鉴。
  (一)美国的经验
  美国自1994年起成为老年型国家,与中国较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很大比例的老年人口都居住在都市。
  本来美国的老年人保障,被视为慈善事业的一部分,主要依赖于宗教团体和民间机构。转折发生在罗斯福新政时期,针对美国当时经济危机威胁社会平稳的状况,美国制定了以老年人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法案。 该法案规定,全美国范围内的大部分雇员都必须强制性的参加养老保险。在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中,第一章授权各州建立老年救助制度,第二章规定联邦要建立老年津贴制度。实质上,该法案建立起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即工作的人在年轻时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养老基金,年老退休后的退休津贴取决于年轻时所支付的费用。在1939年、1950年、1956年、1961年、1965年、1972年、1975年、1983年该法案不断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做出修订,逐渐扩大了法案的受益人群,并且使得法案的运行越来越完善。如果没有社会保障法案,会有近半的美国老年人生活陷入贫困。   美国1965年颁布的《老年人法》、《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法律都主要在强调政府在老年人的养老上发挥的作用,认为政府应该给予老年人经济保障和医疗保险,弱化家庭在老年人赡养中的作用。 美国实际上通过立法和持续的政府引导,建构了国家、州、地方管理部门多层次的社会化养老体系。
  应该说,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障美国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原因。在社会保障资金的方面,美国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社会化养老体系,它的资金来源都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费由被保险人和其雇主共同负担,各自承担50% 。该体系的良好运行需要社会转移支付的相关法规足够完善,同时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也需要有法可依。
  美国主要的立法模式是强调社会在老年人养老中的作用,弱化家庭养老。
  (二)日本的经验
  日本政府也分别在1959年通过《国民年金法》(1985年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1963年《老人福利法》(1972年进行了修订)、1982年《老人保健法》三部重要法律,在经济上和医疗上强有力的保证了日本老年人的生活。
  1959年的《国民年金法》,规定了全民年金的制度。由政府做保险人,为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日本国民全部投保。
  1963年的《老人福利法》可以说是一部老人宪章,规定了政府应该出资修建养老院,应该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此外,该部法律强调了应该探索出一种适于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模式,为家庭养老提供人员方面的培训,并在财政预算上对这些措施提供优惠。
  1982年的《老人保健法》,对70岁以上老人的医疗费用做出了需要由有关方面共同负责的规定,并且这部法律也强调了家庭养老的功能,倡导老人在家庭内部护理。政府为家庭养老能够顺利得以实施,出资培训了大约十万名家庭护理员。
  随着日本的老年人越来越多,日本还修改了他们的《雇佣保险法》,鼓励雇佣者雇佣年纪较大的职工,减轻社会的养老负担。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护理保险法》,针对日本形式的变化推行养老看护制度。随着卧床不起和痴呆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如何护理他们成为一个社会课题。家庭的护理功能随着与子女同居比例的降低及妇女参与工作的增加而越发弱化,所以对高龄老人的护理必须有新的解决方式。养老护理制度提供保健、医疗、福利在内的综合服务 ,可以使老人们接受居家服务,也可以入住各种福利设施,是一种社会主导的养老模式的探索。
  日本的老年人立法,对经济生活的保障规定完善,而且有健康、教育、文化方面的一系列的法律衔接,达到了“全民皆养老”的程度。它也是社会养老,但是可以看出与美国的方式有所不同,社会养老还是通过家庭的方式来达到实现。
  (三)美国模式与日本模式的比较
  美国的养老方式,更侧重于社会化。通过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为老年人的养老提供了充裕的养老资金。而日本的不同在于,虽然也有较为完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仍然重视家庭所发挥的作用,社会化服务的实现终端还是倡导由家庭来实现。日本的《护理保险法》就是在倡导在社会养老的同时,将老年人赡养通过居家服务来实现。
  与美国模式相比较,有着近似文化的日本模式应该是我们更值得仿效的对象。
  五、我国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上文介绍了日本与美国应对老年人赡养问题的立法模式,这些对于我国,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国不但有上述两国都面对的普遍问题,更有一些我国独有的独特问题,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在借鉴两国经验的基础上再努力面对挑战。
  (一)普遍问题
  1.经济方面。老年人作为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自己的晚年生活,在一些农村地区,还存在年老的父母将一生积蓄分给子女,子女在分家后反而不赡养父母的怪现状。
  2.精神方面。赡养,应该不仅仅是生活上的供给,也应该包括精神上的照料,在新的时期,对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关注应该提升到一个更高的高度来认识。《常回家看看》是一首曾经很流行的歌曲,它就唱出了老年人希望得到来自子女安慰的心声。
  3.社会结构方面。家庭的简化、复杂化,子女与父母的感情淡化以至于不愿承担照顾对老年人的赡养,是要从生理、心理、社会支持等多方面入手。
  4.意识方面。许多人对自己的赡养义务认识不清,认为这是一种可以负条件的行为而非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子女有的要求父母为自己带孩子或做其他家务,或是要求继承老人的财产作为自己承担赡养义务的对价,更有甚者,以自己放弃对父母的财产继承为理由拒绝对老人进行赡养。
  5.社会化程度问题。我国的老年人赡养社会化程度较低,专业化程度较低。中国内地到2005年还没有专门的老年护理研究机构,也没有相关的科研杂志。 整体说来,相关于老人的事业还没有完全的开展起来。
  (二)面临的独特问题
  人口的老龄化不仅仅出现在中国,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是在中国又有很多其它国家所没有的特点,所以她所面临的困境也是其他国家的经验难以简单解决的。老年人口在全部人口中的比例上升,这个人口老龄化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且中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这些都使得我们需要尽可能早的计划出比较合理的养老赡养模式。
  1. 未富先老。发达国家一般是未老先富,城市化进程也基本完成,65岁以上老龄人口达到7%时,人均GNP已经在1万美元以上。而我国进入老龄化国家时,人均GNP仅为800美元,这种未富先老的人口格局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同时这也是上述的社会化养老方案无法在中国大面积开展的原因。
  2. 计划生育造成的人口结构变化。“四二一结构是一个风险型的家庭结构,对于养老来说更是如此。” 人口问题专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穆光宗教授说。 由于这30年以来严厉的人口政策,我国年轻人与老年人之间的比例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在上世纪90年代时基本上是10位年轻人来供养一位老人,现在变化为3个多年轻人就要供养一位老人,而且如果计划生育政策继续如此严厉的执行下去,人口结构的变化只可能越发向老年人所占百分比越来越多的方向发展。   计划生育虽然2001年才定为法律,但是自70年代已经开始推行,1982年定为国策。该政策为我国摆脱人口数量危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此项政策的过于猛烈的实施也带来了人口高龄化、老龄化的问题。人口结构的变化实际上会给社会负担、储蓄投资带来影响,与之相应的养老模式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都需要有所变化。
  3. 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养老政策断层。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长期存在着城乡差距,而且当前农村的老龄化较之城市还要高1.24%,且这种情况会一直持续到2040年,农村在社会保障体系薄弱的前提下,面临着更严峻的养老压力。
  我国农村与城市在养老保障上是割裂的两个体系,农村的问题更大更突出,想比较于城市,农村存在由于劳动力转移造成的空巢问题,农民的养老保障土地的收益率也存在下降的趋势,随着城市化进程,农村人口老龄化必将会更加突出。而且农村存在司法执行困难的问题,缺乏赡养的老人难于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4. 儒家文化与激变社会之间的伦理困惑。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与儒家传统文化中事亲至孝有深层的冲突。如引言所述,中国有非常浓厚的儒家伦理文化氛围。
  六、我国关于老年人赡养的解决策略
  面前全球老龄化人口总数已接近6.3亿人,平均每10人中就有一位60或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国际上划分人口类型的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占到总人口比例的10%,或是65岁人口超过总人口比例的7%后,此种人口类型就是“老年型”人口,此时的社会类型就是老年型社会了。而中国就已经迈入了老年型社会,而且未富先老的状态——这在世界上的其他地区是没有的。
  我国自99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而且这个趋势发展相当迅速。1982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到2004年间,我国老年人口平均每年增加302万,高出世界平均增长速度1.68%。到2050年,我国的老年人将达到4亿,超过人口总数的30%,届时养老问题将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对计划生育政策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在计划生育政策出台之初,1980年的党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是这样指出的:“到30年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 在某种程度上说,计划生育政策在减少我国多余人口方面的确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它是一个较激进的权益之策,如果一直实施下去,会有过度“少子化”的问题,据计生委的预测,到2030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会达到3.55亿,成为一个老龄化社会。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的赡养状况会随着遇到困难,在1980年后30年的2010年之后,人口政策有必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缓和老龄化问题。现在对于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的逐渐开放,就充分说明了这些国家对于计划生育方面调整的考虑。
  (二)加快社会化养老的进程
  中国目前的养老社会化进程与其人口形式相比较还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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