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正规就业成政策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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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岗位非正规化,对劳动者而言表面上似乎是增加了自由选择的机会与自由发展的空间,但这种自由的代价却可能是劳动者福利权益的丧失
  
  很多单位几乎都可以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工作者或者劳动者被分成两个群体,一是所谓编制内的正式员工,一是所谓编制外的临时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单位的临时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通常是农民工,也有一部分城镇失业、下岗后再就业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则多是从事着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却不在编的白领。这些人所在的岗位都是长期的不可缺少的正式岗位,所从事的也都是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却因为所谓编制等问题而沦为各种组织单位中的另类员工或者另类劳动者。我将这种具有普遍性的工作或者劳动现象称之为“正规岗位非正规化”。
  
  正规岗位非正规化是对灵活就业的异化
  
  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将正规岗位的就业形式非正规化,是在国家就业形势严峻与采取效率优先取向的大背景下,只从单位利益或者私人利益出发而不顾劳动者权益损失与就业风险增加的一种自利行为,它可以看成是以往被推波助澜的灵活就业政策所带来的一种典型负效应,是对灵活就业的异化。
  所谓灵活就业,其实是指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就业机会、就业岗位乃至劳动时间等的一种非正规的灵活的就业方式,其显著特点是就业岗位灵活而不固定、劳动关系短暂而不稳定,它对劳动者而言表面上似乎是增加了自由选择的机会与自由发展的空间,但这种自由的代价却可能是劳动者福利权益的丧失。因为灵活就业对劳动者是否有利,完全取决于所在国家劳动法制的完备程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程度。
  在发达国家,由于劳动法制完备、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劳动者的灵活就业多是择业权益扩张的结果,劳动者不会因此而丧失社会保险与国家福利保障。而在中国,由于劳动法制欠完备、社会保障制度残缺,灵活就业基本上是劳动者谋求不到正规就业岗位或者被正规就业岗位所排斥、所抛弃的一种无奈选择,在这样的条件下,劳动者因灵活就业而丧失的就不仅是社会保险与某些公共福利,在强资本弱劳工格局下也将随之丧失正规就业形式下的集体维权机制。因此,正规岗位就业的非正规化,作为时下流行的灵活就业的一种异化,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以一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方式与手段来剥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甚至社会保障权益的自利行为,它维护的完全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局部利益或者私人利益,同时也对国家推进法定的劳动政策、社会保险政策等添设了障碍。因此,必须对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加以检讨,并对正规岗位就业非正规化现象采取切实措施进行纠正。
  
  积极就业政策应当努力促进正规就业
  
  基于就业形势的严峻,国家近几年来日益清晰地确立了积极就业的政策取向,将促进就业增长摆到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规范积极就业政策的《就业促进法》,将积极就业政策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
  我认为,积极的就业政策应当有两个层次的目标:一是尽可能增加各种各样的就业机会或岗位;二是在尽可能实现充分就业目标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让更多的人实现正规就业。可见,第一层次的目标只是一种低层次的积极就业政策目标,只有努力实现第二层次的目标才是更具积极意义的积极就业政策目标。
  现阶段出现的许多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将正规岗位的就业非正规化,就是当前的就业政策只考虑第一层次目标而忽略第二层次目标的一种自然效应。例如,一些高等院校必须设置的教务秘书、党务工作者变成了“临时工”,甚至有的政府部门也存在着大量的从事具体日常工作的“临时”性员工,这里的“临时”绝对不是工作任务的临时性,而是劳动者地位及权益可以随时被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改变的临时性。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喜欢用“临时工”、“派遣工”承担正常的日常工作任务,就是为了让人多干活、少成本,规避雇主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类似于这样有组织地采取行动来让劳动者就业岗位非正规化的现象,一直被政府主管部门忽略,也一直被理论学术界忽略,但它确实较之劳动者个人无奈选择灵活就业方式所带来的后果更为可怕,因为它事实上有组织地恶化了国家的就业环境,不仅直接制造了就业机会与就业权益的不平等,进一步弱化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且也对国家的劳动法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构成了日益严峻的现实挑战。更值得忧虑的是,政府主管部门、理论学术界及公众似乎对这种有组织地矮化劳动者地位、损害平等就业、破坏劳动保障法制的现象熟视无睹,甚至还视之为正常现象。如果任其持续下去,必然导致就业市场及相关社会氛围的进一步异化和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行为的进一步扭曲。
  基于正规岗位就业非正规化与劳务派遣就业形式的日益滥用,在经历了一个失范的阶段并确实产生了日益严重的不良后果之后,我认为应当尽快检讨现阶段以鼓励灵活就业为取向的就业政策,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适时转变积极就业政策的追求目标,让维护正规就业、促进正规就业成为积极就业政策指向的根本目标。
  
  调整现行就业政策是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
  
  要促进正规就业,实现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就业目标,就必须调整现行就业政策,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确立新时期的积极就业政策:
  将正规就业的增长作为评估积极就业政策效果的核心指标及考核政府政绩的基本指标。国家已经确定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围绕着这一战略目标,构建规范、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便成了具有基础地位的重要任务。从总体上讲,劳动者就业形式愈正规,劳动就业的岗位就愈稳定,劳动关系就愈和谐,而劳动关系的和谐正是整个社会和谐的根本所系。因此,以正规就业岗位的增长与正规就业人数的增长作为评估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社会责任及政府在就业方面的政绩,是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
  严格禁止正规岗位的就业非正规化。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将大量正规岗位的就业非正规化的现象,国家应当采取严厉禁止的措施,不能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任意地将正规岗位非正规化。在这方面,除公务员人数应当接受严格的编制约束外,任何组织与单位的日常性、经常性工作岗位不得采取非正规化的就业形式。这种禁止性政策不仅不会减少就业岗位,而且能够让劳动就业岗位稳定与和谐,并真正实现劳动权益的平等。因为日常性、经常性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不可缺少的岗位,允许正规岗位的就业形式非正规化恰恰不是增加就业岗位,而只是通过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占了超越社会公正的便宜,这种行为更与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理念与目标取向背道而驰。因此,应当明确采取禁止正规岗位就业非正规化的现象,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应当在这方面做出表率。
  明确限制劳务派遣的领域。推进有组织的正规就业。在继续保持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条件下,我认为现阶段尤其需要突出有组织地促进正规就业的政策取向。如果实现了这种政策转向,则积极的就业政策将取得更好的效果。
  将积极就业政策上升到法制规范层面。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应当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招聘劳动者给出明确的信号,那就是促进正规就业,禁止正规岗位就业形式非正规化,同时明确规范并适度限制劳务派遣,增加财政对就业的投入并更多地用于促进正规就业岗位的开发。
  加快完善劳动法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与社会保障权益不因为就业形式的非正规化而受到损害,这是确保劳动者自由择业的必要环境条件。
  就业是民生之本,巩固民生之本的标志应当是尽可能使劳动者就业走向正规、有序、稳定化,让劳动者在合法的劳动合同和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下享受到各种法定的权益,这不仅是劳动者之福,同时也将是国家发展之福。(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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