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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纠纷与生育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仍有争议,各地法院对生育协议的态度也大相径庭。局限在法律之债的范畴内探讨生育协议的效力,不论有效说还是无效说都将陷入于法无据或执行窘境。生育协议不能依据《合同法》产生合同之债,也不能依《婚姻法》产生与有名身份协议相同的法律之债,生育协议所生之债只能是自然之债。基于家事领域司法谦抑性的考虑,法院应当将因生育协议引发的纠纷排除在受案和审理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