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三行同业管理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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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广州十三行是清代前期垄断中国与西方国际贸易的商人团体,是中西市场交易必经的中枢机构。行商通过建立公行、总商、保荐、行用等制度明确行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同业自治能力,推动对外贸易发展。但是,由于行商缺乏统一的行动和谋划,缺乏公同意识,缺乏稳定统一和有效贯彻的法律机制,在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大潮下,十三行内部一直没能诞生新的经营方式和发展模式,最终衰落。
  关键词 十三行 行商 组织 管理
  作者简介:宋昌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41
  十三行是鸦片战争前广州港口官府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总称。为加强对国内商人和国外商人的管理,清政府采取“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策略,赋予十三行外贸垄断特权,但同时行商需要为外商一切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十三行制度奠定了广州清代前期商业发展的体制基础。行商数量时增时减,各家行商为了各自的商业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多行为之则致全体“共输”。由于东印度公司拥有特殊的政治和经济背景,行商在对外贸易中也需要更多的协作和联手。行商也意识到危机的存在,试图通过统一的策略和行动巩固贸易地位。但中国商人阶层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网络,是以“旧体制的合作者的面貌出现并逐步参与了社会管理” 的,并不能在自觉性上有质的突破,未能赢得历史转折期间的贸易胜利。
  一、 行商的团体组织:公行
  由于中外贸易主要是商品贸易,各行商交易商品种类基本相似,获利所在便是价差和数量。规模不仅是获利的基础,还可以提高行商的信誉度,赢得更多的交易量。因此,行商往往在价格上任意高下以争揽贸易,不如实反映交易情况,长期以往便生“贵买贱卖之弊”。东印度公司“特别委员会”1818年和1822年的两段记录反映了这一情况:
  就印度与中国之间的贸易而言,中国方面买进的多、卖出的少,结算下来,对中国不利;而对一个短缺資金的行商而言,要在买卖棉花一事上占到便宜,想都不要想……虽然从欧洲人的观点来看,在此情况下进行投机买卖是很不应当的事情,可是这正是中国人被迫采取的短视近利的手法;他们认为场面上的生意会提升他们在本国同胞之间的信誉,从而舍不得不这么做。
  小行商用超过市价二至三两的价格买进棉花,用来换取一时的现金,好去缴纳关税或应付其他燃眉之急的款项,全然不顾最终的后果,结果招致严重的损失。
  (一)公行组建
  随着形势的恶化,行商尤其是占主导地位的行商意识到了长此以往的严重后果,遂从中国商会传统里寻找解决之道。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720年12月25日),众商神前宰鸡歃血,通过这种古老的仪式表示诚心订立和信守盟约,组织起来联合成立以对外贸易为基础的公同组织——“公行”,并立下共同进退的13条行规 ,约定在与外商贸易中采取一致行动,共同维护议价权。按照公行的设想,作为一个严密的有着共同利益导向的业缘组织,彼此充分协作、共担风险、共获所得,诚是维护共同价值意识的表现,也是团体协作的理性机制,对增强行商竞争能力、提高外贸产品质量、维护商业信誉当是理智之举,“商人彼此间不致再互相排挤而使外人独享其利,亦不使行商肆行欺诈而使外人独受其害,公平迈进之精神,诚可钦佩!” 从公行行规来看,组织公行主要达成三个目的:
  一是避免恶性竞争,阻断“贵买贱卖”损害行商利益和引起商业纠纷的恶性循环。
  二是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统一的组织管理保证商品的信誉和团体的诚信。
  三是形成获利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机制,缴纳的公共经费在必要时候转为行商成员及团体的经营潜力和债务承担能力。总体来说,提升了行商的外贸拓展能力。
  有研究认为,行会是工商界自治组织,我国在明中叶后形成了以“联络乡谊、救济同业、办理善举”为宗旨的互助性行会组织,即“会馆”、“公所”,至清代遍布全国,这些组织“在加强商人间联系和自助自救,防止在行业内部竞争,促进共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公行就是以外贸为共同业缘基础的同业商人行会组织。公行组织如果成功运转,会增强行商在外贸活动中的谈判能力。根据东印度公司的档案,1764年,“公行公布下列谕帖:散商船进口货物价格表,胡椒每担13两,棉花每担8两……预付定银,一律以现款为限,不得以铅或其他货物代替。任何行商,敢违此约者,报官查办。” 说明公行切实采取过统一贸易管理的措施,以致东印度公司担忧“如有公行交易,货低价高,任公行主意,不到我夷人讲话” ,这一描述虽有夸张,但公行确实能削弱东印度公司与各别商人交易的优势,故一开始便遭到东印度公司的阻挠破坏。
  1721年,公行初才成立,尚未立稳,由于英国“麦士里菲尔德号”商船以停止贸易相威胁,加之行商内部分化,在两广总督的压力下,公行解散。
  乾隆二十五年(1760),潘振承等申请设立公行专办西方贸易和货税等业务,以杜弊端,得到清政府批准。在给粤海关的一封谕告里写到,“天朝成例,乃尚欲照旧任由行店交易方肯起货。殊不知各店私相买卖,奏明禁止……前各行商议明公办,原以汉奸勾引挑唆等弊,各行内平素殷实又为夷人深信者自可承接货物,仍归公同办理,方为妥协。” 尽管东印度公司坚持认为这是“有害的公行”,并“不惜任何牺牲进行反抗”,但这次公行是在总督和海关监督的强力支持下恢复的,两广总督李侍尧在给东印度公司大班的答复中指出:“欧洲商船来此,常需觅一保商,尔等与彼或其他行商,皆可交易。虽然行商告知尔等,谓已组成公行,此事真假,实与欧洲人无关。”行商给大班的答复中也强调,“没有可能去推翻这个公行,像他们说那样它是以国家的名义而建立的。” 由于行商倒闭破产现象持续不断,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2月),应英商之请,裁撤公行。1780年,发生颜时瑛、张天球商欠案,朝廷认为,因“行商惟与来投本行之夷人亲密,每有心存诡谲,为夷人卖货,则较别行之价加增;为夷人买货,则较别行之价从减,只图夷人多交货物,以致亏本,遂生借银换票之弊”,“只图夷人多交货物,于临时定价,任意高下,致有亏本借贷诸弊” 。遂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再次成立公行,从此一直延续到签订《南京条约》进入五口通商时代。   (二)缺乏统一意识与行动的公行
  公行制度虽然有利于行商团体在贸易事务中增强谈判能力,但由于外商持续不懈的反对、破坏和行商内部未能形成近代商业发展的自治精神和自觉意识,尤其是行商没有在广州制度下探寻新的发展路径,过度依赖行商制度获取利润,每当内部利益分配不能满足经营愿望时,便采取破坏公行制度的行为,致使公行未能成为促进行商事业发展壮大、提高对外贸易能力的有益组织。
  东印度公司一直没有放弃摧毁公行的努力,且公行组织人心不一,缺乏团结协作的自觉和基础,东印度公司的分化工作往往见效。
  1721年,英国“麦士里菲尔德号”商船抵达广州,恰逢当局禁止“低级商人”和非公行商人与外人贸易,英国大班极为不满,要求解除民人与外国人交易的限制令,并以停止贸易相威胁。
  大班的主要武器是海关监督打算请钦差到船上,以便挑选一些欧洲出产的珍奇物品送呈皇帝,他不敢让皇帝的直接代表知道这个有利的对外贸易的进行受到遏制,但他们拒绝让船只受丈量……当天晚上,他们会见总督的代理人,并申述他们有必要停止对广州的贸易,除非想办法“将公行取消”。
  在借机胁迫的同时,中国行商亦从中作梗,中国商人金少(Comshew)和吉荐(Cudgin)两人通知他们(大班),假如我们(英商)能够推翻公行,他们答应帮助我们进行,他们(金少和吉荐)一定将茶叶价钱适当降低……7月30日,总督召集主要商人去见他……他命令他们去找大家商量,如果他们不能决定解散他们的集团,他一定用办法强制他们……被召集的公行商人考虑到总督的叱责,这使他们非常害怕。公行一些主要商人允许金少和吉荐参加他们的茶叶生意,他们是靠它来组成公行的,主要部分既失优势,也就是公行的手段已被毁坏。各事顺利解决,8月1日,大班随同钦差、海关监督及其他官员到黄埔(采办珍奇物品),并丈量船只。
  在内外合力下,阻止公行运作的目的达到了,刚刚成立的公行未能有效施行。1725年12月24日,在“湯森号”开往广州时,东印度公司给该船大班的训令内容显示了阻挠公行运作对他们的商业意义,“几年来中国人企图在广州成立一个组合,为了这个联合的目的,并决定了一个纲领草案;它意味着要按他们所定的价格售货给欧洲人……我们希望他们不再试图恢复。”
  1760年再次设立公行时,东印度公司广州管理委员会的洛克伍德又采取瓦解措施,终未成。4月,“管理委员会通知赤官,如果他们中的两人或三人到来,可以和他们分别签订合约,而且这样就可以阻止公行的成立,我们的绝大部分生意就不会被他们所垄断。他(赤官)说他没有赞助要这样做,他还愿意破坏这个计划,他答应通知瑞泰同来。5月1日……行商仍坚持,并拒绝个别签订合约。”5月4日,“我们(委员会)请行商(逐个)到来,和他们签订合约。5月4日与潘启官、廷官和王三爷;5日与赤官、瑞泰、石康官、田官、杨第爷、志官和福泰;6日与周官等签订合约。” 虽然这几次分别签订合约的各种茶叶的价格都是相同的,但从拒绝个别签约,到逐个请来签约,且赤官、瑞泰等商人显然对公行持否定的态度。
  1761年,东印度公司广州委员会的布朗特还记录到,“我和他们当中的几个主要人物谈论这一问题,我很高兴地发现,在他们当中已存在着不满情绪和无政府状态。” 东印度公司曾通过对潘振承的茶叶和毛织品交易进行让利争取支持,还行贿潘振承10万两白银,潘转而贿赂给两广总督李侍尧和海关监督德魁等人,请求裁撤公行 。此后,广州进出口贸易仍由各洋商“分行各办”。以致“迨乾隆三十五年,因各洋商潘振承等复行具禀,公办夷船,众志分歧,渐至推诿,于公无补” 。时而立之时而废之,公行缺乏共同的策略和行动,没有找到自我治理的有效途径。正如东印度公司大班查顿所言,“行商在任何联合行动中都是互不信任的” 。
  公行的酝酿和设立经历了反复的过程,行商之间、行商与督府及粤海关之间也存在多种分歧与矛盾,使公行不能取得最大的共识,未能在对外贸易中形成团结和协作的力量,终于事无补。英国人格林堡的描述形象揭示了公行组织的先天不足,公行恐怕不是一种行会商人,也许并不完全是一个特许公司。它是一种散漫的商人组织,被赋与对外贸易的垄断权,以便用“保商”制度来控制对外贸易。他们常常被称作“保商”或“官商”,他们在实行控制上是采取共同行动的,可是在做生意上却并不如此。
  公行是“一个有限的交易媒介,毫无效率可言” 。公行未能建立起一个足以凝聚起行商力量,形成商业团结精神的公共组织,只是传统的业缘组织,没有来自资本力量的基础支持,不可能在以小农为经济基础和支撑、以闭关自守为国策的封建制度下获得质的突破。
  二、 总商与保荐——官府主导下的自我管理
  总商也叫商总,按清朝商业管理制度,在盐商、海商、行商等垄断商业领域,由政府认可或审批,设立总商,负责对本团体的管理和监督。雍正六年(1728),浙江总督李卫在给雍正的奏折中说道:
  各洋商贸易不宜遽行禁绝,且从前止领夷人倭照,我天朝并未定有到彼作何管束稽查之法,今拟会同江南督抚诸臣,于各商中择身家最殷实者数人,立为总商,凡内地往贩之船,责令伊等保结,方许给以关牌县照、置货验放,各船人货即著总商不时稽查,如有夹带违禁货物,及到彼通同作奸者,令总商首报,于出入口岸处所密拿。倘总商徇隐,一体连坐。庶几事有责成,可杜前弊。
  同年,两广总督孔毓珣发出一份告示,要求商人“选出殷实可信之人为总行商,如此,则小商贩即不能再事欺骗外人,而破坏他们的商业” 。乾隆二十五年设立公行时便要求,“于各行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诚笃者,选派一二人,令其总办洋行事务,并将所选总商名姓报部备查。” 总商是一个较公行更早出现的商业秩序维护人,协助或者按照粤海关和朝廷的谕旨对行商事务进行管理,通过“报部备查”赋予其官方管理的身份。总商除了对洋行事务的“总理”,还要对其他行商经营后果负关联责任。嘉庆十八年,重申“于各洋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公正者一二人,饬令总理洋行事务,率领各商与夷人交易货物,务照时价,一律公平办理。”   总商在行商中的地位,既是实力最雄厚者,亦是责任最大者,既要负责新行商的选任补充,以维持行商数量和规模的稳定,还要负责整个西洋贸易的管理,防止出现走漏税饷、任意高价、隐瞒实情等违法行为。“一旦成了名义上的商总,除了要定期到粤海关及督、抚衙门听候指示之外,而且他还得处理所有有关外国商人与政府之间的交涉以及有关全体行商共同利害的种种事务,这不但浪费他许多时间与精力,而且常常要拿钱出来取悦有关的当事人。”
  1796年4月,总商万和行的蔡世文吞服鸦片自杀,与其在金钱与精力上的困境不无关系。总商同时还要应对来自官府的捐输、勒索等各种压力 。潘振承去世后,长子潘正亨拒绝出任行商,还发出“宁为一只狗,不为行商之首” 的感叹。
  为了提高风险承担能力,新行商的加入需要取得其他既有行商或是总商的保荐(意味着对新行商的经营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即便拥有资本和渠道,也不能成为合法的进出口商。泰和行(颜时瑛)、裕源行(张天球)拖欠东印度公司债务,行商被发配伊犁后,其债务则由联名具保商人潘文岩等负责偿还。
  嘉庆十八年,海关监督德庆奏请改革行商制度,“如遇选充新商,责令通关总散各商,公同慎选殷实公正之人,联名结保,专案咨部备查。倘所举不实,或有亏欠饷项情事,著落原保商赔缴。其因事革退者,亦随时咨部注销。每年满关后,仍将商名造册,随同各策档送部查考,以昭慎重。” 该项规定强调了整体行商对新加入行商的共同连带责任,是“一损俱损”的关系联结。由于经营不善,“同行累赔”加剧了行商的经营负担。道光九年(1829),经皇帝批准,放弃了“总散各商联名保结”的法定条件 。放宽准入限制,避免了一商不允便不能入行的问题,但由于没有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只是放松管制而没有完善管理,至道光十七年(1837),“流品多杂、稽查难周”的问题致使两广总督邓廷桢、粤海关监督文祥联名上奏申请恢复联保制度,“嗣后十三行洋商遇有歇业,或缘事黜退者,方准随时招补,此外不得无故添设一商,亦不必限年试办,徒致有名无实。其承商之时,仍请复归联保旧例,责令通关总散各商公同慎选殷实公正之人,联名保结,专案咨部着充。” 道光上谕准允,并要求,“随时查察,毋许该总商等,仍蹈从前推诿垄断恶习,俾保充者务求核实,而走私漏税诸弊亦责有攸归,以裕课饷而杜奸私。” 保荐制度的使用就是要在源头确保行商具有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的能力,既是殷实之家,不致欠下外商债务,又是公正之人,不致欺损外商而影响天朝形象。保荐意味着责任的担保,成为官府管理行商的重要手段。
  三、行用:由风险基金变成新负担
  行商为了提高应对商业风险的能力,成立一种起到类似保险作用的管理基金—— “行用”。不同行商按照相应的比率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公共基金,在解决行商对外债务、缴纳饷银等时,发挥临时应急周转之用。在英国公司档案中,行用有一个更能体现性质的叫法——“公所基金”,“这个基金一定程度上起着行商经营的保险基金的作用,始征于乾隆四十年(1775)”。 “公所的每个成员要把他贸易的十分之一交作基金,在必要时用来应付官吏的勒索。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公所基金始公开并正式规定向外国进口货征收百分之三的规礼,这是一笔附加税,名义上是要保证行商能偿还外商的欠款。”
  1780年,行商团体以“行用”的名义,在经手每笔交易时加收一定份量的费用,以应付政府对行商的各类索需和清偿行商的拖欠、罚款等,以维护公行的稳定。该年,在对颜时瑛、张天球拖欠英国港脚商人银两案的审理中,具保商人联名具禀:“商等公同酌议,各行与夷人交易所得行用,原系行中火足家口养赡之需,今情愿将各行每年所得行用,尽数归入公所存贮公柜,先尽代赔夷欠及公费,所有余剩,再行按股均分,交回各行,以为行中火足之用。” 行用从归私费用转为归公款项,以应专门支出,一定程度为行商的稳定发挥了作用。
  1820年前后,黎光远的西成行和关祥的福隆行分别欠下东印度公司的200000元和630000元,由于全体行商被强制要求承担所欠债款,东印度公司就建议用“行用”偿还债务。
  1839年,林则徐在广东禁烟,对英国人缴出的两万箱鸦片,主要也是从行用中支付。
  行用原为偿还商欠和欠饷,后来主要用来应付官府的勒索,以及河工、军需等费用,入不敷出,变成行商的又一沉重负担。1800年,粤海关要求“将从前不需缴纳行用的公司毛织品,亦实行缴付。征收行用的目的,是准备拿来偿还行商所欠的外国债务,以往主要是向印度贸易征收的……现在扩充其范围,向近年来每年输入增至2000000两的英国毛织品征收”,其实是为了“便利政府与官员的剥削……绒布类一向无利可圖,且经常有15%到25%的损失,所以从前征得前任监督的同意,不收取行用以免增加洋商的损失。” 凭官员意志增加征收额度,并供官府索取用度,说明了行用性质的变化,从抗风险的基金变成了行商的新税负。
  公行、总商、保荐和行用制度虽然直接在行商内部发生作用,影响行商之间的经济和法律关系,但居于主导地位的不是行商,也不是总商,而是官府,行商并没有获得多大的自主权和主动权。尤其是公行和行用制度本是行商倡导下共同体治理的尝试,但产生之后即在外力干预下成为官员管理和驾驭行商的间接工具。这样的描述是比较准确的,“清政府支持设立公行,并任命总商,目的在于抑制行商内部的竞争,建立稳定的经营秩序,以利于它对行商的驾驭。” 在中国古代的礼治制度和国家立法中,“抑商”是一项基本的原则,直至晚清变法,商法颁行,才改变这种循环了数千年的传统。
  四、结语
  行会组织的功能在于联络同业,增进协调,确立规则,增加自卫能力,避免互伤,以求共进。公行组织不仅具有传统行会的先天不足 ,广州行商还有一个最致命的弱点——互不信任,缺乏统一行动,没有共同体意识。广州行商为了提高同业自治能力,避免恶意竞争使外人独得其利,几经波折组建公行,虽有价差获利的共同目标,但却缺乏统一的行动,公行几经破坏、有名无实。行商缺乏统一的行动和谋划,他们只看到自己的私利而忽视了个人“犯规”对整体行业价值的破坏,尤其在应对外商价格谈判方面没有形成统一的机制,只是为了保持或扩大自己的交易而不惜高买低卖,饮鸩止渴,更谈不上共存共荣的共同价值追求了。这也正是封建时代“国家-家族”观念下人们的一个通病,缺乏公同意识。广州行商虽有公行制度,并经官方认可,但缺乏公共观念、组织能力和法治精神。更为本质的缺陷还在于其没有近代工商业和资本力量的积累与支持,没有将商人自治的形式与精神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和水平,商人也不可能具有这种超越时代的自觉,正如英国人所说,“公行制度的衰落所真正指明的是,在国内工业和资本积累都处于低级状态的中国经济水平,同一般所谓工业革命这个时代中急速发展着的英国经济水平之间的悬殊” 。   注释:
  陈亚平.清代法律视野中的商人社会角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11,168.
  陈国栋.前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274-275,202.
  根据东印度公司档案,即为:(一)华夷商民,同属食毛践土,应一体仰戴皇仁,誓图报称;(二)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爰立行规,共相遵守;(三)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倘夷商得买贱卖贵,则行商必致亏折,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四)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本行应与之协订货价,俾得卖价公道,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五)货价即经协议议妥贴之后,货物应力求道地,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应受处罚;(六)为防止私贩起见,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七)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国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八)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按似指古瓷),任何人不得自行贩卖,但卖者无论赢亏,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九)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违者处罚;(十)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均须先期交款,以后须将余款交清,违者处罚;(十一)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十二)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十三)头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者六;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行内。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84-87.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87.
  李功国主编.中国古代商法史稿.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440.
  [美]马士著.区宗华译.林树惠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530,506,505,515-516.
  许地山编.达衷集(卷下).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34,2.
  [清]梁廷枏撰.袁忠仁点校.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498,501,496,503,506-507.
  [美]马士著.区宗华译.林树惠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164-165,167,188.
  [美]马士著.区宗华译.林树惠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105章.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陈柏坚、黄启臣编著.广州外贸史(上).广州:广州出版社.1995.262.
  [美]格林堡著.康成译.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48,163.
  [清]王之春撰.赵春晨点校.清朝柔远记.北京:中华书局.1989(6).75.
  粤海关监督佶山与潘有度的一段矛盾也揭示了总商的压力。“嘉庆六年,北京一带因为永定河大水造成灾害,政府下令全国捐款赈灾,佶山以此为借口要全体行商捐输二十五万两,其中潘有度出了五万两。若依过去的惯例,捐输由各洋商应征收的行用比率来分摊,潘有度原本不用出这么高的数字,然而,即使如此,佶山仍然不满足,他认为以潘有度和同文行的财力以及事业规模,五万两太少,于是他毫无理由地要潘有度再独立捐出五十万两银子。”陈国栋.前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204.
  东印度公司档案。见陈国栋.清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25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第7册)//粤海关监督德庆奏报查办关务情形折.北京:中国书店.2002年7月.3900-3901.
  道光九年,在粤海关监督延隆的一份奏折及皇帝的上谕里,描述了总商保荐制度的长期维持。“广东开设洋行,向来只凭一二商保结,即准承充。自嘉庆年间奏准(嘉庆十八年的行商制度改革)设立总商经理,其选充新商,责令总、散各商联名保结。该总商等往往意存推诿,以致新商格于成例,不便著充。以夷船日多,行户日少,照料难周,易滋弊窦,从粤海关监督延隆之请,量为变通,嗣后凡身家殷实者试办一二年后,果能贸易公平,外商信服,交纳饷项,不致亏短,即照旧例一二商取保著充,原由总、散各商联名保结办法停止。”这里的“旧例”当是嘉庆十八年之例。章开沅主编、严昌洪撰.清通鉴·道光朝.长沙:岳麓书社.2000.52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第8册)//谕内阁著恢复十三行承商旧例.北京:中国书店.2002年7月.4664.
  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177.见陈亚平.清代法律视野中的商人社会角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68-169.根据《清朝柔远记》记载,“嘉庆十五年(1810),英商请减行用银,不许。行用者,每价银一两,奏抽三分,以给洋行商人之辛工也,遂分内用、外用名目。此外尚有官吏之需求,与间游之款接,亦皆出于入口、出口长落之货价,以故洋利渐薄。”王之春:《清朝柔远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6月,162页。据张晓宁统计,嘉庆十四年,共征行用銀70万两,其中被用于贡品、军需、水利等项的就达42万两,占到当年实征行用的60%。张晓宁.天子南库:清朝前期广州制度下的中西贸易.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56;陈亚平.清代法律视野中的商人社会角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6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第5册)//两广总督巴延三等奏为审明广东洋行商人颜时瑛等借欠英咭利夷人银两一案并追缴清还事折.北京:中国书店.2002年7月.2695-2696.道光十年(1830),《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密奏妥议酌减夷船进口规银折》中提到,“至于船钞货税之外,另有进口规银,不分等次,一律完纳,从前原属官吏、丁役人等私收入己,以作费用;迨雍正四年(1726)后,经管关巡抚臣杨文乾等节次报出归公,遂刊入例册……臣等悉心会议:夷船进口规礼系于船钞、货税之外,另有此项,以从前官吏所收之使费改为归公银两,原与正饷稍有不同。” 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三册.22-23.见广东十三行考.112.
  [美]马士著.区宗华译.林树惠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664;陈国栋.前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203.
  吴建雍.1757年以后的广东十三行//中国人民大学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第三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103.
  “传统行会的功能,在组织上是封闭的,严格控制新成员的增加;在业务管理上是封建垄断的,对成员行号的经营范围和规模严加限制;在生产和经营技能的导向上是保守的,不能推进生产技术和经营方式的改良和交流”。胡波.商会与商道.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82.
  [英]格林堡著.康成译.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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