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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思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思考,是人的一种潜在能力,也是一种社会现象。艺术设计可分为思维和技巧两个部分。思维是设计的构思过程,技巧是设计的具体化。艺术设计的发展需要思维方式的改变。无论是抽象思维还是形象思维,它们在艺术设计中总是互不可分的,既有本质不同又是相互统一、紧密联系的。
关键词:思维抽象形象设计思维
中图分类号:G254文献标识码:A
明代园林家计成在《园冶》一书中提出了“三分工匠七分主人”的观念,这里的“匠”是指技巧,“人”是指思维。三分技巧而七分思维,可见古人已认识到思维的重要性。从艺术设计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看,在手工时代,艺术设计的思维和技巧融为一体,设计师既是设计者,也是制作者,两者是互相补充、彼此交融的,具有随意性的特点。漫长而缓慢的手工时代,低下的生产力大大延误了创造的周期,一个器皿的造型设计和图案设计往往几百年才有微小的发展变化,一切以祖宗的家法、师傅的遗训来论资排辈,衡量君子的标准就是循规蹈矩,人们的思维受到很大限制。思维像“装饰”本身一样成为华而不实的词藻。
一艺术设计的发展需要思维方式的改变
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的艺术设计品的艺术价值,确实达到了一个很高的层次,可以说艺术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择优的心理需求。
艺术设计与人类的生活,有着最密切和最广泛的联系。艺术设计是与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相关的。今天人们不仅要求产品实用、经济、美观,还对产品的品质和时尚性有更高的需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又可以说艺术设计肩负着追赶社会新潮流并主动引导社会需要形成新潮流而不断创新的重要使命。
一个高水平的设计者,往往善于发现并运用新科技、新技术、新材料和艺术加工手段;善于扬长避短,使构思出的最佳方案,变为经济实用,既体现工艺美、形式美,又体现时代风格的新产品。这需要设计师具有广博的专业知识和比其他专业更为广泛的文化修养和艺术修养。
二艺术设计中的抽象思维
抽象思维是从具体事物中抽出概念,用概念进行推理判断,得出抽象的定理、定律,构成理论体系的思维方法。它离不开事物的感性形象,但它注意感性形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想象把握一般本质,上升到理性认识层次上去。一旦上升为理性,就脱离具体事物的表象,舍弃具体的感性材料,进入纯抽象的推理判断过程,直接揭示事物的本质。可见,抽象化是它的基本方法,概念是它的基本材料,由具体的个别到抽象的一般,从丰富的现象到深刻的本质,由生动的感性到纯粹的理性,是它的基本途径。
艺术设计在实施制作之前肯定受到某种需要、目的或精神趋向的限制和驱使,这就需要运用一定的抽象思维对各类相关因素进行充分理性的分析和理解,从而力求在造物过程和造物产品中体现这种需要、目的和精神趋向。在这一阶段,艺术设计首先获得的是一些必然的前提(在此可被称为“命题”),抽象思维的作用就是以这些命题为基础,通过多样性的推论形式最终获得“必然的得出”这一结果。需要提出的是,推理的形式也可能是多样化的,并且还可能伴随着形象思维的参与,但值得肯定的一点是,在这种理性思考过程中,设计者须掌握较为清晰、明确的设计目的,以便通过随后相关思维活动将其转化为设计方案或实际造物。
三艺术设计中的形象思维
在谈及抽象思维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决不能忽视和否认形象思维的存在和意义。作为思维方式的一种特殊状态,形象思维是一种较感性的思维活动,具有与其他思维方式极为不同的特征。首先,“形象”要素是其核心。人类对事物的感知最初是通过感觉器官进行的,这些事物的信息以各种形式的形象作为载体,通过感觉器官传达给人类大脑,从而形成诸如视觉、听觉、味觉、触觉、嗅觉等感觉形象类型。
艺术设计“既是艺术的,又是科学的一个部门”,其成果既是艺术品又是一种产品。从艺术的角度说,形象是艺术作品的基本特征;从产品角度说,形象是设计产品的视觉叙述。没有了形象,设计艺术就没有了思维载体和表达语言。艺术设计中的形象则不同,它是一种视觉形象,在时空中有明确的形式,感官可直接把握。
形象思维通过上述的特征及方法在设计过程中体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作为设计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给设计者提供三种具体表现形式:首先是原型模仿表现形式。这是一种建立在深化形象思维基础上的表现形式。设计者在设计实践中以各种原始的生活形象为原型,通过深化,以一种模拟写实的手法表现出来,使目标消费市场产生共鸣,达到最终审美目的和实用目的,完成多种价值的实现。
其次是象征表现形式。它可被视为分化法形象思维的具体表现。设计者主要从原始形象中提炼出一般性共同特征,并以自己创造的抽象、形象语汇和符号以象征的手法分化出一般性质的形象。这种形式多用于标志设计中。最后一种是规定性表现方式。即设计者以约定俗成的形分接、组合成其他约定俗成的形,以抽象、再造形象创造出约定给成的形;或表现为现场规定,即设计者以约定俗成的形象打散、构成为另一种新的抽象、再造型,并在与目标市场交流过程中现场传达新形象的特性。
四结语
当然,无论是抽象思维还是形象思维,它们在艺术设计中总是互不可分的,既有本质不同又是相互统一、紧密联系的。二者在艺术设计活动中的区别是明显的,前者以抽象活动为主,而后者则是一种具象的思维活动方式,其各自特点前面已有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 《园冶注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
[2] 倪风祥主编:《平面构成》,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
[3] 《装饰艺术》,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2000年。
[4] 马新宇主编:《包装基础》,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年。
作者简介:徐治山,男,1954—,河南开封人,本科,讲师,研究方向:中国画写意花鸟,工作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轻工职业学院。
关键词:思维抽象形象设计思维
中图分类号:G254文献标识码:A
明代园林家计成在《园冶》一书中提出了“三分工匠七分主人”的观念,这里的“匠”是指技巧,“人”是指思维。三分技巧而七分思维,可见古人已认识到思维的重要性。从艺术设计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看,在手工时代,艺术设计的思维和技巧融为一体,设计师既是设计者,也是制作者,两者是互相补充、彼此交融的,具有随意性的特点。漫长而缓慢的手工时代,低下的生产力大大延误了创造的周期,一个器皿的造型设计和图案设计往往几百年才有微小的发展变化,一切以祖宗的家法、师傅的遗训来论资排辈,衡量君子的标准就是循规蹈矩,人们的思维受到很大限制。思维像“装饰”本身一样成为华而不实的词藻。
一艺术设计的发展需要思维方式的改变
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的艺术设计品的艺术价值,确实达到了一个很高的层次,可以说艺术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择优的心理需求。
艺术设计与人类的生活,有着最密切和最广泛的联系。艺术设计是与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相关的。今天人们不仅要求产品实用、经济、美观,还对产品的品质和时尚性有更高的需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又可以说艺术设计肩负着追赶社会新潮流并主动引导社会需要形成新潮流而不断创新的重要使命。
一个高水平的设计者,往往善于发现并运用新科技、新技术、新材料和艺术加工手段;善于扬长避短,使构思出的最佳方案,变为经济实用,既体现工艺美、形式美,又体现时代风格的新产品。这需要设计师具有广博的专业知识和比其他专业更为广泛的文化修养和艺术修养。
二艺术设计中的抽象思维
抽象思维是从具体事物中抽出概念,用概念进行推理判断,得出抽象的定理、定律,构成理论体系的思维方法。它离不开事物的感性形象,但它注意感性形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想象把握一般本质,上升到理性认识层次上去。一旦上升为理性,就脱离具体事物的表象,舍弃具体的感性材料,进入纯抽象的推理判断过程,直接揭示事物的本质。可见,抽象化是它的基本方法,概念是它的基本材料,由具体的个别到抽象的一般,从丰富的现象到深刻的本质,由生动的感性到纯粹的理性,是它的基本途径。
艺术设计在实施制作之前肯定受到某种需要、目的或精神趋向的限制和驱使,这就需要运用一定的抽象思维对各类相关因素进行充分理性的分析和理解,从而力求在造物过程和造物产品中体现这种需要、目的和精神趋向。在这一阶段,艺术设计首先获得的是一些必然的前提(在此可被称为“命题”),抽象思维的作用就是以这些命题为基础,通过多样性的推论形式最终获得“必然的得出”这一结果。需要提出的是,推理的形式也可能是多样化的,并且还可能伴随着形象思维的参与,但值得肯定的一点是,在这种理性思考过程中,设计者须掌握较为清晰、明确的设计目的,以便通过随后相关思维活动将其转化为设计方案或实际造物。
三艺术设计中的形象思维
在谈及抽象思维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决不能忽视和否认形象思维的存在和意义。作为思维方式的一种特殊状态,形象思维是一种较感性的思维活动,具有与其他思维方式极为不同的特征。首先,“形象”要素是其核心。人类对事物的感知最初是通过感觉器官进行的,这些事物的信息以各种形式的形象作为载体,通过感觉器官传达给人类大脑,从而形成诸如视觉、听觉、味觉、触觉、嗅觉等感觉形象类型。
艺术设计“既是艺术的,又是科学的一个部门”,其成果既是艺术品又是一种产品。从艺术的角度说,形象是艺术作品的基本特征;从产品角度说,形象是设计产品的视觉叙述。没有了形象,设计艺术就没有了思维载体和表达语言。艺术设计中的形象则不同,它是一种视觉形象,在时空中有明确的形式,感官可直接把握。
形象思维通过上述的特征及方法在设计过程中体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作为设计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给设计者提供三种具体表现形式:首先是原型模仿表现形式。这是一种建立在深化形象思维基础上的表现形式。设计者在设计实践中以各种原始的生活形象为原型,通过深化,以一种模拟写实的手法表现出来,使目标消费市场产生共鸣,达到最终审美目的和实用目的,完成多种价值的实现。
其次是象征表现形式。它可被视为分化法形象思维的具体表现。设计者主要从原始形象中提炼出一般性共同特征,并以自己创造的抽象、形象语汇和符号以象征的手法分化出一般性质的形象。这种形式多用于标志设计中。最后一种是规定性表现方式。即设计者以约定俗成的形分接、组合成其他约定俗成的形,以抽象、再造形象创造出约定给成的形;或表现为现场规定,即设计者以约定俗成的形象打散、构成为另一种新的抽象、再造型,并在与目标市场交流过程中现场传达新形象的特性。
四结语
当然,无论是抽象思维还是形象思维,它们在艺术设计中总是互不可分的,既有本质不同又是相互统一、紧密联系的。二者在艺术设计活动中的区别是明显的,前者以抽象活动为主,而后者则是一种具象的思维活动方式,其各自特点前面已有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 《园冶注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
[2] 倪风祥主编:《平面构成》,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
[3] 《装饰艺术》,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2000年。
[4] 马新宇主编:《包装基础》,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年。
作者简介:徐治山,男,1954—,河南开封人,本科,讲师,研究方向:中国画写意花鸟,工作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轻工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