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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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权利乃法律之根基。公民能够为权利而斗争,对于提升自己的生活幸福感、促进国家的稳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在正处于人权意识崛起、而公民法治意识仍有待加强的法治初级阶段,人们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本文力图呼吁人们勇敢地为权利而斗争,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为权利而斗争的提出,为权利而斗争的目的性以及为权利而斗争的手段性,最后是总结和反思。
  关键词 权利 斗争 法治
  作者简介:李晓琪,山东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46-04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和谐对于国家意味着文明,对于我们普通公民一定意义上则意味着“安全”,所谓安全,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合法权利有一种可以预期的不被侵害的状态。而事实上,这种“安全”状态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实现,现实中总是不乏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案例,这就要求我们在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让权利侵害人付出必要且适当的代价,这样我们每个人都在为全面实现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很多人缺乏权利观,更缺乏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
  二、何谓“为权利而斗争”
  一百多年以前,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他的法律史诗般的不朽著作《为权利而斗争》中告诉我们,我们应该为权利而斗争,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义务,更是对集体、对国家的义务,而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无异于“精神上的自杀”。借此耶林向世人发出警醒——要为权利而斗争。但是到今天对自己的权利消极怠慢的人仍然很多,“法律不会保护在权利上沉睡的人”同样也是在告诉人们要为权利而斗争。
  在中国的封建主义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很弱,原因是没有权利意识生长的合适环境,那时候国家奉行人治,普通大众都被一种官僚主义、服从主义深深的禁锢,所以尽管可能没有概念体系,但是人们信奉最多的还是义务。但是,现在我们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权利和义务概念应当深入人心,人们在实现自己对他人对国家的必要义务的基础上,更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并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说“没有权利,人类将沦落至动物的层面” ,何以这样说呢?试分析,人类作为一种高等动物与其他动物的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就是人类有理性思考的能力。兰德曼曾说过:“惟有靠自己理性生活的人,才是一个真正有个性的人。服从人的理性,意味着只服从人自己,不接受来自一般传统和法则的指令,而只接受来自人自己灵魂的指令。”服从于人自己的意识最原始的状态便是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不受任何约束,但是这只是最原始的时候,那时候人类数量很少,社会资源很丰富,人们之间还没有所谓的竞争,但是随着人类的繁衍增加,社会资源的减少,必然会导致竞争甚至矛盾的产生。然后人们运用自己的理性和智慧,建立起国家,并向国家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以便大家可以共同生存发展,国家可以在约束人们的基础上更好的保护人们的合法权利,这样,人们的最终目的——实现自己的权利有了保障。但是其他动物没有这种理性的思考能力,它们没有保护它们权利的国家。所以说,如果没有权利,人类将沦落至动物层面。罗马时期的奴隶,完全是主人的私人财产,它们如同某样财务,可以交换可以买卖,对于奴隶而言,它们甚至没有最基本的人权,所以它们就如同动物。
  所以,我们应该庆幸,我们生存在一个保护人权的时代,而不是罗马奴隶时期,我们的合法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我们应该有这样的一种意识。但是现实中我们的权利有时候会受到侵害,因为社会中有些人有时候会出现私权膨胀,不满足于国家给予他的现有权利,有更大的欲望,想要扩张自己的权利,这样势必会侵害到另外一些人的私权,于是,侵权现象由此产生。
  当侵权现象发生时,受侵害人应该做什么呢?耶林告诉我们要斗争。斗争的目的不仅是试图回复被侵害的权利或者对侵害进行弥补,还为了我们共同生存的集体、国家的完整性、荣誉性。
  对于集体而言,与不法侵害人进行斗争是一种义务。何谓集体,那就是每一个个人都无法单独组成的集合体,但是该集合体又离不开单个的个人。所以,我们作为身处在集体中的个体,要肩负起自己的集体责任,为保卫集体权利而战。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举的例子:一国非法地从另一国夺取一座城市,我们或者说:一平方公里的不毛无价值之地,后者应当开战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用我们自己国家的教训来说明。清政府统治的后期,因为统治者的无能,加之西方国家伴随着工业革命完成而迅速发展起来,这些国家迫不及待想打开中国市场,所以舰炮利器来到了中国,刚开始清政府抵抗,可是几次作战失利之后,无奈1842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随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都强迫清政府订立了不平等条约。中国从一个政治上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经济上自给自足的封建国家一步一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继而使清政府被推翻,中国开始新时代。这样惨痛的教训让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铭记:无论国家还是个人一定要有傲气骨气,要敢于斗争,不能任人宰割,否则清政府的昨天可能还会重演。
  对于个人而言,如果某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个人应该做的不是忍气吞声,而是勇敢与非法侵害人做斗争。现实生活中存在太多人们无视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这事实上是对不法的纵容。对于现实中的一些小额的经济纠纷,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还有一些人选择“为自己的权利而战”,如果自己私下不能很好的解决,就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对于后一种人,有些人可能表示不理解,将他们定义为有“诉讼癖”的一种人,因为这些人打官司要花费的时间和金钱可能要远远高于他们的标的额,但是仍然有些人在坚持不懈的这样做。那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有些东西要比金钱珍贵的多,他们通过诉讼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获得了正义和内心的富足。
  我们所讲的斗争并不是指鼓吹好斗性,这里的斗争仅仅上消极意义上的,即应当有一种“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避世心态,但是决不退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一定不可消极怠慢,而是积极“备战”,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姜戎的《狼图腾》里面写道陈阵、杨克和张继原关于蒙古马的讨论,里面有这样一段话:“战斗性格还真比和平劳动性格更重要。世界上劳动量最大的工程——长城,仍是抗不过世界上最小民族的骑兵。光会劳动不会战斗是什么?就像那些阉马,任劳任怨任人骑,一遇到狼,掉头就逃,哪敢像儿马子那样猛咬狠踢。在马群里呆久了就可以发现,马群里有不少大阉马,它们的个头、体重、牙齿和蹄子,跟儿马子也差不了太多,如果它敢跟狼拼命的话,狼肯定打不过它。……万里长城是死劳动,可人家草原骑兵是活的战斗,绕个几百几千里玩似的。” 所以说国家的稳固仅靠安稳劳动是办不到的,还需要斗争战斗,不然就会像清政府一样沦落成别人的奴隶甚至亡国。
  当然,笔者绝非想要借此宣扬战争,笔者的目的仅仅是想通过一些发人深省的案例告诉大家,和平当然是我们所追求的,但是我们就应该在此过程中无底线地放弃我们本身的权利吗?答案显而易见,我们可以为国家放弃一部分权利以换得人们的和平共处,但是如果有任何人或者国家觊觎我们的其他合法权利,我们将奋起而斗争。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个人对自己的义务,更是对集体对国家的义务,这正是耶林在他的书中告诉我们的,即我们有斗争的目的性。
  三、怎样为权利而斗争
  接下来我们将论述我们斗争的手段性。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本身就是斗争的产物。
  关于法律的产生基础,各个法律学派有不同的思想基础,斯多葛派学者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他们认为,神圣的理性自然而然的就存在于所有的人的身心之中,而不分国家和种族。萨维尼则认为法律就如同语言或者艺术,不受其他外界的干扰,它们自然地、自足地、有规律地发展。
  而耶林在本书中却强调“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很少从民众那里夺去他们在艰难困苦浴血奋斗中获得的法和制度。”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49年建国至今不过短短66年的时间,我们国家的包括法律在内的各项制度都是我国领导人及全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取得的胜利,我们也逐步的探索学习适合我国国家特色的法律制度,并且为之不懈奋斗。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进步,国家的法律不可避免存在滞后性,所以,就算某一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了,并且当时看似已经相当完备了,但是社会情况是不可预知的,所以成文法也可能会因为不再适应社会现实而被修改或重新修订、甚至遭到淘汰,所以人类从未停止过为法律而进行斗争的脚步。正如博登海默说:“尽管法律的规范性标准和一般性概括会防止法律变得过于不确定或不稳定,但是它的安排却要受制于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做出的定期性评价。因此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部分的自主性。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割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
  我们为权利而斗争有一个前提是某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首先,受到侵害的是合法的权益。假如说某人贩毒,但是在运输过程中被人抢劫了,警察查获这批毒品之后是不是应该归还毒贩呢?答案肯定是不要,在这里因为毒贩本身贩卖运输毒品就是违法的,不为法律所保护,所以这些毒品自然不会作为合法个人财产归还,不仅如此,该毒贩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所以,合法权利是进行斗争的首要前提。
  其次是合法权利受到的是非法侵害。若某人的房屋因为国家开发发展需要被征用,并且经过合法程序且对被征用人进行了合理的补偿,这样的情况下,此人就不能再以自己的房屋财产受到侵害为由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权利受到了非法行为的侵害是为权利而斗争的第二前提。
  那么,如果某人的合法权利确实受到了非法行为的侵害,作为被侵害该如何进行斗争呢?这将是我们论述的第二个层面上的问题。
  法律是在某一政府状态下存在的为大多数人所遵循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当然这里的政府状态是排除专治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正如马斯洛所指出的,“我们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和有组织的世界;这种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种世界里,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就不会发生。”
  由此可见我们推崇国家和法治根本上是对和平的向往,我们不喜战争,因为战争给人们带来的只有负担和伤害,所以这就奠定了本文的基调,即本文决不是好战者的思想鼓吹,本文仅仅是笔者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的感受和对目前人们权利意识薄弱的反思,并借此希望唤醒人们的维权意识。
  人们一般都每天三餐、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这样一种生活的常态就是秩序性的表现。很显然,人们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动物所构建的一种称其为国家的组织体更加应该是秩序性的,正所谓“无规矩无以成方圆”。那么,法律作为社会中一种约束机制,必然是有其作用的。法律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的限制,“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
  我国古代推崇人治,简单讲就是把某个或者某些人奉若神明,他(们)的话拥有至高无上的威信力,任何人不得违抗。我国古代王朝即是典型的人治。很显然,人治的结果就是个人崇拜和权力滥用以及对人权的不尊重。正像德国历史学家德里希·迈内克所说的:“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预约正义和道德底线的诱惑。”与人治相对的就是法治,法治则意味着依法来治,也就是说不再把某人的话当作“圣旨”而执行,而是把法律作为指导自己行为的根据,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事,法律规定不可为的,人们做了就得接受相应的惩罚,而不能因为身份的不同有所差别待遇。
  现代我们新中国实行法治,并且在逐步地完善这我们的法律制度。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形成经过了长期复杂的历史过程,涵盖了包括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等伟人一系列的突出的法律思想,是我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过奋斗之后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其根本意义在于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法律作为一种保证社会有效运作的机制,从本质上来说是公正的。所以人们在遇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到底应该如何斗争呢?最合适也是最有公信力的做法是寻求法律的帮助,主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我们也鼓励个人之间对于一些小的经济纠纷等,可以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采用协商、调解等方式,因为毕竟只是一些小的经济纠纷,采用诉讼方式的话时间可能会很长,而且我国的司法资源相当有限,应该尽可能的将司法资源运用到真正需要诉讼解决的复杂案件上面。但是对于一些复杂的、争议性较大的民事以及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还是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任何事情都不会是完美的,法律也一样。法律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也会带来不公正,就如冤案、错案的发生。但是事情的发展进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在不断犯错又不断被纠正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的。例如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被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改判无罪,这一震惊整个法律界甚至整个国家的消息仿佛一剂强心剂,为我国的法治事业再次注入了新的辉煌。虽然这正义来的迟了些,但是迟来的正义亦是正义,总好过不正义。
  这一案件很好的说明了要为权利而斗争的原因,为了人们内心的良善。笔者不能强迫所有人都具有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但是笔者可以发出呼吁,呼吁人们要懂得保护自己,尤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非法侵害时,要相信法律,相信公正。
  “国强大的真正力量在于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体系,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并可由蠢材们运作的体系。” 这样一句戏谑之言,告诉我们国家实行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法律是统治者可以高枕无忧的保护衣,更是普通民众用来对抗权力滥用的武器。如果说人们不愿意相信权力,那么应该相信法律,因为法律虽说也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但总体来讲,法律是最公正的,它不会有所偏颇,就算会有有失公允的现象发生,也是具体适用法律的人员所致,但是法律本身并不会招致不公平。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秩序,秩序则意味着为大多数人所遵守,并且此种遵守并不会有太多的异议或不满。
  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中世纪末期英国著名法官科克在其任内曾力主排斥国王对司法权的干预,确立了对后世宪法发展具有巨大意义的“法的统治”原则,强调国王必须服从神和法律,而国会则必须服从普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宪法规范指明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笔者相信,虽然我国现在的法治还是不完善的,还有待改进,但是请同时相信,当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非法侵害,如果求助于法律的话,十有八九得到的结果是能够让当事人满意的,所以人们不应该为了那很小一部分的不确定性、不满意性而放弃相信法律,这绝对因会小失大。
  四、总结和反思
  笔者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何其有幸,有幸能为我国的法治事业作出一份贡献。俗话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所以凡是要从小事做起,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应该将权利意识深深植根于自己的内心,更要将维权意识牢记心间,还要将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实践到生活中。无论是小事大事,都要勇敢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给那些私欲膨胀、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人以教训,起到防微杜渐之效果。
  作为普通公众(此处指没有接受过专门法学教育的人),笔者认为,应当多多最关注我国的法治状况,可以看一些法制栏目,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也增强对我国法律的信心。遇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切不可冲动,可以咨询律师寻求帮助,在合法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笔者相信,如果人人的法治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增强的话,对于现在社会中出现的类似道德滑坡现象的挽救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公交车上性骚扰事件的人情冷漠、老人不敢摔倒因为没人敢扶,汽车碰瓷现象等,都是因为人们对自己权利的模式造成的道德冷漠现象,因此,笔者呼吁,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国家的和谐,勇敢地为权利而斗争。
  注释:
  [德]鲁道夫·冯·耶林著.郑永流译.为权利而斗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11,13.
  姜戎.狼图腾.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220.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46.
  Abraham H. Maslow.关于儿童只安全需要问题的建设性评论.New York.19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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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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