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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具体的证明策略三个方面讨论了协同行为的证明。协同行为的"默示"合意特点,决定了其只能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也决定了其证明的困难性。但无论是在证明责任方面还是在证明标准方面,在反垄断法律并没有因为这种困难性为协同行为的证明设立任何简便性特殊规则。在协同行为的证明策略上,本文尝试引入概率论的贝叶斯定理,先对证据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的证据组合,提出了三种可供遵循的证明路径。