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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主要针对个体行为发力,在这种制度设计模式下,政府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的活动是被动履职,成效不够显著.基于农业面源污染的特性,有必要运用总行为控制理论,提升相关立法的精准性和执法的效能.为此,应将总行为控制制度作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的核心制度,将环境质量目标作为总行为控制制度的唯一目标,通过制度扬弃,形成系统、高效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度体系.该制度体系的实施路径是:以流域为环境保护的目标单位,以目标单位水污染物容纳能力为依据,设定农业面源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据此分配具体区域的排放量,地方政府通过执行农业环境税收、补贴等制度,使个体排放行为总量不超出区域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