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赔偿激励机制的运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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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赔偿制度应以法律理性为核心,在依靠强制性秩序保障的同时,运用引导性规则,激扬人性趋利之本性。司法赔偿激励机制的良性运作,一方面要坚持原则支配,支配激励机制中司法机关的行为与赔偿请求权人的权利实践。另一方面要坚持规则优先,切实有效地调整司法赔偿法律关系。原则支配与规则优先,是司法赔偿制度激励机制的运行准则。
  【关键词】司法赔偿 激励机制 原则支配 规则优先
  
  引言
  激励机制(Motivate Mechanism),也称激励制度,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司法赔偿制度以法律理性为核心,通过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在依靠强制性秩序保障的同时,运用引导性规则,激扬人性趋利之本性。建立司法赔偿的激励机制不仅节约了相关资源,直接减少了执法成本,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激励机制调动司法机关的能动性,注重对司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提高效率。
  任何关于激励机制的规则,都必须与法律原则相一致,否则无效。司法赔偿制度的激励机制不可能全部通过法律规则严密的逻辑结构来规定,规则只能在可能的范围内来调整司法赔偿法律关系。但是对于现存的有效的规则,应是为激励机制所遵循的,而此时不必适用法律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原则支配与规则优先”,这也是司法赔偿激励机制的运行准则。
  原则与规则的关系
  对于法律原则,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①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②法律规则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
  法律原则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结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不能构成法规本身,它只是法的一种渊源,它促使法规必须与具体的社会关系相互结合。规则具有比较严密的逻辑结构,针对特定的对象;规则必须体现、落实原则的抽象的规定,立法制定规则、行政实施规则、司法适用规则,都不能同法律原则相违背,否则无效;原则对规则起着补充作用与统率作用,当规则缺失时,原则起着补充规则、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作用。
  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激励因素
  一个和谐统一的,能够指导司法赔偿规则、调控司法赔偿法律关系的司法赔偿基本原则体系,可以支配激励机制中司法机关的行为与赔偿请求权人的权利实践。
  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激励因素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的法律程序是一个实体法的原则,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正当的法律程序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一切权力的行使在涉及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质证的权利。对司法赔偿制度而言,赔偿程序应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不能只交书面材料,应通过当庭的陈述、质证,给双方一个公开的阐述自己诉求及理由的机会,这样更容易使人信服。
  正当程序原则旨在激励司法赔偿过程的正当性。激励机制目标的实现是基于激励主体与激励对象的共识之上的,倘若司法机关的激励措施并未得到激励对象的认同,激励机制就难以奏效。过程的正当更容易达成司法机关与赔偿请求权人的一致性。
  如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处理赔偿请求时,只是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不公开解决双方的赔偿纠纷,意味着证据材料可以不公开,双方理由根据可以不公开,整个审理过程可以不公开,最后公开的就只有一个决定结论。由于没有可供公开的过程,法院解决纠纷的过程无法得到真正的监督。这样的缺陷导致的结果就是不能取信于人。因此,正当程序,不仅是实质、内容上的公正,而且也必须是形式上的公正。
  平等对待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国家赔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任何人都应依法得到平等对待,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的差异有所不同。平等对待原则是法治的最基本要求,司法机关代表社会公益,对于司法赔偿请求权人,并无亲疏远近之别,激励机制必须持有正当目的,不能率性而为。
  激励机制遵循平等对待原则,首先表现在获取信息均等。这里所说的信息,一类是事实信息,是用以证明某一信息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证据;另一类是规范信息,即用于证明某一信息具有法律真实性的证据。赔偿过程的启动必须基于一定的事实信息,而搜集、甄别、印证与提交事实信息成为司法赔偿过程中的主要部分,也是赔偿请求权人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在这些信息得以验证成立的基础上,再运用规范信息使上述客观真实转变为法律真实,才有获赔的可能。其次是机会均等。争议双方均有机会参与到赔偿程序中来,这是解决纠纷机制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双方以面对面的形式,对事实、证据进行质证,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有效性。
  有损害必有救济原则。《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说:“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③有损害就要有救济,具体到司法赔偿责任上,就是通过赔偿可以使被司法侵权行为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消除个案的不公正对法律权威地位的消极影响,保障法律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围绕这一原则建立起来的司法赔偿制度,是矫正,也是一种预防,预防损害的发生。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所体现的也是一种激励,激励司法机关投入适当的预防成本,使司法侵权行为不发生或者少发生。
  司法赔偿激励机制适用规则优先
  对于特定的激励机制,如果存在着现行有效的、与国家赔偿法律原则相适应的规则调整,那么,该激励机制就应该遵循特定的激励规则。这就是规则优先。
  依规则行事。依规则行事强调的是实质法治。遵循了更广泛的规则,体现了更广泛的正义要求,设定了法定的义务范围,而不是依自由裁量而定,使得激励机制的运作更具可操作性,也更为细致。依规则行事,是在正当目的的指导下,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法定规则实施相对应的行为,将规则的遵从与否以及遵从程度作为行为有效性的判断依据。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程序上做了明确的限定。如,《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确定了协商原则。依规则行事,也是赔偿请求人的义务。《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的权利,需要遵循法定的期限。
  依规则审查。司法控权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更为有效。首先,司法审查途径可以弥补立法监督措施不够具体的缺陷。其次,司法审查具有相当的能动性,可以结合个人对它的理解、宪法规则、历史背景、本国的道德观念和特定条件下的社会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再次,对司法自由裁量的信任程度明显高于对行政自由裁量的信任程度,易于被公众接受,它本身的创造性作用不容忽视。最后,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更有说服力。
  依规则审查,有利于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司法审查行政,必须严格遵循规则来判定行政的是非。“规则是使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有效方法。它们准确地确定官方权威的范围与界线,因而就提供了表面上看来是清晰的检验责任的标准。同时,一项规则狭窄的程度足以限制法律批评和划定司法所涉及的范围。准确的规则虽然加强了控制,但它们也使注意力集于形式和细节,从而使公共政策的本质为更广泛的模式保持完整。”④司法主体在司法审查中采取克制的态度,严格地适用既有规则来裁判,一方面,能够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赔偿义务机关依规则行事,确保社会公益的实现,也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小结
  一个法律制度的安排要想得到人们的遵守,就必须形成均衡的状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需要被激励去遵守法律,否则当事人就会被激励去违反它。围绕激励展开的国家赔偿法,在法律安排上需要考虑均衡的问题。一个运行良好的司法赔偿制度,能够通过激励预防损害发生,从而节约社会财富。以“原则支配与规则优先”为运行准则的司法赔偿制度,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这样的法律制度的原则、规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把稳定连续性的优点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将长期存在。在法治化过程中,把握司法赔偿制度推动与演进的平衡,实现法律的效率与均衡,达到最优的战略或行为组合,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司法赔偿责任的激励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吉教科文合字[2009]第382号)
  
  注释
  ①②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70、74页。
  ③《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764页。
  ④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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